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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莉莎”轮扣押案

编者按


6月29日下午,青岛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19年中英文海事审判白皮书和十起典型案例,青岛海事法院微信公众号从今天开始每天推出一期,为大家介绍十大典型案例。


“尼莉莎”轮扣押案



案情简介
     因新加坡船东违约一船两卖,利比里亚申请人于伦敦仲裁前主动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30万吨马绍尔群岛籍油轮——尼莉莎(M/V Nerissa),请求责令提供500万美元担保。青岛海事法院依法将该轮扣押于青岛。该轮原定计划于青岛卸下13万多吨原油后,继续前往天津卸剩余的17万吨,如无法如期前往天津卸货,将产生滞期费3万美元/天,且将导致交付迟延、工厂停产。为避免损失扩大,防止引发连环纠纷,承办法官大胆启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7条的特别规定,长途跋涉四次登轮,远隔重洋多方协调,成功促成当事人和解,放弃伦敦仲裁,准许外轮前往天津卸货,并同意继续履行原船舶买卖合同,将该轮卖给申请人,解除对该轮的扣押,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


裁判结果

2019年3月11日,青岛海事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将“尼莉莎”轮扣押于青岛港。2019年4月9日,青岛海事法院裁定准许“尼莉莎”轮继续营运,完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经天津港至秦皇岛港的航次,将该轮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并于当日发出扣押船舶命令,于2019年4月20日将该轮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2019年4月25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对该轮解除扣押。




典型意义

该案系活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7条,在扣押外轮后准许继续营运并解除扣押的特别案件,是积极推进诉源治理、着力构建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国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7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青岛海事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扣押“尼莉莎”轮后,积极争取申请方的支持,准许船舶继续营运,完成自青岛港经天津港至秦皇岛港的最后航次进行卸货。该案的成功处理,为来自希腊、新加坡、印度、迪拜、巴西、中国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的当事人和货主、租船人、抵押人等利害关系人避免了巨额损失,化解了连环诉讼风险,赢得了赞扬和尊重。新船东特意将船名更名为“尊重”(RESPECT),给予中国法官和中国法治崇高的敬意。该案展现了中国海事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等重大战略的担当和作为,体现了中国海事法官依法保护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世界眼光和专业、敬业、高效的业务水平,树立了中国海事法院的良好国际形象,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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