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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is Law:DAO的原生法律与去中心化治理协议概述

VION WILLIAMS VION WILLIAMS 2023-02-03

DAO的原生法律与治理协议


Code is Law的理念意味着DAO的治理协议体现了法律的意义与价值。DAO的治理协议如同社会法律一样,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当前DAO的治理规则,更多依据民主制度的提案与投票的方式,而治理协议如声誉协议/信用协议,则是根据社会资本的理论依据进行投票加权。

DAO的治理协议应如同法律体系的发展一般,例如大陆国家所诞生的大陆法系,海洋国家所诞生的海洋法系,当DAOs构成未来Metaverse的原生社会时,那么当下DAO的治理协议同样也会因时空因素而诞生出新的法律体系,即DAO的原生法律体系——DAO的治理协议。

法律的意义在于行使社会权力,保护并促进社会基本价值的实现,例如保护每个人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基本权利,尊重个体生命的基本人权等等,如果说DAO的治理协议,也应该起到其基本价值的实现,如Web3数据所有权的回归,以及DAO作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价值体现。


解构DAO的治理权力关系


无论是自治还是他治,都是权力主体作用于权力对象的一种权力关系体现。当一个DAO本身即能作为权力的决策与权力的执行主体,通过制度-提案-投票的方式,实现对DAO内部组织成员的权力执行支配,我将这一过程视为“狭隘的去中心化治理”,因为权力的主体关系依旧存在。

我们需要进一步剖析“去中心化”这一概念,事实上,并不存在绝对的中心化与去中心化,从词语本身的概念理解,“去中心化”与“中心化”是一种比较语境,是某物相对于另一物的状态或形态的区分。

当我们讨论权力的主体关系时,永远存在“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关系呈现。

由此,我们在讨论DAO的权力关系的去中心化与中心化关系时,就需要拎得清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例如,少数人集体发起的权力决策,通过所有权的决策投票,进行将权力执行到所有成员,然而,权力诞生于DAO这个主体又同时作用于自身,这显然并不是一种真正的权力去中心化。

权力的决策与权力的执行应该进行充分的隔离,这样的权力结构才符合去中心化的权力结构方式。因此,去中心化治理协议的意义在于,打破DAO的权力关系主体,让权力的执行实现真正的去中心化功能,而去中心化治理协议也能够真正发挥DAO的价值。


去中心化治理协议的价值


以下举两个简单说明



去中心化治理协议改变了DAO的权力结构关系,使得每一名DAO的参与者能够自由加入到不同的DAO,同时能够保证自身在DAO的贡献价值得以继承到其他的DAO,例如你在DAO-1的声誉贡献能够得到DAO-2的承认,声誉贡献作为你在一个DAO所创造的数据权益,你的数据权益可以在DAO-2当中得到承认并使用。


数据所有权回归是Web3运动的核心,而数据所有权回归的意义在于摆脱数据权益被一个中心化组织的重复利用,个人数据权益应得到在更多不同的组织当中发挥价值的机会。


无论是目前DAO的早期阶段,还是未来DAO的繁荣阶段,每个人同时加入多个不同的DAO应是普遍常态,DAO应该成为个人创造价值的场所,个人在DAO中所创造的数据权益,应该得到广泛的共识认可,即可以在多个DAO当中享有相应的基本权益。将个人的数据权益约束在单一的DAO当中,这并不符合Web3的发展诉求。




DAOs网络的去中心化治理协议,是实现DAO与DAO之间互通性的重要实现手段,当前DAO的封闭性不利于DAO之间的业务合作往来,阻碍了DAO与DAO之间,快速且便捷地建立现金流业务的合作关系。


去中心化治理协议意味着DAO与DAO之间可以建立链上业务标准与业务流程的统一性,由此将实现人力资源的互通,资金交易的互动,以及生产性经济活动的互通,DAO作为去中心化的协同组织,才能真正实现价值的协同,而非仅仅是信息的协同。


数据所有权回归的历史意义,在于让网络个体崛起为具有数据自主权的超级个体,基于去中心化治理协议的DAOs网络,本质上来说,我们都是在DAOs网络当中实现个人价值的变现,而非服务于单一的DAO。

DAO与DAO之间的互通性构建,将通过去中心化治理协议的方式而实现。


对话:DAO的原生法律设计(商法


DAO与DAO之间的业务关系如同早期不同商业组织之间的贸易关系。而过去商业组织具有制定商业法律的权力,用于保障商业组织之间的贸易活动。而在Web3时代,当DAO作为一个商业主体时,通过技术手段作为一种基于共识的公共权力,实现DAO之间的业务合作,确保现金流可靠执行,这是探索DAO的正外部性发展的关键。我们相信历史中有一些可参考的治理答案,正如古代商法到现代商法,指引我们探索DAO的商法。 

我一直觉得关于DAO与法律的话题中,律所为了挣钱卷了一波同质化泛滥的话题,即DAO的政策合规性等。对于BUIDL而言,我们更应该关注DAO在Metaverse的原生宪法与原生法律。在Web3阶段,DAO的原生法律是否是去中心化治理协议的法理依据,目前业内对于治理协议的探索,更多基于商业理念,治理协议与治理机制的设计缺乏法学理论的支撑,例如如何确保贡献协议,信用协议等规则的设计,其合理性的背后是否符合正当性,这些问题的背后都需要来自社会学与法学的支撑。




此次与翟教授的对话是一场“超越性的DAO法学探讨”,从宪法到法律,以及早期商业法等,对民主制度的批判与肯定,以及DAO的多元治理的可能性,希望能够为行业对DAO与法律的探讨打开新局面,当DAOs网络构成我们未来数字社会的基础时,去中心化的治理协议究竟意味着什么?

本次对话主要话题:

1,在现实社会当中,宪法是如何决策以及如何影响法律的制定,当全球各地兴起各种DAO并形成DAOs网络时,新的宪法与法律又将如何制定?DAO的原生法律与现实世界的法律将出现什么样的冲突与矛盾?


2,探讨DAO的法律话题时,存在两个探讨的方向。

   老生常谈的话题,DAO的政策合规性问题,法律政策会存在哪方面的打压,又存在哪方面的可能支持?

   元宇宙作为新的人类生存疆域,未来各种组织都将参与到其中的建设,类似于国家法的元宇宙共同法是否会出现?


3,民主制度是当前DAO治理机制的主要探索方向,民主制度存在哪些优势和劣势?在Web3与元宇宙的时代,民主制度真的是DAO最佳的治理制度吗?DAO的社会制度是否存在多元的可能性?


4,DAO作为自治组织的目的在于治理权力的去中心化,而法律则是作为一种制度权力的体现,如果实行一种去中心化的法律制度,应该是什么样的?历史上是否存在类似的法律主体


5,现阶段的DAO依旧处于极其早期,Web3的各项基础设施并不完善,大量的DAO采用了链下与链上的混合治理方式,通过链上提案、投票以及贡献数据的链上记录,是链上治理的常规手段,而这些本质上都是某种执行动作而非治理的制度。在如此早期的阶段,简单的工具如何应对复杂的治理需求,还是说要根据现阶段的治理工具而限制治理的需求,两个路径应该如何取舍与平衡。



去中心化治理协议研究与实践小组




因此,DAOs to World社群,成立Dec治理协议研究与实践小组,本小组的目的,在于全面研究与探索去中心化治理协议,并将根据DAOs to World社群的商务资金,探索去中心化治理协议的工具开发,商业模式构建,以及具体的业务合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调研与了解,我们发现了某个高度契合的新市场;

Dec治理协议小组探索的首个Web3正外部性市场为:新消费品牌市场,通过去中心化治理协议协作新消费品牌方重构其与消费者的发展关系,从品牌消费者成为利益关系紧密联系的品牌共创者。

欢迎有兴趣/有合作的朋友可申请加入Dec治理协议小组,请联系 :Z10850
(加入DAOs to World社群并转入Dec治理协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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