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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丨金融行业涉刑案件的司法认定实证研究——以5286个判决书为样本

刘欣 黄飞等 泰和泰北京办公室 2023-08-2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并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视为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要管住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高中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监督管理,加强金融领域反腐败力度。”十八大以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系统)腐败案件频发,严打高压态势相当明显;涉案金额高、牵扯地域广、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众多;大要案频发,追赃挽损难度大也是该行业犯罪的新特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金融犯罪包括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个罪名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8个罪名,共38个罪名。

笔者试图从实证角度分析金融领域犯罪的特点、法律适用现状及有效辩护意见,旨在帮助各位读者厘清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区别。



数据来源


时间:2017年11月7日 — 2022年11月7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罪名:侵犯财产罪; 贪污贿赂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检索条件:

法院层级: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当事人信息:银行、 保险、 期货、 信托、 证券、 基金

案件数量:5286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2年11月7日


金融领域犯罪审理的主要特点

本次检索获取了自2017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7日共5286篇裁判文书。


(一)整体情况分析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北京市、河南省、江苏省,分别占比9.74%、9.29%、8.46%。其中北京市的案件量最多,达到515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二)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2646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


(三)裁判结果

1. 主刑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4301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553件,包含无期徒刑的案件有24件。

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2140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151件。


2. 附加刑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4265件,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81件,包含没收财产的案件有54件。


(四)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23天。


涉嫌的主要罪名及有效辩护观点



贪污罪

(一)行为方式

1.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将国有资产转移到自己控制并占有投资份额的公司中。

代表性案例:裴某某贪污案

(2018)豫05刑初22号

裴某某作为河南证券登记公司的负责人,在外汇调剂中心向河南证券登记公司出资78万余元后,安排任某等人通过虚假的股权转让方式,将外汇调剂中心出资的78万余元转移至裴某某实际控制、没有国有股份的河南金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名下。其作为河南证券交易中心的负责人,在该交易中心改制过程中,为侵吞、骗取国有财产,指使任某伪造虚假文件,欺瞒政府,使得3000余万元公共财产被裴某某控制的、无国有股份的改制后的河南证券交易中心占有。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


2.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增存款、空取现金的方式将对公账户内的公款转入自己的账户中。

代表性案例:唐伟、蒋平贪污案

(2017)川07刑初30号

2004年春季,被告人唐伟、蒋平因投资亏损无力偿还债务,遂共谋贪污公款并潜逃。2004年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唐伟以备份数据为由向所在支行代理坐班主任辜某索要到九级主管卡。19时30分至20时48分,被告人唐伟利用九级主管卡和自己的三级主管卡,在该行二楼机房电脑终端上,以虚增存款、空取现金的方式将对公账户内的1430万元转入二被告人事前办理的21张农行借记卡账户中。2004年2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唐伟、蒋平先后在绵阳、成都等地取出现金、刷卡消费共计3969258.30元。


3.利用职务便利,以假挂失、套取及伪造存单、修改银行业务系统数据等方式,窃取储户存款及银行资金。

代表性案例:王修春贪污案

(2018)皖0521刑初128号

1993年至1998年,被告人王修春在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当涂县支行原杨林街储蓄所副主任、主任、原西街储蓄所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储蓄所日常管理及办理大额存单的职务便利,采取假挂失、套取及伪造存单、修改银行业务系统数据等方式,窃取储户存款及银行资金,共计人民币6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储户利息等。


4.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拨款退回不记账、虚减挂账、虚列支出、虚列项目资金用途、及直接列支等多种手段侵吞公款。

代表性案例1:李晓红,王博贪污案

(2018)陕06刑初17号

2011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李晓虹利用其担任洛川县财政局国库股专户会计出具支付凭证的职务之便,采取拨款退回不记账、虚减挂账、虚列支出及直接列支等方法平衡账务,将国库资金457万分17笔转入韩某1、韩某某、李某、王某1、李某1、屈某某等人的个人账户后侵吞,涉案款被其用于个人放贷牟利、购置房产及个人花销。

被告人李晓虹、王博经预谋商定套取500万元财政资金具体事宜。2017年2月至5月份期间,王博通过其同学借到“志丹县辰丰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资质,安排其小姨子张某某先后在志丹民生村镇银行及延安邮政储蓄银行开设账户。李晓虹利用职务便利将延安市财政转移支付特设专户资金500万元拨付志丹县财政转移支付特设专户后,再由王博将钱退回至延安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且不在志丹县财政局的账户予以记载。接着由李晓虹从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将这500万元直接转入辰丰合作社在志丹民生村镇银行的户内;王博将该款退回后再由李晓虹转入该合作社在延安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随后,王博指示张某某将该账户注销,将其中175万元转给李晓虹中行、农行卡中,借给贺某某20万元,其余305存入自己及好友李某5银行卡中。

2017年9月22日,李晓虹利用职务便利从市财政局转移支付特设专户向黄龙县财政局转移支付特设专户划拨资金610万元后,于11月15日以调度资金错误为由,要求黄龙县财政局国库股杜某3将该610万元退回至市财政“零余额”账户,杜某3请示局长冯某某之后当日将该款退回。当月16日,李晓虹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开具预算拨款凭证,从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这610万元转入延安冠邦工贸有限公司账户。11月28日张某1按8%的比例扣除48.8万元“手续费”后,将剩余的561.2万元转入李晓虹的农行账户。


代表性案例2:罗军、李传印贪污案

(2018)鄂01刑初13号

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罗军在担任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财政所副所长、预算会计期间,利用管理该所预算内资金的职务便利,以支付虚假工程款为由,采取虚构财政资金用途并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将该所零余额账户内资金转至其使用的他人银行账户的方式,先后10次骗取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财政所资金共计人民币470.5095万元(币种下同)。2016年1月21日,以支付湖泗街建设项目尾款为由,虚构财政资金用途并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指使被告人李传印以项目施工方的名义向财政所领导申请拨款并向经办银行递交相关资料申请领款,将该所零余额账户资金转至其使用的李传印等人银行账户,骗取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财政所资金共计137.5万元。


5.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事实、虚报数据、伪造资料等手段,骗取保险金、社会津贴、国家医保基金等公共财物。

代表性案例1:赵剑晖等贪污案

(2018)京03刑初36号

2016年至2017年10月间,朱博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科科员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何蓓、赵剑晖从他人处搜集产妇信息,采取虚构劳动关系、虚构流产事项、虚报缴费基数等方式,为韦某等125人在朱博实际控制的北京紫瑞龙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思瑞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蔻娜丝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云端美业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以韦某等人名义申领北京市生育津贴、失业津共计9242019.36元,并为此缴纳社会保险共计2434260.16元。其中,朱博参与上述125人申领津贴的过程,涉及数额为6807759.2元;何蓓参与其中121人申领津贴的过程,涉及数额为6707158.8元;赵剑晖参与其中46人申领津贴的过程,涉及数额为1176762.94元。

另,朱博、何蓓、赵剑晖于2017年10月申领并将于11月份发放的22人次、金额共计1738908.12元生育津贴,在案发后因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工作而没有完成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代表性案例2:冯波、邓涛、杨朋川、牟琳琅贪污案

(2017)川0184刑初551号

被告人冯波、邓涛原系崇州市医保局综合科工作人员,具有制作他人医保卡的职务便利。被告人杨朋川原系崇州市医保局基本医疗科工作人员,负责医保报销资料的审核、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被告人牟琳琅是被告人冯波朋友。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冯波、邓涛利用在医保局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他人在四川华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或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擅自制作他人医保卡、银行卡等手段,骗取国家医疗保险金。其中,被告人冯波以乔某、徐某、邓某1、余某、牟某、孙某2章、亢某、彭某2的虚假住院资料骗取医保金共656699.95元。被告人邓涛以邓某1、韩某、游某、周某2、吴某2的虚假住院资料骗取医保金共1019739.6元。被告人杨朋川明知被告人邓涛递交的韩某、游某、周某2、吴某2四人医保报销资料是虚假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予以办理,参与骗取医保金800137.64元,供称收取邓涛“好处费”52000元。被告人牟琳琅先向被告人冯波提供自己母亲余某医保卡和银行卡,套取医保金50336.34元,分得10000元。后牟琳琅在明知冯波用于骗取医保金的情况下,仍提供父亲牟某的医保卡、银行卡,帮助冯波以牟某名义骗取医保金50813.52元,另帮助冯波领取以孙某2章名义骗取的医保金39336.11元,各分得10000元。


(二)辩护意见

1. 被告人行为不具有职权性和公务性,不符合贪污罪构成的主体构成要件,其涉嫌职务侵占罪。

代表性案例:侯亚男贪污案

(2017)青0104刑初383号

被告人侯亚男的辩护人主张,侯亚男所在的单位为国有控股公司,侯亚男不具有职权性和公务性,不符合贪污罪构成的主体构成要件。其涉嫌职务侵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亚男利用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及人才绩效岗的职务便利,篡改个人薪酬发放数据,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经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上的不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属国有控股公司,被告人侯亚男系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位己有的,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被告人侯亚男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不是国有公司委派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员,故其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应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亚男犯贪污罪的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2. 犯罪金额应为所取钱款扣减犯罪成本、投保农户应得理赔款。

代表性案例:齐玉贺、乔荣伟贪污案

(2018)豫1726刑初459号

辩护人邢付渠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玉贺犯贪污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犯罪数额有异议。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犯罪的金额为14700元,应当扣除保险费4185元,犯罪数额为10515元;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犯罪,齐玉贺因身份原因有参与,但不等同于共同犯罪,本起犯罪中荣庄村民组的保险是赵某4直接办理的,钱也是赵某4取走并领走的,齐玉贺没有参与荣庄组的农业保险理赔款,荣庄组的数额不应计入齐玉贺的犯罪数额,同时还应当扣除已给付的金额,其中乔荣伟的3022.92元、乔某3、乔某2二人的4618.35元、郭相法的3000元,本起犯罪齐玉贺实际得款为20745.47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玉贺、乔荣伟犯罪的数额应当以李某6、齐玉贺、乔荣伟三人所取的钱款与保险理赔明细表相结合来确定相应户数、金额,扣减去犯罪成本(保险费)、齐玉贺和乔荣伟交付给农户的理赔款后余额,认定为犯罪金额。第一起认定为六户,金额为14700元,成本为2000元,犯罪数额为12700元;第二起认定为二十三户,金额为53615.73元,成本为15000元,理赔七户,金额16542.09元,犯罪数额为22073.64;第三起认定二十三户,金额为47250.98元,理赔九户,金额为20518.14元,犯罪数额为26732.84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所取钱款扣减犯罪成本、投保农户应得理赔款为犯罪金额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3.涉案财物是公共财物,是用作公务目的,认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代表性案例:杨某贪污案

(2018)鲁1422刑初147号

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代表北京办经向秘书处请示同意,由尚某公司借用北京办车辆指标购买车辆,基金会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赴京及重要接待时无条件使用车辆,只承担使用中产生的费用。同年8月30日、10月24日尚某公司账户共支出446196.44元,购买奥迪车一辆,悬挂北京牌照京N×××**。

辩护人主张,奥迪汽车不是贪污的犯罪对象。

法院认为,首先,该车是以尚某公司的名义用北京办的购车指标购买,该款也是由尚某公司代为管理的175万元进行支出;其次,这辆奥迪牌轿车平时由时任北京办主任杨某驾驶,并负责基金会领导赴京时和重要接待时使用。综上,该车应为北京办的公车,认定被告人杨某非法占有该车的目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项事实不予认定,辩护人对该项事实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4. 被告人贪污款项为养老金,不应当认定为“特定款物”,故不构成情节严重。

代表性案例: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川0727刑初5号

辩护人主张,被告人唐某贪污款项为养老金,不应当认定为“特定款物”。

被告人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关于本案贪污款项为特定款物,属情节严重的指控,经查,被告人唐某的犯罪行为发生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发布,其犯罪行为实施终了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保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尚未实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适用该《解释》,即犯罪行为发生时,《解释》并未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认定为特定款物,因此,本案贪污款项由于时间效力的原因不应当认定为“特定款物”,不属于情节严重。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唐某贪污的养老金不应当认定为特定款物,不属于情节严重,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5. 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是受指使,不掌握具体的虚报情况及理赔数额,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代表性案例:刘恒礼贪污案

(2017)黑0904刑初18号

辩护人主张,被告人刘恒礼所起的明显是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认为,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恒礼受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理常某1指使,不掌握具体的虚报情况及理赔数额,理赔后由常某1告知多报了多少,应收回多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辩护人的“从犯”意见予以采纳。






 作者简介 



刘欣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及刑事合规、数据合规等



黄飞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诉讼、企业风险防控



致谢:感谢实习生王欣和杨璇(中国政法大学)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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