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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民:对敦煌旧简几枚诏书文字的再释读

张俊民 简牍学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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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敦煌旧简几枚诏书文字的再释读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张俊民


內容提要

1907年,斯坦因发现的“敦煌汉简”,是“汉晋遗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唯受早年图版与传播手段的影响,释文可以凭借的图版不尽如人意。“国际敦煌项目”所附红外图版虽然少,但彩色图版的清晰度还是远超前人。以之可以对前人的释读进行非常重要的补充与认识。本文权以“诏书”简释读为例,以期引起学人的重视。如敦·1755A “守候城部都尉临部官”,应释作“伊循城部都尉县都官”;敦·1761+1785的“□□□□□士吏□”,应释作“以私印行士吏事”。还有与“元康五年诏书”类似的“改火”事(敦·1798)、“初元年诏书”文字(敦·1846)等等。





关键词:斯坦因   敦煌汉简   诏书   简牍学  




斯坦因所获敦煌汉简其中的部分文字被王国维以《流沙坠简》介绍给国人,[1]从而将汉晋遗简与敦煌卷子、殷墟甲骨、大内档案并列“四大发见”。也许是因为对早年的图版清晰度不满意,1980年代末,日本学者大庭脩专赴伦敦,重新拍照出版《大英图书馆藏敦煌汉简》,[2]并藉此对部分简文进行重要补充。另一方面经《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敦煌汉简》到《敦煌汉简校释》,[3]敦煌旧简文字的整理与释读似乎画上了句号。笔者在读完马圈湾汉简之后,将注意力转移到敦煌旧简。在与原来的同事现就职西华师范大学文学院的张存良谈论敦煌旧简中的一简是不是苍颉文字的时候,[4]他不仅给一个“国际敦煌项目”网址,还手把手地传授使用方法。[5]令人感佩!通过这一网址,可以找到几乎所有的敦煌旧简图版,逐一下载并与现今较为流行的版本对校(个别是红外图版,多数是彩色图版),发现原来的释读很有必要进行大的改进与补充。借会议之际,将其中与诏书有关的几条文字重点提出来,就不太明白的几处释读向诸位先生求教。
敦煌旧简的诏书文字,是认识汉代诏书的重要文献。《流沙坠简》将诏书文字的简文称作“诏书后行下之辞”,[6]至大庭脩完成“元康五年诏书复原”之后,又将之命名为“诏后行下之辞”。[7]1987年完成的《敦煌凌胡隧出土册书的复原》收录在《汉简研究》第三章。尤其是后者对敦煌旧简的诏书简进行了系统整理与研究。
藉助“项目”的图版,除可以补充旧有释读的缺漏字之外,还可以发现几条重要的诏书文字。试举如下。
大庭先生的“诏书册其一”原来有三简,分别是217、42与207,即《敦煌汉简》编号敦·1755、敦·1580与敦·1745的三简。前面的编号是按照简牍的出土地点由西向东的编号,后者是马圈湾汉简的整理者,对当时所能见到全部敦煌汉简的编号。而后者简号的变化,则是个别学者不满意《敦煌汉简》编号的。[8]“大简”的释文是:[9]
简1′.三月辛未敦煌大守常乐长史布弛丞贤下守候城部都尉临部官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书到∕□属□如由府佐                             217简2′.三月癸酉大煎都候婴国下厌胡守士吏方承书从事下当用   者如诏书             /令史偃                          42简3′.三月庚寅厌胡守士吏(下缺)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下缺)                         207
“白校”在综合诸家释读的基础上形成三简的最新释文是(我们仍沿用西北汉简无标点的方式,将“白校”标点删除):

简1.三月辛未敦煌太守常乐长史布驰丞贤下守候城部都尉临部官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书到言   ∕□属□如由府佐□□          A厌胡隧长□写移至步昌隧           B            敦·1755AB简2.三月癸酉大煎都候婴齐下厌胡守士吏方承书从事下当用   者如诏书               令史偃                    敦·1580简3.三月庚寅厌胡守士吏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敦·1745  以上三简,除简1因为字迹漫漶释读分歧比较大外,后二简释文基本可从。简1红柳,诏书“诏后行下之辞”。完整,长23.1厘米、宽1.5厘米;横截面是等腰三角形的变体“两行”,A面文字分书两个腰面上,B面是诏书传布的方式。简1字迹漫漶,已有释读的分歧“白校”有注不赘。根据“项目”所附A面红外图版,径作释文为:
三月辛未敦煌大守常乐长史布施丞贤下伊循城部都尉县都官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书到言                ∕掾材属奉世助府佐尊     A
B面是彩色图版,未释字左侧是“糹”部,应释作“绾”字。厌胡隧长绾又见简敦·1722与敦·1726,可旁证。
隧长常贤√充世√绾√福等杂廋索部界中问戍卒王韦等十八人皆相证 敦·1722五凤元年七月戊子朔庚午厌胡隧长绾敢言之士吏治所谨移日作簿   A                伤伤伤伤佐长候       (习字)    B   敦·1726AB[10]
敦煌太守给伊循都尉颁行诏书的文字,又可以得到悬泉置汉简的旁证,也是吴礽骧先生怀疑敦煌太守一度节制西域的依据之一。[11]大庭先生的“诏书册其二”包括敦·1592、敦·1595、敦·1728+1743与敦·1761+1785四简。“大简”的释文作:
简4′.制  曰可                                                             54简5′.四月庚子丞吉下中二千二千郡大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   57简6′.煌大守常乐丞贤下部县官承书从事下当用者                 190+205简7′.□月丙寅大煎都守候□□□□□□从事士吏异承书从事   下当用如诏书        /令史尊                         247+223           
“白校”的释文作:
简4.制  曰可                                                           敦·1592简5.四月庚子丞吉下中二千二千郡大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 敦·1595[12]简6.煌大守常乐丞贤下部县官承书从事下当用者            敦·1728+1743简7.□月丙寅大煎都守候丞□□□□□□□士吏□承书从事   下当用如诏书        /令史尊                                     敦·1761+1785
其中前三简释文无问题,唯解释略有出入。如简5的脱字、重文号问题等。简5丞(相)吉即丙吉,在神爵三年(前59年)至五凤三年(前55年)任丞相一职。简6敦煌太守常乐与丞贤共职的时间是五凤元年(前57年)、二年。单从简5的四月庚子日还无法判定是元年或是二年,一个是“己丑”朔,一个是“癸未”朔,都可以有“庚子”日。目前虽有五凤元年的“令史尊”简文,[13]但仍不足以旁证“诏书册其二”的具体纪年时间。
依据“项目”图版可以补充释文的是简7的几个字。首先是有争议的“士吏”下“异”字。“大简”作“异”字,“白校”从“敦简”存疑。此字作“”形,右侧残,粗看类似“异”字。但“异”字作为单字人名有点怪。而“士吏”之上未释读的四个字,应释作“以私印行”。按照已有的辞例“以私印行”者有直接“以私印行事”,[14]或作“以私印行某某事”。[15] “士吏”之后的未释字不是“异”,而是“事”。本简恰为后者,即“以私印行士吏事”。按照这一辞例分析,候丞之下的人名最多是两个字,即本简右侧释文隶作“□月丙寅大煎都守候丞□□以私印行士吏事承书从事”。唯敦煌旧简资料较少,能旁证大煎都守候丞人名的资料阙如。
  除上述前贤注意的诏书文字外,敦煌旧简中还有数条属于诏书的简文,因为文字漫漶,释读存在碍滞,不便理解者。如:
简8.……草臣等望之吏二千石以下不能宣明畺气虽在建正吉   敦·1690
本简红柳,诏书文字。完整,长23.4厘米、宽0.9厘米。字迹漫漶,“白校”有注,疑问较多。上端残泐,“白校”集诸家校释作释文如上,又对“草”“以”“宣”三字进行了校释。其中后二字可从,前一字不妥。
所谓“草”字,细审图版,呈“”形,左上有“厂”部,似为“厚”或“原”,但非“草”字。
“等”字与字形不符。此字作“”形,应释作“吉”字,与本简的尾字“”是一个字。
“畺”字与字形不符。此字下部是“田”部,“田”字下没有一横。此字字书举帛书作“”形,居延汉简作“”形。[16]此字应释作“菑”字,古“灾”字。“气”字无疑,“畺气”即“菑气”。
“虽在”二字,不妥。其中前字字形较为模糊,后字比较清晰。“虽”字作“”形,左右结构可,此字应释作“数”字;“在”字作“”形,应释作“起”字。即“虽在”应释作“数起”。“灾气数起”,即年景多灾。
“正”字作“”形,与前“臣”字类同,应释作“臣”字。其上的“建”字释读不妥,字形与首起所谓“草”类,应该是一个意思。是“臣”的谦称。整简释文隶作“……□臣吉、望之:吏二千石以下不能宣明,菑气数起。□臣吉”。
依照上述对简文的释读,本简属于诏书文字,其中的“吉”“望之”分别是史书中“丙吉”与“萧望之”。二人联署对某事进行反省,“吏二千石以下不能宣明(教化)”,以致时令不合,灾异并见(灾气数起)。
以现有释读,是丙吉、萧望之二人联署的奏章,二千石吏不能宣明教化,灾害频发。二人的奏章得到皇帝制曰可,颁行全国成为诏书,再颁行到大煎都候官。本简即为此诏书的散简文字。
简9.□□□□书到所移神爵四年十月尽五凤元年五月吏罪□□死者一家五敦·1702
本简红柳,诏书“诏后行下之辞”。右上残,长度完整,长23.2厘米、宽1厘米。字迹漫漶,已有释读“白校”有注。“罪”字“疏简”作“民”字、“所”字存疑,都是正确的。“罪”字作“”形,类似字书所收“”形,[17]应释作“民”字。
“所”字作“”形,右残,字形不符,文义不对。字书收有“”“”形的“写”字,[18]可释作“写”字。唯西北汉简多作“写移,书到”,而不是“书到,写移”。辞例无,莫非是“实”字?“实”字或作“”“”。[19]唯汉简多为“更实移”,本简作“书到实移”,仰或脱“更”字。
“五”字作“”形,右上至左下的一斜笔不清晰,不过字形与“五凤”之“五”是一个,释作“五”字可。
“民”后一字左侧漫漶,字作“”形,右下与“矢”近似,应释作“疾”字。“疾”与“死”之间,无疑是“疾疫”。民或被灾异病死者,《汉书》称“疾疫死者”有:
今闻陛下春秋未满四十,发齿堕落,太子幼弱,佞人用事,阴阳不调,百姓疾疫饥馑死者且半,鸿水之害殆不过此。[20]百姓饥馑,流离道路,疾疫死者以万数。[21]  (王莽时击益州)出入三年,疾疫死者什七,巴蜀骚动。[22]平蛮将军冯茂击句町,士卒疾疫,死者什六七。[23]
除史书“疾疫死者”之外,二字的写法与后简敦·1846左残的“疾疫”极其类似。此简的“疾疫”作“”状,可以补证本简不太清楚的“疾疫”二字。按照前面的释读方式,本简的释文隶作:
□□□□书到,实移神爵四年十月尽五凤元年五月吏民疾疫死者一家五
“民疾疫死者一家五(口)”者,属于受疾疫破坏严重的家庭,可能是政府会对这样的家庭给予优抚。类似元始二年(2年)诏书所言的赐钱。“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赐死者一家六尸以上葬钱五千,四尸以上三千,二尸以上二千。”[24]诏书所要上报的截止日期是五凤元年五月,疑此诏书在五凤元年之后,唯《汉书》阙如不明。
简10.三月己卯冘从所□□汤承                  制  诏光禄勋曰今年火尚前谨修火臣□再拜承    诏                                             敦·1798
本简红柳,诏书文字。完整,长23.5、宽1.5厘米。字迹漫漶,已有释读“白校”有注。唯因漫漶,多不得要领。今据“项目”图版“承制  诏”格式,属于诏书的缘起部分,是某位大臣上书的文字部分。
其中右行文字“汤”字前一字是“臣”字。简文应是臣汤的奏书文字。其上是“汤”的官职。“臣”字之上的字形与中间一行“火尚”之“火”形“”近,可释作“火”字。“所”字不明,可存疑。“冘从”文义不明,依字形应释作“大官”,即“太官”。则右行存疑的五个字应释作“太官□火臣”。
中间一行的疑问字,“前”字不妥,疑因受“承”字左笔干扰所致,字形近“”,非“前”字,或为“岁”字。但“火尚岁”不明,《汉书》中检索不到这个词。“修”字,可释为“备”字。其下“□再拜承”文义不明,似与格式不符。“□”是人名,应释作“增”字。《汉书》中有名的是前将军韩增,与本简缺少链接。不一定是一人。“承”字,可释作“受”字。疑臣增负责“火”事,诏书颁行到后,增受命再拜接受“诏书”,以诏书行事。释文隶作:
三月己卯大官□火臣汤承                  制  诏光禄勋曰今年火尚岁谨备火臣增再拜受    诏 
整简是“太官□火臣汤”所奏“改火”“别火”的文字,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居延旧简“元康五年诏书”的“更水火”事。[25]“臣汤”见于史书比较有名的是张汤与陈汤,因缺少足够的链条,亦难确认。居延汉简中的“元康五年诏书”让我们看到了具体的诏书颁行过程,其中的前三简是诏书的缘起部分,文字连属。简文是:
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上大常昌书言大史丞定言元康五年五月二日壬子日夏至宜寝兵大官抒井更水火进鸣鸡谒以闻布当用者·臣谨案比原泉御者水衡抒大官御井中二千石二千石令官各抒别火                                 10·27官先夏至一日以除隧取火授中二千石二千石官在长安云阳者其民皆受以日至易故火庚戌寝兵不听事尽甲寅五日臣请布臣□昧死以闻                     5·10制曰  可                                            332·26
“制曰 可”之后,诏书才颁行天下。敦煌旧简的“改火”诏书,时间与元康五年(前61年)接近。“改火”作为王朝定制,不可能只有“元康五年”一次这样的诏书。所以将本简的简文与“元康五年诏书”联系起来,一同考察,其所揭示的社会信息将会更加完善。
简11.对□□右此事一右扶风□畜诏狱还中去九月□□      敦·1837 
本简红柳,以“诏狱”二字,归入诏书类文字。下残,残长16.9厘米、宽1厘米。字迹漫漶,已有释读无异议,“白校”无注。今据“项目”彩色图版,此简释读的问题最大。首起五字,应释作“钳釱左右止”。原有的释读只有“右”字是正确的。“此”字清晰,作“”形,应释作“止”。与“趾”字通。按照颜师古的注释“钳在颈,釱在足,皆以铁为之。”[26]日本学者富谷至将“髡钳釱左右止”解释为“髡钳刑”的一种。
髡钳刑的具体内容定为髡钳城旦釱左右趾、髡钳城旦釱右趾、髡钳城旦釱左趾及髡钳城旦四种,是根据其刑具夹带的形态来区分的,其刑役年限均为五年。[27]
既然“髡钳釱左右止”是一个词,本简的“钳釱左右止”无疑是“髡”字在前一简尾端,本简是看不到的。为了文义完整我们将“钳釱左右止”作“(髡)钳釱左右止”。
这个“釱”字比较乖,居延旧简40·1径作“钛”。[28]字作“”形,左侧与下面的“左”字形同“”。为何释作“钛”字呢?本简的字形不明,以《汉书》隶作“釱”字。
“还”字作“”形,应释作“遝”字;“去”字作“”形,应释作“夫”字。再下“壬”字无疑,其后可释作“午”字。
“(髡)钳釱左右止事一,右扶风”?“钳釱左右止事,一右扶风”?如何理解?“一”字的一横笔右下隐约还有笔划,可释作“下”字。即“下右扶风”。则整简为诏书文字,亦与“诏狱”合。“畜”前,疑为“卫”字。整简隶作释文
(髡)钳釱左右止事下右扶风,卫畜诏狱所遝中夫,九月壬午
另外“项目”还缺少斯坦因编号,但可以根据“大简”“疏简”的300号,可推知原斯坦因编号是T.XI.ii.9。
简12.□□或贫困被饥寒疾疫之薑日竦而惧于天地之木戈未知所津君将何以辅贱小         敦·1846
本简红柳,初元年诏书。左上残,长23.3、宽0.8厘米。字迹漫漶,已有释文的分歧比较大,“白校”有注。在此基础上,参考“项目”彩色图版字形,再作考校。
首起未释读字,漫漶,以残存笔迹应该还有两个,即目前的两个“□”应该是四个“□”。
“薑”字,或作“疆”,均不妥。此字应释作“灾害”之义,即“菑”字。字书列帛书作“”形,居延汉简作“”形,[29]金关汉简文字编亦有类似后者字形,[30]唯本简底部有一横笔作“”而已。
“木戈”字作“”形,或释作“枝”,或释作“技”,《白校》疑为“伐”字误书。均不妥。应释作“戒”字。“天地之戒”在《汉书》所记诏书中时有使用,多用在天灾之后,皇帝躬省自身之咎时。如:
(本始四年诏书)盖灾异者,天地之戒也。朕承洪业,奉宗庙,托于士民之上,未能和群生。乃者地震北海、琅邪,坏祖宗庙,朕甚惧焉。丞相、御史其与列侯、中二千石博问经学之士,有以应变,辅朕之不逮,毋有所讳。[31](初元年诏书)朕承先帝之圣绪,获奉宗庙,战战兢兢。间者地数动而未静,惧于天地之戒,不知所繇。[32]
“贱小”之“贱”,或释作“胜”,或释作“赋”,《白校》以“贱”与“小”相符,释作“贱”字。均不妥。此字应释作“朕”字。“君将何以辅朕”,与史书所谓“辅朕”可以联系起来。西北汉简中“朕”“胜”二体易淆,尤其是在花海的木觚中,甚至作“”“”形。[33]如果再考虑本简的“津”与上述所引史书的“繇”联系起来,感觉本简就应该是初元年的诏书散简。
由是,笔者联想到曾注意的《汉书》诏书与简牍诏书的差异问题,其中就有初元年诏书。内中文字恰可以与本简相互印证。[34]悬泉置汉简的简文作:
制诏丞相御史……承奉宗庙战战栗栗夙夜不解维恐不使间者地数振而未静百姓哀怜劳于杜陵之作……竦而惧于天地之戒未知所繇□将□以辅朕永承休德令道毋隋方田作之时                                        ⅡT0114③:535
通过二简文字的比较,我们就会发现,原来曾有争议的“津”字,其字形作“”状,或作“涍”、或作“洊”,均与其右下的“子”形有关。此字应该是“游”字讹体,亦即“繇”字误书。
“小”字,笔者初以为是“介”字,但无法理解,有了悬泉置汉简之后才知道原来是“永”字的残笔。结合诏书文义,本简释文应隶作:
□□□□或贫困被饥寒疾疫之葘,日竦而惧于天地之戒,未知所繇。君将何以辅朕,永
通过本简释文的再释读,我们可以发现在当时即便是诏书也会受到书写者文化水平高低的影响,加上两千年字迹漫漶,释读确实存在一些困难,但将众多资料联系起来考察,一些滞碍点可能就会迎刃而解。
我们藉助悬泉置汉简与《汉书》,为敦煌旧简的这一诏书资料找到了比较合理的释读结果。当然,这一条资料也为悬泉置汉简未释读的两个字释读提供了旁证。简ⅡT0114③:535的“□将□以”,无疑就是“君将何以”四字。而悬泉置汉简的省略号,不知道将来的释文能不能得到补证,还是个未知数。这一点,未来的悬泉置汉简释文值得注意。
从最初的敦煌旧简到悬泉置汉简,进而悬泉置汉简回到敦煌旧简,再由敦煌旧简反补悬泉置汉简的释读。这一过程很好地说明了资料的丰富可以旁证的信息越来越多,对于简牍文字的认识无疑具有很大的帮助。附:诏书传布与管理
前面在检讨敦·1755AB的释文时,我们重点注意了A面的释文,也对B面的未释字给出了正确的释读,B面释文作“厌胡隧长绾写移至步昌隧”。这些文字,书写在A面所书诏书的背面,应该是诏书向步昌隧传达的记录。大庭先生在“诏书册其一”的释文并没有这一行文字显示。
按照简1、简2与简3的复原,构成了诏书由郡下行的部分,也有候官到部,以及部(厌胡守士吏)再向隧传达或颁布的方式或过程,其中都尉府到候官的一个环节阙如。在现有的传布记录或“诏后行下之辞”之内,已经再现了具体的诏书传布过程,那么“厌胡隧长绾写移至步昌隧”又当如何理解呢?这是简敦·1755背面所透漏的信息。
首先简敦·1755,即斯坦因编号T.VI.b.i.250。“T.VI.b.”又作“T6.b.”与“敦六乙”, 亦即“D3”(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号,下同),一般作“凌胡隧”,也就是大煎都候官所在地。“厌胡隧”是T6.c.与“敦六丙”,亦即“D2”。厌胡隧位在D3西北3.2公里。[35]而步昌隧一般作T6.a.与“敦六甲”,亦即“D4”,今名“天桥墩”。位在“T6.b.”凌胡隧东北5.8公里处。简单地说就是厌胡隧、凌胡隧、步昌隧是由西南向东北排列的,而诏书的发文单位大煎都候官在凌胡隧,但是简·1755的记录,却是厌胡隧长写移给“步昌”部。因为厌胡与步昌之间,间隔凌胡隧(也就是大煎都候官),从地理位置上有点不顺畅。从隶属关系,厌胡隧有厌胡士吏,步昌隧也有步昌候长与步昌士吏,即二者是都归大煎都所属的“部”,原则上没有隶属关系。由此而言,厌胡隧或厌胡士吏不可能向步昌隧颁布诏书。但实际上步昌隧的诏书却是厌胡隧长綰写并移送的。莫非是厌胡隧长绾的字体写得比较规整,在诏书颁行的时候,厌胡隧长被借调至大煎都候官凌胡隧所在处,由厌胡隧长誊抄之后,再分送类似的步昌部等。
如此以来具有郡、候官乃至厌胡士吏颁行的“诏书册其一”,应该是诏书颁行之后,在大煎都候官的存档文书。“厌胡隧长绾写移至步昌隧”则记录了步昌隧诏书的传达与誊抄人名。这也许正是本来记录诏书传行至部或“部”再下行的“诏后行下之辞”得以在候官处出现的原因。
而简3之“厌胡守士吏”向其所属隧颁行诏书的“诏後行下之辞”,原则上有可能在厌胡隧出土,也有可能在厌胡部所辖的隧出土。即不会出土在今天看来是大煎都候官所在地的凌胡隧。其之所以在凌胡隧出土,只能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诏书册其一”的出土地是厌胡隧或厌胡士吏所辖的隧,与常言的凌胡隧不符。这种解释难以成立。另一种就是厌胡守士吏颁行的诏书,在大煎都候官处存档,而被后人发现或出土。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中韩日出土简牍公文书分类整理与研究(20&ZD217))”部分成果之一。原文刊于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主编:《长沙五一广场简与东汉历史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23年。


注释:

[1] 罗振玉、王国维:《流沙坠简》,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为区别这批简牍,并凸显其时间特征,我们称它为“敦煌旧简”。

[2] 大庭脩:《大英图书馆藏敦煌汉简》,东京:同朋舍,1990年。行文简称“大简”。

[3] 林梅村、李均明:《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汉简》,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白军鹏:《敦煌汉简校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为行文方便,分别简称“疏简”“敦简”与“白校”。

[4] 敦·1850原来释文作“□寸薄厚广侠好丑长短□□”,但如果将首字作“一”字,“短”后未释字作“如”字,本简应该是对某种物品尺寸的要求,不应归为“苍颉篇”文字。

[5] “国际敦煌项目”,http://idp.bl.uk/pages/about.a4d。行文简称“项目”。

[6] 罗振宇、王国维:《流沙坠简》,第103页。

[7] 大庭脩:《汉简研究》,徐世虹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6、13页。

[8] 大庭脩:《汉简研究》,徐世虹译,第9页。

[9] 类似“简1′”的简号,释文录自“大简”,下划线为有问题的释文。下同。

[10] 本简原释文作“五凤元年七月……(A)  ……伤…… (B)”,今据“项目”红外图版俓改。

[11] 吴礽骧:《敦煌悬泉遗址简牍整理简介》,《敦煌研究》1999年第4期。

[12]“白校”已经指出本简释文书写过程中的脱漏,即重文号不该括“中”字,脱“石”字。但“相”字亦脱。

[13] 敦·1729根据“项目”所附红外图版,五凤元年七月存在“令史尊”。

[14] 居延新简EPT52:119、EPT57:12、EPT57:48,等等。

[15] 居延新简EPT48:25“甲沟候长戎以私印行候文书事”,EPT52:148“甲渠候长毋害以私印行候事”,敦煌汉简敦·1367“敦煌中部士吏福以私印行都尉事”,等等。

[16]陈建贡、徐敏:《简牍帛书字典》,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91年,第705页;居延旧简113·6作“”。

[17]陈建贡、徐敏:《简牍帛书字典》,第474页。

[18]陈建贡、徐敏:《简牍帛书字典》,第242页。

[19]陈建贡、徐敏:《简牍帛书字典》,第241页。

[20]《汉书》卷八〇《淮南王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0册,第3314页。

[21]《汉书》卷八三《薛宣传》,第10册,第3393页。

[22]《汉书》卷九五《西南夷传》,第11册,第3846页。

[23]《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第12册,第4145页。以前二条资料,“士卒疾疫,死者什六七”之中的逗号应删除。

[24]《汉书》卷一二《平帝纪》,第1册,第353页。

[25]大庭脩:《元康五年(前61年)诏书册的复原和御史大夫的业务》,《齐鲁学刊》,1988年第2期。又见大庭脩:《汉简研究》,徐世虹译,第一章。

[26]《汉书》卷六六《陈万年传》,第9册,第2901页。

[27]冨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晔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3页。

[28]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壹)》,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4年。此字形,在陈建贡、徐敏编著的《简牍帛书字典》中未收录,佐野光一编《木简字典》,东京:雄山阁出版株式会社,1985年,亦未收录。而居延旧简117·32作“釱”,此字作“”形,《合校》作“钛”字、《居延汉简(贰)》作“釱”字。

[29]陈建贡、徐敏:《简牍帛书字典》,第705页。居延旧简113·6作“”。

[30]韩鹏飞:《<肩水金关汉简(肆・伍)>文字整理与释文校订》,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9年,第71页。

[31]《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45页。

[32]《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79页。

[33]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汉简》,图版壹叁柒简号1448。

[34]张俊民:《悬泉汉简与班固<汉书>所引诏书文字的异同》,《文献》2013年第2期。原引文在“以辅”二字之间有“□□永”,恐为误录,本文径删除。

[35] 吴礽骧:《河西汉塞调查与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2005年,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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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稳(实习)

审核:燕黎宁

来源:“先秦秦汉史”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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