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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 | 情、理、法在调解中的排序运用 —— 谈调解三种常见类型案件的体会

江小开 江宁开发区法院 2024-04-15

谈谈调解三种类型案件的体会

近日,江宁开发区法院专家调解员葛亚健受邀参加由江宁区司法局、江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人民调解员骨干培训,为全区各专业、行业、企业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们授课。

葛亚健,江宁开发区法院专家调解员。主要调解家事类、侵权类、合同类案件,并且擅长调解民事疑难复杂案件。2020年10月至2023年3月,共调解成功上述各类案件861件。


会上,葛亚健以“如何用情、理、法切入三类案件的调解:家事类案件、侵权类案件及合同类案件”为主题,同与会代表们分享了自己的调解经验:


家事类案件

家事案件包括婚姻案件、赡养、抚养案件、遗产继承和析产案件等。家事案件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矛盾,该类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们之间存在着血缘关系与亲情关系,因此,调解时应注重:先讲情、后讲理、再讲法


1

房屋产权确权案件

我讲一个房屋产权确权案件。母亲王某起诉儿子小水,诉争房屋系拆迁安置房。2017年11月,王某因与丈夫水某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归王某所有。2018年,水某病重之际,却又立下一份遗嘱,写明涉案房产由其儿子小水继承。水某去世后,王某与小水母子二人对这套房产的所有权问题产生了纠纷,王某与小水长期未能达成一致,吵吵合合有2年之久;王某说她茶不思饭不香,睡觉长期失眠,身体每况愈下。为了彻底解决纠纷,2021年9月,王某来到江宁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儿子小水迁出该房屋。
就本案而言,事实清楚,即水某将其与王某离婚协议中已分割过的房产,又以立遗嘱的方式作了第二次处分,该遗嘱从法律上可认定属无效遗嘱。该案如判决很简单,法院经庭审后即可作出判决,该房产所有权归王某所有。但如这样判决,效果会很不好,他们母子会因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从此结下恩怨,可能王某的晚年生活也不会幸福。
看过卷宗后,我意识到这起案件表面上看是法律问题,其实归根结底是母子之间的感情问题。要调解好该案,就应该从母子之间的亲情入手。随后,我多次联系这对母子,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需求,有针对性的进行调解。经多次交流后,了解到母亲王某的实际需求,是母子之间的感情以及自己晚年的赡养问题。了解了王某诉讼的真实目的后,为促成王某和小水母子摒弃前嫌、重拾亲情,我提议涉案房产归儿子小水所有,儿子则每月给母亲一定的赡养费,并对母亲晚年的生活多加关心和照顾。当时小水对我提议他给母亲王某赡养费有点想法,因为王某有一定的生活来源,他认为王某无需赡养费。
面对小水的迟疑,我问道,你母亲平时有何爱好,他说没有,我又听说王某还正在小水家帮忙带孙子,就劝说小水道:“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父母只知道付出,从不索取,但作为晚辈,我们不应该将父母对我们的关爱当成理所应该。养儿方知父母恩。你对你孩子的心,就是你母亲对你的心。你跟你母亲闹到这个地步,你母亲还是愿意把房子给你。你母亲养大你,现在还在24小时给你带孩子,你就是花三四千块钱一个月,请个保姆还没有这么放心吧,1500一个月的生活费又算什么呢,况且你又不是拿不出。”
一番发自肺腑的交谈后,小水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向母亲道了歉,最后与母亲达成了和解,签下了调解协议书,房子归小水所有,小水每月给母亲王某1500元赡养费。
王某事后寄来感谢信说:这次到法院诉讼对我儿子是一次很好的家庭说教,比我说百遍效果还要好,调解书签订后,好像扎在自己胸中的一根刺给拔掉一样,现在自己身体好多了。
在此之后,我又分别对这对母子进行了电话回访。王某很高兴地告诉我,儿子小水现在对她的态度大为改观,她很感动,很感谢帮他们家解决了这一系列的纠纷。现在房子已经过户到儿子小水名下,本来她不好意思跟儿子开口的赡养问题,通过这次调解也帮她解决了。王某还说到,每个月1500元的生活费儿子都按时打给她了。更重要的是,他们家又恢复了往日的快乐氛围。“这些功劳离不开你们法院的调解工作,是你们将国家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认真的贯彻落实到为人民办实事上。”
在对小水的回访中,小水表示,那天我跟他的谈话给他好好上了一课,改变了他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前他不懂孝道,从来没有意识到母亲的不易,只知道索取,不懂得回报。并表示在以后的生活中,他一定会好好尽到儿子应尽的义务,孝敬好母亲。
最后,我还与小水说,以后如果不好意思用言语表达对母亲的感谢,可以时不时的陪母亲聊聊天、散散心,或者花点心思买个小礼物。你的母亲不需要你为他花多少钱,她需要的是你的关心、在意和尊重。小水再次向我表达感谢。

2

家事类的离婚案件

1.案情简介

原告侯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侯某诉称,其与丁某于2015年4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1月2日生育女儿洋洋。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及婆媳矛盾,发生吵闹,破坏了夫妻感情。近两年,又因丁某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加剧了夫妻矛盾。所以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洋洋归侯某直接抚养,丁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2.调解过程第一步:调解离婚案件,首先要查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这三个方面的真实情况,以便于判断双方能否和好或离婚。接到该案后,我先用电话与被告丁某沟通,了解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点,询问丁某的意愿。
第二步: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院,先倾听各自对婚姻的看法和意见,再针对具体矛盾进行化解,尝试调解和好。调解婚姻纠纷,尤其是第一次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当事人,通常没有原则性问题或大矛盾的话,一般不建议调解离婚,针对已发生原则性问题,或确属一方严重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持离婚的情况,通常是先化解矛盾,再处理离婚相关事项。本案中,丁某承认自己自2018年开始迷上了网络赌博,欠债达130多万元,他在2020年曾向妻子侯某保证不再赌博并出具保证书后,仍屡教不改,还多次赌博。目前他自己的父母已经帮他还了70多万元,还欠50多万元未还。调解过程中,侯某情绪异常激动,不断向我进行哭诉,称她自结婚后,婆媳矛盾严重,丁某又不顾家,还嗜赌成性,她长期还饱受婆婆欺凌,如今债务缠身,夫妻关系异常冷漠,已经毫无可能和好。
第三步:了解上述情况后,我单独与丁某促膝长谈,核实侯某的哭诉内容是否属实,并引导丁某说出其不同意离婚的真实原因。丁某最终向我坦言,他也觉得自己与侯某在家庭矛盾的不断加剧后,已经没有夫妻感情了,也抱怨侯某存在很多让自己不能容忍的问题,他之所以不同意离婚是因为还有大额债务,无法再让父母帮忙偿还,想让侯某为他分担一些,另外也是舍不得孩子。得知他真实想法后,我对丁某在婚姻中的错误做法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并给予诚恳的建议,最终,丁某认识到自己的赌博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自己对家庭也未尽到责任,他愿意与侯某协商解决离婚问题。
3.调解该类案件要解决好的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离婚(这个婚是否该离),俗话说的好,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在离与不离之间,一定要分析和判断好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第二个,子女由谁抚育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第三个,财产如何分割才更能体现公平公正。
现在夫妻离婚不单纯是小夫妻俩的事,而牵涉到双方大家庭及长辈之间的问题,因为小夫妻俩在结婚时或婚后,双方的父母在经济上或多或少都给予过一定的帮助,比如购房、购车时给予的首付款,还贷款,原来是婚前一方的房产,婚后自愿加上了另一方为产权共有人等等。在离婚时双方对财产的处置,他们各自首先考虑的是将财产利益最大化,不考虑法律关于双方婚前或婚后财产是如何界定的,无论何种原因,原先给予对方的通通都要要回来,由于双方父母当面或背后参与纠纷中,使纠纷调解难度、力度增大。为此,在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后,就必须要告诉双方当事人及参与人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司法实践又是如何处理的,将双方当事人引入调解的正确法律轨道。
本案经过与双方的沟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丁某同意离婚的前提是女儿的抚养权需归他所有,而侯某坚持由她自己直接抚养,双方僵持不下。我从孩子一直由侯某抚养照顾居多、又是女孩、双方工作情况及情感因素等综合考虑,建议由侯某直接抚养比较好。同时,考虑到丁某对女儿的情感需求,保障丁某与女儿之间的充分探望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分配问题。通常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车子、房子、存款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分配原则,一般对半分配,例外酌情考虑女方、抚养子女一方、有无过错一方及财产的经济效益等因素倾斜分配。
4、调解结果1.原告侯某与被告丁某自愿离婚;2.子女洋洋归原告侯某直接抚养,主要由原告侯某负责照顾、教育,被告丁某应于每月28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1200元,自2023年3月起付至子女洋洋年满18周岁时止;3.关于探望权,在不影响子女洋洋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告丁某每月可探望子女洋洋2次(每次以24小时为限),具体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4.夫妻共同财产,本田牌小型轿车归被告丁某所有;5.被告丁某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归被告丁某所有,该房的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丁某独自偿还;6.被告丁某支付原告侯某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折价补偿款共计148000元,定于2023年9月9日前付清,若被告丁某未按上述约定期限支付款项,则原告侯某有权要求被告丁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侯某借其父亲的借款1万元由原告侯某个人偿还;8.双方各自名下其他债务由各自偿还。
该案的调解工作不仅化解了双方之间尖锐对抗矛盾,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圆满和谐结案。所以说家事案件的“功夫在案外”。法官、调解员除了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双方之间的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还需要观察双方感情是否有修补可能,想办法最大限度保护离异子女的权益为出发点,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等事宜。本案调解的前期工作中并不局限于解决原、被告矛盾纠纷本身,而是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初心,通过细致详谈,抽丝剥茧,找到双方当事人内心症结所在,并通过化解、心理疏导、法理相融等多元化举措打破当事人的心理壁垒,并最终建立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信赖,这为调解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沟通桥梁。在这个基础上,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合理合法的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债务。


侵权类案件的调解

侵权责任,指因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公民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等等。在遇到侵权类纠纷时,调解员应首先准确判断受侵犯的权利类型、属于哪种法律关系、适用哪条法律,对侵权责任承担有清晰的认知,才能在法律框架内公平确定责任比例。调解时应注重先讲理、后讲法、再讲情。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讲。



1.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某洗涤公司安排原告刘某某与其他同事乘坐被告的汽车去做核酸检测,路上因急刹车导致原告撞上了车子的防护网左前臂严重损伤。伤后被告将原告送至医院救治,并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但是其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其他赔偿事宜,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故起诉被告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5300元。


2.调解思路

首先,对该案件,调解前应注意明确双方关系,判断是否属于工伤。若双方为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应告知原告需要走提起工伤认定的程序,不宜继续组织调解,若原告坚持起诉,将会面临被裁定驳回起诉的后果。本案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双方系雇佣关系,被告雇用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并提交了劳务合同、被告购买了雇主责任险等材料,故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类案件的一种,按侵权法律关系来查明案情和定责。


其次,我们要结合法律规定查明本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在被告的统一安排下,乘坐被告安排的车辆去做核酸检测,被告将除了驾驶室、副驾驶室的座位以外的其他座位全都拆除,平时用于装货、运货,为防止货物掉落,还在车内窗户装上了防护网。当日由被告的厂长开车,车内有十几名工人,或蹲或站在车内,开车过程中厂长急刹车,紧急下,原告用手去扶防护网,被防护网割伤。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作为被告的工人,当时无法拒绝乘坐被告安排的车辆前去做核酸,车辆被告改造后,严重不符合客运车辆安全标准,没有扶手,原告站于车内,即便其保持该有的谨慎注意义务,亦无法避免损害的发生,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其不应承担责任。


最后,在确定了被告的责任后,我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被告表示一是将在达成调解后尽快付款,二是原告目前还居住在被告的公司宿舍内,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务合同关系,被告表示将另行起诉原告迁出房屋,现鉴于调解,同意原告继续使用一段时间公司宿舍,但原告对于本案亦需自行承担一小部分费用。鉴于此,原告亦同意了此调解方案。


3.特别提醒

侵权案件应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分析和调解。多数侵权案件都是各方均有过错,就是过错大小,以及由此牵涉的责任大小(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问题。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多为没有感情联络、各取所需的市场主体,在做调解工作时,需要较多的从理和法的角度去分析,跟各方讲明其在事故中存在的过错,应承担的责任,并说明对此法律是有明确规定,讲明利害关系后,多数当事人是可以接受调解的。


指导当事人在损害发生的第一时间保存好关于损害发生过程的视频资料,引导当事人找到全面的、准确的责任主体,亦有利于调解的展开和最终调解成功。不少案件先期难以调解成功,也在于实践中存在更多的是多个侵权主体、共同造成损害发生的情形,而受害者仅找其中一个或两个主体,其中这一个侵权主体往往难以接受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这在其他的共同侵权案件中体现的较为明显。在侵权主体找全了、找对了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损害发生的情形,由多主体共同承担或协商分担,若被侵权人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损害后果自身亦应承担一定比例,则更容易调解成功。


赔偿金额认定方面,无论是原告聘请律师或是自行咨询后提出的赔偿主张,原告多会较大幅度的超过按法律规定计算的标准。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认定原告的损失后果(这本身就已降低了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其预期),在此前提下更方便做各方的调解工作。


调解也不能偏离基本事实、不能有违诚信与公平。需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有事故发生详细、准确的过程记录,各方均有陈述并记录在案,各方的视频、音频、沟通记录、报警记录、出警记录等证据附卷佐证)的前提下,认定了客观实际的损害后果,在认定责任比例、按比例计算应支付的费用再扣减已付费用后,为实际最终应付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方不失公平公正。若不考虑上述因素,仅考虑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而达成的调解,尽管暂时化解矛盾,则有可能存在后期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协议、要求继续赔偿的情况。


即便调解不成,对于到场的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需留好身份证复印件、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保存好现场沟通的视频资料,若有签字笔录最好;对于未到场的、电话联系的某一方人员,亦需保存好沟通的录音,询问好准确的姓名、代表个人还是企业单位(也需要单位准确名称)等信息。这样,对当事人(被侵权人)下一步进行的诉讼、节约当事人成本、诉讼开展调解工作均有帮助。


合同类案件的调解

调解合同类案件,切入点是先谈法,再谈理,最后谈情。因为大多数合同都是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签订的,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各自均有过充分的考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类案件首先要审查合同是否成立,双方是否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如果合同成立,应当审查合同的效力。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调解时,应紧扣合同约定,判断双方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讲。



1.基本案情2021年,被告柏某某至原告某酒店处预订婚庆场地,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婚宴协议书》,约定了婚宴时间、地点、酒席桌数、预备桌数、菜品标准等。婚宴当天,由于被告赴宴亲属增多,酒席增加4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婚宴当天开席前,结清婚宴费用,但被告表示要在婚宴结束后再付增加4桌的费用。婚宴进行时,音响出现故障。婚宴结束后,被告以音响故障为由拒绝支付增加的四桌用餐费用,原告沟通未果,故起诉。原告酒店起诉后,被告柏某某主张酒店音响故障,维修效果不好,导致个别婚礼流程被取消,并影响婚礼现场的连线直播效果,反诉酒店支付违约金、退回部分费用并开具发票。
2.调解思路首先,审查双方签订协议的效力及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经查,双方签订的婚宴协议书成立并有效,双方所述的婚宴过程基本一致。
其次,基于查明相关的事实,对当事人一方进行法律释明与案情分析。因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没有请代理律师。为此,我采取先与被告柏某某沟通,因为柏某某是在酒店向其提起诉讼后才提起反诉的,从查明的事实来看,酒店的诉请,有合同约定又有双方确认的事实,增加四桌总计费用为12916元,婚宴结束后即应付清该款。在柏某某确认该事实后,向柏某某说明双方签订的婚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该遵守,接着,帮助柏某某对婚宴协议书中关键性的条款一起进行分析,判断他的哪些诉求是合理的,如因LED大屏黑屏故障,酌情扣除大屏使用费是没有问题的,但要扣除大屏所有费用,又要酒店承担酒席费用一半的违约金,如法院判决该诉求可能难以得到支持;还有关于柏某某要求某空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诉求,双方在婚宴协议中已有约定,在柏某某付清相关费用后,酒店才给其开增值税发票,因为柏某某婚宴费用未付清,所以酒店未能开增值税发票。而后帮助柏某某计算出相对合理数额,与酒店的诉请进行对比,通过法、理、情的沟通,做通柏某某的工作,柏某某同意撤回反诉。
最后,再与酒店沟通,婚宴是男女结婚的大事,尤其是当下年轻人,都很看重婚宴形式与内容,此次音响故障不论何种原因,都给柏某某婚宴在亲朋好友间留下了一定遗憾不够完美,柏某某内心有气,没有及时付款,也可理解,如法院判决,柏某某的诉求不一定会被全部驳回,如柏某某为此以后到处说这件事,可能对酒店声誉也有一定的影响,酒店权衡利弊后亦同意撤诉。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供稿:立案庭编辑:琚文雁审核:唐昊、宁奇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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