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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柬中国人注意了!犯罪回国后也可能要判刑!

潘美琪 柬单网plus 2023-11-17

记者:潘美琪
编辑:Miles


近年来,中国人在柬埔寨犯罪率上升,涉及中国公民的枪杀、绑架、勒索等案件越来越多,部分恶性案件手段极其残忍,在柬中两国产生较大舆论影响,让在柬及国外中国人对这个拥有高棉微笑的国度产生恐惧效应。

据官方数据统计,2019年,外国人在柬埔寨发生事故有558宗(较2018年相比增加了31宗,增幅5.5%),受害人数681人(245人死亡,100人受伤,213人痛失财物,犯罪案受害人123人),他们来自40个国籍,在23个省市发生意外事故,其中中国人最多,接着是越南、法国、英国和美国。

与中国国内相比,在柬犯罪被判刑期较短,获释较为容易,犯罪成本较低。较低震慑的刑事法律、相对混乱且宽松的刑事司法环境,使得部分中国人在柬犯罪变得有恃无恐。

那么,在柬犯罪判刑及获释的中国人,中国司法系统还有管辖权吗?这些犯罪份子回国后还会被判刑吗?为什么中国刑法对于意图在柬犯罪的中国公民震慑效果不如预期?实践中的障碍究竟在何处?受害者及其家属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为此,柬单网特别制作推出《追问“境外犯罪”——中国人在柬犯罪谱系与沉浮预警》专题。

(绑架同胞被判6年,中国男子不服上诉)

2019年10月,西港某处荒地,一具男尸被拦腰砍断,尸体被分成三截。

2021年10月,西港某公寓内,一女子被杀,尸体旁边还躺着宠物狗的尸体,连狗都不放过,可见凶手心狠手辣。

2023年1月,西港第4区6村空地发现一具男尸,身上多处刀伤,双手被铐。

同一天晚上8点左右,在西港附近波努礼县的荒地,又有一具女尸被发现,死者为失踪的福建女子王某。

西港分尸案,受害人与犯罪者都是中国人,2020年西哈努克省法院作出处罚结果,根据刑法199条和531条,以谋杀和藏尸等罪名,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0年。

把人砍成3截,手段残忍至极,却只判罚了10年有期徒刑。此类案件发生较为频繁。可想而知,对这些犯罪份子来说,犯罪成本不可谓不低。而部分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后,他们会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予以减刑或释放;进入监狱后,还有可能通过医疗需要等理由获得假释。

(涉嫌虐待同胞被判7年,中国男子愿付1万美元求获释)

今年6月,一名中国男子涉嫌殴打虐待同胞致死后,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该男子承认自己的罪行,但声称无意杀害受害者。

该男子表示:“我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和糖尿病,所以请求法院提前释放我。我愿向法院交10000美元的保释金。”

这也不免让人疑惑,“申请保释”或许成为犯罪分子逃避刑罚的手段之一?

目前此案尚未终审。该男子能否通过提交保释金来寻求释放?成为疑惑。

在今年一起涉及1000万美元的勒索绑架案中,金边法院以“非法禁锢、勒索、虐待和非法持枪罪”起诉8名嫌犯。

而据消息人士透露,其中一位名叫BAI FU JUN柏福君(音译)的中国被告已获得保释。

获释,似乎成为在柬犯罪中国人的手段,但获释不代表没罪。

(雇佣女子代孕被判15年,中国男子不服上诉)

记者排查近半年来与在柬中国人相关的案件,就多达十件以上,包括“波贝9名中国人追砍同胞案”“西港3名中国人涉嫌贩毒案”“行李箱藏尸案”“韩国网红弃尸案”“上百万美金绑架案”“90后福建女子遭性侵案”等。

这些犯罪类型多为蓄意谋杀、勒索绑架、走私毒品等,性质极为恶劣。

中国公民境外犯罪,不仅限于柬埔寨。不少人更为关注的是,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被判刑,若其出狱后回国,国内司法机关是否会再对其刑事追诉?

2016年,中国留学生江歌被闺蜜前男友陈世峰杀害一案轰动全网,引发全民热议。至今已有6年,陈世峰被日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事情似乎已经尘埃落定。

但陈世峰是否会受到国内法律制裁?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的相关规定,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

江歌案发生于日本,所以依据日本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但这不意味着陈世峰就能顺利逃脱中国法律的制裁。

依据中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江歌案当事人)


就江歌案而言,陈世峰在日本受到刑事处罚后,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不过,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在国内,才能行使追诉权。

受害者母亲江秋莲曾对媒体表示,若陈世峰从日本出狱回到中国,自己会继续起诉他。

而在江歌案之前,还有先例。

1998年期间,王某某组建了一个组织中国公民偷渡美国的犯罪集团,后被美国警方抓获,被美国法院判处5年监禁。出狱后,王某某回到国内,考虑到王某某在美国已执行5年刑期,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

2004年,林某某在美国盗取美金3万元,被美国法院判处5年监禁,林某某被遣送回国,移交中国司法机关处理。因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林某某被中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4年,黄道金在日本持刀刺死被害人,被日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4年,黄道金在日本被假释遣返回国,后在机场被我国公安抓获。法院判决认定,黄道金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以上都是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被判刑后,回国依法被法院判刑的案例。

1996年,中国公安部向山东省公安厅做出的《关于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经外国审判后回国如何依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6月6日公复字(1996)9号)文件中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依然可以按照我国刑法处理。”

所以,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或者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犯罪的,并不意味着逃离了中国法律的限制。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所实施的行为只要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的规定,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于境外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刑事处罚也有相应的特殊规定,根据中国《刑法》相关规定:

1、中国公民回国之后,其所犯罪行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是此处不予追究并非绝对豁免,中国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追究的,仍然可以追究。

2、如果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在外国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

总之,中国公民在柬埔寨犯罪,若符合以上条款,回国后也很有可能受到相应刑罚。境外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避罪天堂。

为此,柬单网记者咨询在柬律师。

问:中国人已经加入柬埔寨国籍的,是否就可以逃脱中国司法系统的管辖?


答:不是。

原因:

(1)中国刑法管辖权的基础包括属人主义(中国人在境外犯罪)、属地主义(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犯罪)以及保护主义(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三项,不论犯罪人的国籍和居住地,只要构成中国刑法中界定的犯罪行为,均受中国司法权管辖。

(2)一些加入柬埔寨国籍的中国人的入籍资料如果涉及到虚假、伪造,柬埔寨政府有权按照柬埔寨《国籍法》的规定撤销其柬埔寨国籍。

(3)一些在柬埔寨的犯罪份子,除了被柬埔寨法院定罪判刑的犯罪之外,就其涉及到的其他余罪,典型的包括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偷越国边境罪、洗钱罪,因为其犯罪行为地或者结果地发生涉及到中国,或者损害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利益,中国司法系统仍然继续就其其他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对于已经在柬埔寨被判刑的中国犯罪份子,回国后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管辖权属于什么地方的刑事司法机关?被害人家属如何主张权利?

答: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但是实践操作中,基层公安机关因为层级、办案资源有限,以及考虑到获得境外犯罪案件的证据的实际难度,未必能立即立案,受害人家属需要积极地与基层公安机关以及其上级单位沟通。公安机关怠于履行职权的,受害人家属可以考虑依法向检察院、政法委等有权机关反映情况。

问:作为加害人或者加害人的家属,应当如何在中国境内减轻中国司法系统对加害人的处罚?

答:中国刑法中对于免除或减低处罚的理由均为法定的,比如自首、重大立功表现等。对于加害人和加害人家属来说,积极赔偿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并获得其谅解,通常成为法院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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