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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事研究专题|王委艳:文学交流叙述中的价值实现方式

敬请关注——> 比较文学与翻译研究 2022-09-11

本文转自公众号:一般叙述学研究


摘要:文学交流叙述的价值实现首先必须建立在交流参与者平等的基础之上,平等的交流框架是意义有效性的前提。叙述合理性来源于符号组合意义的方式,它遵循多元逻辑,每种逻辑均会包含人类社会认可的价值标准。主题剥离与主题附着是根据交流参与者所要达到的交流目的而作出的策略性选择,无论采取哪种主题方式,均是为交流价值的正确实现而做出的交流姿态。道德伦理价值和意识形态价值是文学交流叙述中的两种重要价值,其价值实现存在于文本故事和话语两个层面,但叙述话语很多时候占主导,并且两种价值的实现是交流各方共同参与磨合的结果。
关键词:交流叙述学、 文学叙述、价值、实现方式。


任何交流要想获得最佳、最真实的交流效果,必须建立在交流双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之上,必须保证交流参与者具有充分自由的表达权力和意愿。在交流叙述中,交流双方均处于各自的价值系统之中,其价值观念会在交流中融合、碰撞、调整,并最终获得意义。价值系统是一个复杂的存在,它涵盖了多方面、多层次内容,其中道德伦理价值、意识形态价值是非常重要的两方面。对于交流叙述中的价值、伦理和意识形态的研究首先必须建构一种平等的观念和由此形成的交流框架,然后探讨主题在交流中的两种呈现方式,然后从形式论角度探讨交流叙述中伦理和意识形态价值的独特表达式。


交流叙述中的平等观念与叙述合理性


交流叙述中交流关系的达成首先必须具有一个双方能够遵循的框架系统,然后在此框架中确立交流双方的位置、权力等。因此,平等权是保证交流顺畅的重要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交流就会出现权力倾斜,那么,在这种权力不平等的交流场域中,因交流某一方的不自然状态会直接导致交流扭曲,交流效果不再反映双方自由意志,交流就会质变为统治。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中,提出公共领域概念 [1]1,指的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市民们假定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自由言论,不受国家的干涉。意指的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力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就是说,哈贝马斯企图通过“公共领域”中的公民交流来实现社会管理的“身份翻转”,即获得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通过合法途径在公民与政府的交流中进行权力平衡。
文学艺术是一种“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认为,文学公共领域是“一种非政治形式的公共领域”,“它是公开批判的练习场所,这种公开批判基本上还集中在自己内部——这是一个私人对新的私人性的天生经验的自我启蒙过程。” [1]34哈贝马斯同时指出:“政治公共领域是从文学公共领域中产生出来的;它以公众舆论为媒介对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加以调节。” [1]35文学的作用也许就在于在文学公共领域和国家运行机构之间建立某种可以平等交流的渠道,以便对现行政治进行调节。

两个具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都可以用符号(语言)作为中介达成一种对话关系。文学作为一种语言符号的艺术,更是主体与主体之间对话与交往的理想之域。这里以作品为中心构成了作家与作家、作家与此岸世界、作家与读者、作家与彼岸世界的交往关系。巴赫金的对话理论的基础是在各自自由的状态下,按照各自的行为运行逻辑进行平等对话,巴赫金指出陀思妥耶夫斯基长篇小说的最大特点是“复调”,即“众多地位平等的意识连同它们各自的世界,结合在某个统一的事件之中,而互相之间不发生融合。” [2]4-5这和巴赫金的众声喧哗、狂欢化理论一脉相承,“平等”是其基本内核。狂欢化理论的一个基本规则是打破各自的社会身份,制造一种平等的交流框架,在此框架内,原来的社会等级消除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自由平等状态,大家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任何身份优势。为了对社会现实规则和权力系统进行屏蔽,面具是狂欢节常用的道具。“与官方节日相对立,狂欢节仿佛是庆贺暂时摆脱占统治地位的真理和现有的制度,庆贺暂时取消一切等级关系、特权、规范和禁令。这是真正的时间节日,不断生成、交替和更新的节日”。 [3]11平等、自由、参与、重建等等成为拉伯雷小说的重要特征。

以平等观念为基础,在交流叙述中合理性就成为实现交流叙述价值的关键。叙述合理性来源于叙述符号组合意义的方式,或者说,叙述文本的符号组合方式如何呈现意义或者意义方向。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叙述文本符号如何组合,即组合的内在逻辑是什么?合理性来自这种逻辑所包含的人类社会认可的价值标准,或者至少不反对这种价值标准。这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价值标准,如果上升到足够抽象状态,则是人类面临的共同价值,如生命、自然、自由等。但,事实上,叙述文本常常以地方性为背景,没有一种超出文本出生背景的叙述,因此,叙述的公共性或者全人类都认可的价值标准实在是一个超大叙述而无法实现。因此,叙述合理性的最常规表现是因地方性而具有的或者蕴含的共同价值观。

但是叙述往往带有与生俱来的偏见,合理性被控制到极其狭窄范围。在此,我们把合理性定位在一种超越特殊的,而具有一般性的状态。其实这种状态是一种理论合理性,虽然叙述文本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接近它,但却无法等同它。换句话说,叙述文本的合理性永远只是一种部分合理性。因此,讨论叙述合理性有一个基本前提:异见悬隔(异见存而不论)。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或者交流理性有一个前提,即交流必须建立在理性之上,并因此才可达成共同意志。

叙述合理性存在多方面内涵,如情感合理性、价值合理性、观念合理性、习惯合理性等等。但所有这些均被限定于一定文化范围之内。对于某些民族来说的合理性对于其他民族未必合理。因此,合理性是一个相对状态。任何叙述文本均会将交流框架区隔在文本边界之内,并以此保证合理性的区隔范围,超出此范围即意味着超出了交流双方达成的交流框架边界,其合理性就会有问题。同时,叙述文本会产生叙述偏向,即叙述内容所直接呈现的并非叙述目的,其目的另有所指。另外还有选择合理性,包括叙述内容选择和表达方式选择。因此,叙述合理性必须包容选择所带来的缺陷。赵毅衡先生曾经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饭店的菜单是经过了选择的,因为它是“经理和大厨能提供的”内容,超出了这个内容,也就超出了经理和大厨的能力范围。[4]133同样,文学叙述也是如此,我们不能要求作者提供超出其能力、时代范围的东西。


主题剥离与主题附着


在交流叙述中,始终存在两个方向上的运动:主题剥离与主题附着。这是根据交流参与者所要达到的交流目的而作出的策略性选择。赵毅衡指出,“解释主体的意向性与事物的相遇是意义的唯一源泉;反过来看,意义是解释主体在世界上的存在方式。” [4]60在交流叙述中,叙述者首先把某种“意义意图”赋予叙述文本,然后该叙述文本进入交流,面对交流对象,即接受者,接受者自身也有某种交流意向,其意向会在交流中获得实现、修正或者颠覆,然后生成“意义”。这里有两方面的内涵:其一,通过交流,叙述文本最终获得意义,并因此获得自身存在的价值;其二,接受者通过交流,最终完成意向更新,无论这种更新以何种方式完成,其结果是接受者因参与意义建构而获得存在感。因此赵毅衡说,意义是“使意识与对象各自得以形成的关联方式”。 [4]60

但这种看似完美的交流叙述过程存在如下一些问题:其一,当叙述文本直接面对接受者,同时接受者也携带意向与其关联之时,接受者和叙述文本的发出方是不透明的,即二者没有直接交流;其二,叙述者(信息发出方)在叙述文本构筑的过程中会存在两方面情况,即主题剥离和主题附着。也就是说,叙述者会尽量剥离那些与其意向不符的主题,或者认为会影响其意向建构的主题,同时将其意向进行附着。其主题附着可有多种方式,但基本有两种,即材料选择和表达方式选择,这对应叙述文本的故事和话语,即无论故事和话语都会携带主体意向,都会对文本价值生成构成影响。其三,来自接受主体的主题剥离和主题附着。接受者携带意向进入交流,其本身就具有“主题附着”倾向,如果接受者的意向坚定,甚至会有“强制阐释”的接受霸权,如果接受者持客观公正态度,那么,整个交流叙述过程会出现两方面的状况,一是接受者对自身意向进行选择性的剥离或者附着,二是接受者针对叙述文本进行主题剥离或主题附着。其四,虽然信息发出方(叙述者)和接受者都会有主题剥离和主题附着,但二者一般情况下是不透明的,即无论二者采取何种主题方式,并不能影响对方的行为。因此,在交流叙述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信息发出方和接受者各自为政,都无法彻底影响对方。正因为二者之间的不透明,从而导致西方理论界的众说纷纭。胡塞尔和赫施坚持“作者意图决定论”,而接受美学则强调“读者接受”和“读者反应”的重要性。赵毅衡认为,“意义是主客观的关联方式,但是并不是二者全面的交流。只要交流的感知被解释构成符号文本,意义就必然出现”。 [4]59因此,站在交流叙述学立场上,认为叙述文本的主题价值只有形成最终意义并成为交流参与各方的存在方式才有效。

不得不说,在文学交流叙述中,接受者面对的是复杂的叙述者,他可以是作者(隐含作者)、或者是作者创造出来的一个人物,这个人物可以是故事中的,也可以是故事外的。每一个叙述者都会在叙述中进行主题选择。叙述者一般情况下是心智健全的人,但不能排除一些心智不健全的叙述者。在现代、后现代小说中,接受者不得不首先判断叙述者是否正常人,以便调整自己的接受姿态。但有时候并不能完全判断清楚。由于叙述者自身状况导致的不可靠叙述是现代小说常见现象,接受者采取“主题剥离”方式获取正确意义则成为必然选择。

其实,在一般叙述研究框架下,交流叙述并非都是不透明的,即信息发出方与接收方之间在很多叙述类型中是面对面交流。对主题的剥离与附着也会有各种情况。在小说故事中,人物的行为受到作家写作目的支配,其自由度是有限的,这种“有限自由”其实是被赋予某种主题理念,行为被理念裹挟,变得扭曲。但成熟的作家往往有这种写作经验,即小说人物一旦成型,人物的自我行为方式会复活,会逐渐成为对写作的一种“有限”限制,即在故事框架中,人物牵动作家的写作路线。这是一种悖论。但,这并不妨碍小说故事自成一个世界。总体来说,主题设定为故事世界规划了基本的规约系统,这个系统从内容到形式都具有叙述选择带来的道德伦理后果。

文学叙述文本价值的实现方式

文学价值是一个多元存在,就文本本身来说,其形式要素、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均可构成价值的一部分。叙述本质上是一种交流,是叙述表意传达给交流对方,并获取期望回应的过程。文学叙述自然不例外。在文学叙述的交流过程中,如何处理或者摆放交流对方的关系,以一种什么样的姿态参与这种关系,是文学交流叙述必须面对的关键因素。因此,文学交流叙述的意义实现过程也是一种调整交流关系的复杂过程,是文学交流叙述中道德伦理价值实现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任何叙述都会存在两个方面,一是叙述什么?二是如何叙述?前者即为通常意义上的内容,后者即为形式(表达方式),在叙述学中也被叫做故事和话语。符号双轴并非只是内容的选择与组合,它还是表达方式的选择与组合。因此,当选择和组合是一种价值或者倾向时,意味着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同时具备了价值倾向性。文本价值观念的产生是一种综合因素的结果,当叙述文本进入交流,我们不得不考虑由叙述和话语(内容和形式)所构成的叙述文本的价值倾向,对交流各方产生的影响,交流参与者以此调整自己在交流中的行为规范、相互关系。

在中外古典文学传统中,真实性问题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文学必须表达真实,并向读者传达准确无误的信息,这是文学表意的道德伦理价值实现的基础。因此,古典文学往往具有明确的道德伦理与意识形态意图。现代小说改变了这种道德伦理和意识形态价值的表达方式,而把判断权让渡给了读者,叙述的可靠性随即成为叙述交流中的核心命题。实际上,现代小说的这种转变主要是一种叙事话语转换,即改变了叙述层的传统方式,全知叙述改变成了限制叙述,叙述者不再具有道德权威性,其话语变得游移,充满各种不确定性。同时这种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明言的,而是隐蔽的,因此,接受者需要自己判断。

还有另一种情况,即“一旦文本不够完美,被接受者觉察到矛盾不一致的地方,此时接受者的态度就复杂起来,但是只要能解释出认知价值,接受者不必一律拒绝接受。” [5]31话虽如此,此时的接受者已经很难完全认同文本的各种价值表达,怀疑在所难免。因此,文学叙述文本道德伦理价值的实现是一个交流磨合过程,诚信修辞、因修辞而诚信、读者的判断都是文本价值生成过程中的关键因素。

交流叙述学认为,叙述文本进入交流,其边界是开放的,其构成是动态的。进入接受者视野的、构筑“接受者文本”的材料,与来自作者的叙述文本并非完全重合,而是包含更多内容。即,除了来自作者的叙述文本外,还包括辅叙述(辅助接受者解读的材料)、非语言叙述、零叙述等等。因此,在交流中叙述文本意义的生成并非来自一端,而是具有复杂背景。在这个意义上,客观解读当然是追求目标,但携带“读者意识形态”的强制阐释也在所难免。阐释对象受到误读也是常见现象。

但任何文学文本都不会十全十美,接受者对文本诚信的判断来自自身各种状况,以及文本所能提供的“可接受性”,这是接受者和作者、文本合作共同产生的一种交流现实。文学有时候并非提供一种明示的意义,这是文学自身特性使然。接受者必须有足够的智慧进行价值判断,尤其是现代叙述方式的多样化给接受者提出了非常高的欣赏要求,在文学艺术领域,那些“难以解读”的作品也有相当数量。作者把判断权力让渡给接受者,实现了交流中的相对平等,但问题也随之产生,伦理关系转换带来价值判断多元,道德问题有时候变得棘手。比如,视点会造成价值判断,视点的选择会直接影响接受者的判断,长时间使用某一视点会产生价值认同。传统小说叙述虽然多采取全知视点,但并非一味如此。由于叙述需要,也会转换视点,采用局部限制视点来传达全知视点难以传达的意味。视点本身具有的价值观在文学中极其常见,只是我们往往将之归入内容而没有考虑到形式的作用。

文学文本本身是一种选择,文本在形成过程中即受到作者的聚合与组合创作行为的支配。作者也许对其叙述进行了复杂化或者简单化处理,无论哪种处理方式,均会表达一种主体意志。罗兰·巴特曾描述了“神话”的自然化:“神话可以经济地从历史进入自然:它去掉了人类行为的复杂性,给予它某种简单本质,废除了所有的辩证关系,在直接的可见物外建构了一个没有矛盾(因为它没有深度)的世界,一个全面开放和一目了然的世界。” [6]142-143作者文本化的过程就是一个将意识形态“自然化”的过程。“意识形态往往被感受为自然化的、普遍化的过程。通过设置一套复杂话语手段,意识形态把事实上是党派的、有争议的和特定历史阶段价值,呈现为任何时代和地点都确乎如此的东西,因而这些价值也就是自然的、不可免的和不可改变的。” [7]236但这种“自然化”并非赤裸裸宣扬,而是通过文学特有方式。

文学叙述文本道德伦理与意识形态价值的实现同样存在于故事和话语两个层面,但故事本身的道德伦理与意识形态价值往往受制于叙述方式的影响,同样素材,不同的叙述方式会产生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价值效果。现代、后现代叙述方式的多元化使对叙事意义的判断权力发生的转移,视点变化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由于视点变化带来的叙述的(不)可靠性问题,成为交流叙述中不可回避的核心命题之一:叙述方式成为影响叙述文本价值实现的决定性因素。


(本文发表于《湘潭大学学报》2019年第 2 期)



作者简介


王委艳,文学博士,信阳师范学院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信阳师范学院南湖学者(青年)。研究方向:当代文艺理论、叙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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