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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1年第13期(总第19期)

WTO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2022-10-05

发布时间|2021年7月17日

杂志期数|2021年第13期(总第19期)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本期导读:


在保障措施方面,欧盟将2019年钢铁产品保障措施延长3年,多个WTO成员对此提出异议,部分成员提出补偿谈判要求,同时土耳其等国声明保留对欧盟进行报复的权利。英国对脱欧后维持的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也做出延期决定,但对产品类型和范围进行了调整。两项措施中,欧盟、英国均对符合条件的WTO发展中国家成员和签署FTA的缔约方豁免了保障措施适用。


国内立法层面,英国《补贴管制法》草案提交议会审议,意图在脱欧后建立不同于欧盟的独立补贴制度,规范政府补贴行为,促进产业发展。草案规定了政府管制补贴的基本原则、禁止补贴的类型、补贴的豁免、信息透明度等要求。该法一旦通过,将产生重要示范效应。


本期专设竞争中立专题,介绍OECD新近发布的两份文件。其中《理事会关于竞争中立的建议》对支持竞争中立的国家提出三方面建议,以确保在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之间、不同私有企业之间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持竞争中立:国际上活跃的国有企业及其所有者的自愿透明度和披露标准》对国有企业及其所有权人国家这两类主体的信息透明度和披露标准提出具体建议,以支持竞争中立。


智库观点方面,韩国官方智库KIEP发布政策报告,认为韩国不再要求以发展中国家身份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将影响其在WTO现有和未来谈判中的立场,并就此提出韩国政府在WTO谈判中应当采取的短期和中长期策略。




目 录



钢铁产品保障措施动态


一、欧盟向WTO通报延长钢铁产品保障措施

二、部分WTO成员对欧盟延长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提出异议

三、英国向WTO通报延长钢铁产品保障措施



立法动态


四、英国《补贴管制法》立法提案进入议会审议程序



竞争中立专题


五、OECD发布《理事会关于竞争中立的建议》

六、OECD发布国有企业信息透明度和披露标准



智库观点


七、韩国官方智库为韩国政府参与WTO规则谈判策略支招



钢铁产品保障措施动态


一、欧盟向WTO通报延长钢铁产品保障措施


2021年6月11日,欧盟向WTO保障措施委员会通报,决定将2019年采取的钢铁保障措施延长3年(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延长后的欧盟钢铁保障措施关于征税产品范围、措施税率等基本规定不变。


欧盟钢铁保障措施始于欧委会在2018年3月26日对部分钢铁产品发起的保障措施调查。2019年2月7日,欧盟向WTO保障措施委员会通报钢铁保障措施调查的如下最终决定:对26种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配额内产品免征进口关税,超出配额部分征收25%的进口关税,产品份额占欧盟总进口额3%以下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享有豁免权。鉴于欧盟已分别与喀麦隆、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南非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并载明对缔约方豁免全球保障措施,上述5个FTA缔约方也取得了钢铁保障措施豁免权。此外,博茨瓦纳、斯威士兰、斐济、加纳、象牙海岸、莱索托、莫桑比克、纳米比亚虽未与欧盟签署FTA,欧盟也给予其钢铁保障措施豁免待遇。


根据12个欧盟成员国的请求,欧委会在2021年2月26日启动复审程序。经调查后认为,钢铁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救济欧盟钢铁行业面临的严重损害仍是必要的,欧盟钢铁行业还处于逐步适应欧盟市场进口产品占比较高的阶段,因此有必要延长钢铁保障措施。


欧盟此前向WTO提交的进行钢铁保障措施延期审查的通报文件称,全球产能过剩仍维持较高水平,且第三国持续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及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是其考虑延长钢铁保障措施的主要原因。


欧盟延长钢铁保障措施的通报: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N8EU1S2.pdf&Open=True,魏佳敏整理



二、部分WTO成员对欧盟

延长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提出异议


近日,土耳其、瑞士、印度、俄罗斯分别向WTO提交通报,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就欧盟于2021年6月11日提交的延长钢铁保障措施通报提出补偿磋商要求。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要求,拟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当事先向WTO保障措施委员会通报,并应当事先向拥有实质利益的出口成员方提供充分磋商机会,以便其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发表意见和就贸易补偿进行谈判。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贸易补偿协议,受影响的出口成员方有权在获得WTO货物贸易理事会批准后在保障措施实施后的规定期限内对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方进行报复,中止对其履行GATT 1994项下实质等同的关税减让义务或者其他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土耳其在6月14日提出磋商请求,6月30日通报WTO货物贸易理事会拟对欧盟延长钢铁保障措施进行报复。土耳其测算其2018年超配额向欧盟出口19.2亿美元,被欧盟征收保障措施税(4.8亿美元)。土耳其声明保留从2021年7月1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12种特定产品(部分钢铁产品、酒、动物饲料等)加征进口关税的权利。具体报复产品方案将在实施报复前另行通报。早在2020年7月16日,土耳其还在WTO就欧盟钢铁保障措施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DS595),9月30日已组成三人专家组。


此外,瑞士、印度和俄罗斯先后在2021年5月27日(6月15日再次通报)、6月16日、6月21日通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将与欧盟就贸易补偿问题进行磋商。


2021年5月召开的WTO贸易救济春季例会上,中国、瑞士、印度、日本、巴西、韩国、俄罗斯、土耳其等成员纷纷对欧盟拟延长钢铁保障措施表达关注,敦促欧盟尽早终止相关措施并终止延期审查程序。中国、印度、韩国代表指出,欧盟延长钢铁保障措施缺乏法律和事实基础。瑞士、日本均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指出以贸易限制措施应对贸易限制措施将损害全球贸易及进出口商的利益。巴西、土耳其主张欧盟措施违背WTO规则。俄罗斯则指出,欧盟所声称的产能过剩问题、美国232措施、新冠疫情影响及碳中和技术筹备,均不能构成实施保障措施的原因。


土耳其拟报复欧盟延长钢铁保障措施决定的通报: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L/1359R2.pdf&Open=True;土耳其磋商请求: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258.pdf&Open=True;瑞士磋商请求: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259.pdf&Open=True;印度磋商请求: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260.pdf&Open=True;俄罗斯磋商请求: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261.pdf&Open=True,魏佳敏整理



三、英国向WTO通报延长钢铁产品保障措施


2021年7月1日,英国向WTO保障措施委员会通报延长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的决定,并邀请受影响的相关出口成员方在该通报公布之日起7天内提出磋商请求(7月5日开始磋商)。7月8日,瑞士向英国提出磋商请求。


英国此前决定脱欧后保留和继续实施包括钢铁保障措施在内的部分欧盟贸易救济措施,但将钢铁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范围从26大类缩减至19大类。2020年10月1日,英国贸易部贸易救济调查机构(TRID,英国贸易救济署TRA的前身)对钢铁保障措施发起过渡性审查,以决定在措施到期后是否对其进行调整、延长或者撤销。2021年6月30日,国际贸易部发布过渡性审查裁决公告。公告称,英国贸易救济署(TRA)经调查认为部分钢铁产品进口对英国国内产业已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建议将10大类钢铁产品的保障措施期限延长3年,取消9大类钢铁产品和部分大类中个别税号钢铁产品的保障措施。英国国际贸易大臣据此建议最终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将10大类钢铁产品的保障措施期限延长3年,同时决定将TRA建议取消的5大类钢铁产品措施延期1年。


根据该决定,措施延期涉及的15大类钢铁产品中,12大类因自中国进口量占英总进口比例低,中国享受发展中国家豁免待遇,其余3大类产品分配给中国国别配额。配额以每类钢铁产品2017至2019年的平均进口量为基础,每年递增3%,配额内的进口免征进口关税,超出部分继续征收25%的进口关税。


延长决定中,英国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继续对中国、埃及、印尼等发展中国家成员给予保障措施豁免待遇,但是对于2017至2019年特定钢铁产品平均进口份额占英国进口总额3%以上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或者在每个大类产品中所占份额虽低于3%但是合计进口份额在9%以上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不予豁免。此外,英国根据其对外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全球保障措施豁免条款,对缔约方牙买加、肯尼亚、南非等21个国家给予钢铁保障措施豁免待遇。


英国通报延长钢铁保障措施决定: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N8GBR1S2.pdf&Open=True;瑞士磋商请求: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257S1.pdf&Open=True,贾姝娴整理



立法动态


四、英国《补贴管制法》

立法提案进入议会审议程序


2021年6月30日,英国商业、能源和产业战略部向英国议会提交《补贴管制法》(Subsidy Control Bill)立法提案,旨在制定新的补贴制度,促进英国产业发展和履行英国在补贴管制方面的国际承诺。如议会批准,该项法案将于2022年生效。


《补贴管制法》提案正文有6编共96条,包括概述和主要术语解释、补贴管制要求、例外情形、竞争和市场管理局的补贴管制职权、法律的实施、其他和一般条款。三个附件分别是补贴管制原则、能源和环境原则、基础性立法规定的补贴。《补贴管制法》生效后,将由英国政府独立机构“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负责该法执行工作。


该立法提案建立了如下主要补贴制度:


(一)草案规制的补贴


为了更好地与WTO补贴规则相衔接,英国不再使用欧盟的“国家援助”概念,而是使用WTO规则的“补贴”一词。《补贴管制法》草案主要是对公共机构使用公共资源提供补贴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补贴”(subsidy)是指具备以下特点的财政资助(financial assistance):第一,由公共机构使用公共资源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提供。公共机构(public authority)是指行使公共性职能的人(person),但不包括议会、苏格兰议会、威尔士议会、北爱尔兰议会。第二,赋予一个或多个企业经济优势。如果企业对财政资助具有可予执行的权利,则视为向该企业提供了财政资助。草案对“赋予经济优势”的认定标准做出详细规定。第三,具有专向性,即在货物生产或服务提供方面使一个或多个企业相比其他企业获得利益。草案对“专向性”的认定标准做出详细规定。第四,对在英国境内的竞争或投资、英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或投资已经或能够产生影响。对于非公共机构使用其资源提供的财政资助,如果其做出的提供财政资助的决定有公共机构参与,并且实质上属于公共机构做出的决定,则视为公共机构使用公共资源提供的财政资助。


提供财政资助包括如下方式:资金的直接转移(例如赠款或贷款);资金的偶然性转移(例如担保);放弃本应获得的财政收入;提供货物或服务;购买货物或服务。


(二)补贴管制原则


草案附件规定,提供补贴应遵守如下7项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补贴应该旨在实现特定政策目标,以应对市场失灵或者解决公平问题(例如社会难点或者分配问题)。(2)比例原则:补贴应与其特定政策目标相适应,并为实现该目标所必需。 (3)改变受益人经济行为原则:补贴应旨在改变受益人的经济行为,使其有助于实现特定政策目标。(4)本应支付的成本不予补贴原则:补贴通常不应补偿受益人在未能获得任何补贴时本应支付的成本。(5)干预最小原则:补贴应是实现其特定政策目标的适当工具,在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实现该政策目标时,补贴应当尽可能地降低其市场扭曲作用。(6)不利影响最小化原则:补贴在实现其特定政策目标时,应当将对英国境内竞争和投资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7)净正效益原则:补贴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有利影响应该大于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包括对英国境内竞争和投资、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利影响)。草案还对能源和环境领域应遵循的补贴原则做出规定。


(三)禁止和限制的补贴


草案禁止如下类型的补贴:(1)以无限担保形式提供的补贴。(2)根据货物或服务的出口实绩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提供的补贴。(3)进口替代补贴:即在使用国产货物或者服务替代进口货物或者服务时提供的补贴。(4)旨在促进企业经济活动迁往他地的补贴。(5)旨在拯救或重组陷入困境或资不抵债企业(包括存款接收者或保险公司)的补贴。(6)对提供出口信贷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的补贴。(7)对航空公司从事航线运营提供的补贴。


(四)补贴管制的例外


《补贴管制法》草案规定,以下情况下不受补贴规则约束:(1)小额财政资助:在规定期限内,向一企业提供的小额财政资助与公共经济利益服务资助的总额低于31.5万英镑。(2)公共经济利益服务资助:在规定期限内,向一提供公共经济利益服务的企业授予的小额财政资助和公共经济利益服务资助的总额低于72.5万英镑。(3)在自然灾害和其他异常情况、国家或全球经济紧急情况下提供的补贴。(4)因国家安全原因提供的补贴。(5)英格兰银行为实现金融政策提供的补贴。(6)为维护金融稳定提供的补贴。(7)在税收协定下实施的税收措施。(8)为大型跨境或国际合作项目提供的补贴。(9)核能补贴。


(五)透明度、对补贴决定的申诉


国务大臣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建立有关补贴和补贴计划的数据库,公众可以免费使用。因补贴决定受到不利影响的利害关系方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竞争上诉庭(Competition Appeal Tribunal)提起申诉,由该机构对补贴决定进行复审。竞争上诉庭有权发布追偿令,命令已经提供补贴的公共机构从受益人处追回补贴金额。


对于《补贴管制法》提案,英国内阁商务大臣Paul Scully指出,英国拟新设的补贴制度首次授权政府根据一系列规则决定是否发放补贴。该制度将有助于英国经济复苏,并确保在全英范围内通过统一的补贴政策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补贴管制法》提案:https://bills.parliament.uk/bills/3015/publications;英国政府官网新闻稿: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new-subsidy-system-to-support-uk-jobs-and-businesses-boost-the-economy-and-strengthen-the-union,朱末、贾姝娴整理



竞争中立专题


五、OECD发布

《理事会关于竞争中立的建议》


2021年5月31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理事会关于竞争中立的建议》(Recommendation of the Council on Competitive Neutrality),旨在促使支持竞争中立的国家地区(以下简称“支持国”)在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之间以及不同私有企业之间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文件要求OECD竞争委员会监督执行,并在5年内以及此后每隔10年向OECD理事会报告执行情况。虽然OECD发布的建议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因其代表了竞争中立支持国的政治意愿(political will),实践中具有很强的道德力量。


该文件所述竞争中立原则要求一国政府在国家(包括中央、地区、联邦、省、县或市)持有所有权、监管或者市场活动方面,向所有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建议文件呼吁,支持竞争中立原则的OECD成员和非OECD成员应当在符合公共政策目标以及实际可行的最大限度内,采取以下措施确保竞争中立:


1. 确保适用于企业现有或潜在竞争市场的法律框架是中立的,不会不正当地阻止、限制或扭曲竞争。支持国应做到:


(1)必要时,制定或维持体现竞争中立原则并规制反竞争行为和并购活动的竞争法。


(2)在执行竞争法和破产法时体现竞争中立原则,使参与竞争的企业不论所有权、所在地或者组织形式如何,均受竞争法和破产法的同等约束。在实施这些法律时,不应区别对待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也不应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私有企业。但是该要求并不阻止一国政府实施旨在维护竞争中立的措施。


建议文件指出,各国对“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s)涵盖的范围观点不一。根据OECD《理事会关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由国家行使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公司实体,视为国有企业(包括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通过特定立法设立的法人企业,如果设立目的和从事的活动主要是经济性的,也视为国有企业。国家“拥有和控制”(ownership and control)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是多数有表决权股份的最终受益所有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行使同等程度控制权(例如通过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拥有少数股份的国家持续对企业或其董事会进行控制)。


(3)在监管活动中体现竞争中立原则。支持国尤其应当做到:第一,使竞争性活动受相同的监管政策制约,并在执法中以同等严格标准、适当截止期限和同等透明度对待现有或潜在市场的所有参与者;第二,不论企业的所有权、所在地或者组织形式如何,均应确保其不会对规制现有或潜在竞争性市场的行为(尤其是现有竞争者的准入和扩大)承担最终责任;第三,对竞争情况进行评估,以便对不当限制竞争的现有法律规定或者立法提案进行识别和修订。


(4)在政府采购中建立开放、公平、非歧视和透明的竞争条件,以确保企业不论其所有权、国籍或者组织形式如何,均不会获得任何不正当竞争优势。


2. 在拟定有助于企业提高市场业绩以及可能扭曲竞争的相关措施时,应当体现竞争中立原则。支持国应做到:


(1)避免提供可能导致扭曲竞争以及使某些企业相比其他企业可能获得更多特定利益的不正当优势,包括以有违市场原则的条件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国家以资本进行投资,以及税收优惠、赠款、政府以优惠价格提供货物或服务。如果为了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即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目标)有必要对某些情形予以豁免,该豁免规定应当透明、适度,并进行定期复审。建议文件特别强调,有必要对国有企业实施更加严格的规则约束,以限制政府对国企提供更多支持。


(2)对企业因承担公共服务义务获得的补偿进行限制,使补偿额与其提供的服务价值相称。支持国尤其应当做到:第一,以透明方式详细规定企业应承担的公共服务义务范围;第二,在成本与收入结构的透明度、账户独立和信息披露方面,对承担公共服务义务的企业实行高标准,以确保其因提供公共服务获得的补偿不会用于交叉补贴该企业在另一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第三,建立或维持独立的监管和监督机制,以确保企业因提供公共服务获得的补偿是以明确的目标和目的以及有效发生的成本(包括资本成本)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3)国有企业结构和治理方面的规则不得为其提供导致扭曲竞争的不正当优势。尤其是应使相关政策符合OECD《理事会关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以及《理事会关于被调整行业结构独立之建议》的规定。


3. 应当逐步建立适当的责任机制,以便监督OECD建议文件的执行并为其执行提供支持。


OECD《理事会关于竞争中立的建议》:https://legalinstruments.oecd.org/en/instruments/OECD-LEGAL-0462,詹书迪整理



六、OECD发布国有企业

信息透明度和披露标准


2021年5月31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由OECD国家所有权和私有化做法工作组撰写的《保持竞争中立:国际上活跃的国有企业及其所有者的自愿透明度和披露标准》。该文件是应OECD理事会2017年6月部长级会议关于为国有企业制定信息报告标准的建议起草的,旨在对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和同日发布的《理事会关于竞争中立的建议》进行补充。


该自愿标准是OECD的建议性文件,主要针对从事经济或商业活动并且属于贸易和投资领域之国际市场活跃者的大型国有企业草拟,目的是为此类国有企业及其所有者在信息透明度和披露标准方面提供最佳做法指引,以推动竞争中立,确保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在全球市场上高效、透明、平等地运营。


该自愿标准从国有企业和国家两个层面出发,分别规定了两者应满足的信息透明度和披露标准:


(一)国有企业的信息透明度和披露标


1. 国有企业信息透明度和披露标准的一般原则


(1)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国际公认的透明度高标准以及高质量的会计、披露、合规和审计标准。(2)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标准应当与类似情况下商业公司遵守的信息披露标准相同,除非因其所开展活动的具体性质(如非商业活动)需要进行额外的信息披露。(3)根据《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信息披露要求不应给企业带来不合理的行政或成本负担,也不应要求其披露可能危及竞争地位的信息,除非有必要为了投资决策需要提供充分信息以避免误导投资者、其他市场参与者或监管机构。(4)国有企业的活动应当透明,并遵守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的透明度高标准。


2. 国有企业信息透明度和披露报告应涵盖的内容与质量标准


(1)透明度和披露报告中载明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和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中要求的重要信息,并应遵守竞争中立相关领域的透明度高标准。(2)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以下10项要求:一是当国有企业将其经济活动与公共政策目标相结合时,必须保持成本和收入结构的高透明度和披露标准,并且披露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国家作为所有者可以确定给予国有企业经济活动支持的回报率是否与可能的竞争者私有企业的回报率一致;二是应当披露使国有企业获得优惠待遇的所有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豁免和义务免除情形;三是披露基于政府对其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国有企业给予的所有补贴和其他形式的政府支持(包括直接或间接支持);四是披露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关系;五是国有企业从事公共采购的,应当披露合同类型和采购程序,除非该信息将由另一签约方披露或者具有商业敏感性;六是在可行时根据OECD《跨国企业准则》对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涉及的重要领域进行披露;七是参照对上市公司的相关报告要求,对财务报表中的内部控制结构和程序进行说明;八是披露董事会的组成与成员信息;九是披露国有企业所有权结构方面的信息,包括最终所有者、不同于公司治理一般做法并有可能扭曲国有企业所有权或控制结构的特殊权利或安排(例如黄金股份、投票权)。如果相关内容受保密要求制约,则无需披露国有企业持股协议;十是提供与公开交易地和子公司名单有关的信息。


(二)国家的信息透明度和披露标准


1. 国家信息透明度和披露标准的一般原则


(1)国家应对其拥有或控制的企业知情。(2)对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实体应当制定统一的国有企业报告制度,并在每一年公布所有国有企业的总体报告。总体报告在内容上不应重复,而是应对现有报告进行补充。总体报告中的信息不应涉及国家或公司要求保密的内容。


2. 国有企业总体报告的内容与质量标准


国家发布的国有企业年度总体报告应当使公众清楚地了解国有企业的运营绩效和发展情况。除披露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当尽可能地披露以下信息:一是国有企业所在部门的范围和规模,包括国家拥有的重要商业实体完整清单及其在这些实体拥有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二是在政府和问责机制下设立的行使所有权职能的机构及其规模、人员与配置;三是与国有企业补贴和其他形式的政府支持有关的定量和定性信息,以及每一预算年度收到或纳入预算的总额;四是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援助制度和竞争中立国内法律框架约束的程度。


OECD文件还规定了确保获取国有企业相关信息并促进国际合作的方式:一是信息传播机构应当为所有用户平等、及时、有效地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二是鼓励国家机构与利益相关者、工会、私营部门代表、公众以及媒体进行合作,促进对已披露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解决相关问题;三是促进国家机构与有关当局的国际合作,以确保执法和调查程序方面的信息交流畅通;四是OECD国家所有权与私有化做法工作组应当与相关机构保持磋商,监督国有企业信息透明度和披露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促进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


《保持竞争中立:国际上活跃的国有企业及其所有者的自愿透明度和披露标准》:https://www.oecd.org/corporate/maintaining-competitive-neutrality.htm, 王映霞整理



智库观点


七、韩国官方智库为韩国政府

参与WTO规则谈判策略支招


2021年6月1日,知名官方智库“韩国对外经济政策研究院”(KIEP)发布政策报告——《WTO危机与韩国谈判策略新方向》,对WTO面临的危机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韩国政府在未来WTO谈判中应采取的策略。


(一)对WTO危机的分析


该报告指出,WTO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其主要职能例如谈判、WTO贸易协定管理和成员方贸易政策监督、贸易争端解决已经陷入严重瘫痪状态。尽管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是导致危机的部分原因,但是高度不确定性也是加重多边贸易体制危机的重要原因。这些不确定性主要源于贸易保护主义兴起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例如中美贸易摩擦)。与此同时,WTO也有必要适应全球贸易中的快速结构性变化。如果不能充分反映全球贸易的新趋势,WTO将面临生死存亡。为了促进WTO的问责制、可预见性和透明度,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顺利运行,必须加强WTO的监督作用,包括强化通报义务。


(二)对韩国政府WTO谈判策略的建议


报告指出,鉴于韩国政府决定不再要求以发展中国家身份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韩国的谈判立场发生重大变化。该决定不仅影响韩国在WTO的未来谈判,也可能影响正在进行的农业谈判。鉴于韩国不再主张其以发展中国家身份享受优惠待遇,韩国政府由此可以在市场扩大和改善外国市场准入条件方面采取相对强势的谈判立场,同时还可以在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重要问题(例如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标准)的利益冲突方面发挥协调者作用。韩国有必要在WTO农产品、非农产品和服务部门的未来谈判中,确立更加明确的谈判战略,以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具体包括:


1. 韩国应当重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谈判,以确保在相关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2. 应当通过强化与中国、日本和东南亚国家的合作,提高东亚地区价值链的效率和稳定性。


3. 为开展诸边谈判做好准备,并在条件允许时在最终谈判成果中发挥主导作用,并体现韩国利益。


4. 应关注WTO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成新规的可能性。


5. 鉴于WTO谈判很难在短期内结束,韩国政府有必要在WTO谈判中制定中长期谈判战略。


6. 在短期战略上,韩国在即将到来的WTO第十二届部长会议中应当充分考虑如下方面:


(1)农业:各成员有可能在国内补贴和出口限制方面达成一致,韩国应当在强化农业补贴通报义务上发挥积极作用,并阐明新冠疫情下的出口限制将威胁粮食进口国的粮食安全。


(2)渔业补贴:WTO对渔业补贴的规制标准极有可能低于《全面与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或《美墨加协定》(USMCA)的相关规定,因此韩国政府有必要决定是否接受此类标准,并以此为基础制定谈判策略和为渔业部门制定国内改革政策。


(3)电子商务:韩国有必要加强与志同道合国家的沟通,并在透明度、发展合作等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以反映韩国立场。


(4)发展问题:韩国应当阐明,所有发展中国家均应做出与其发展水平和经济能力相适应的承诺,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就相关成员是否可以获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利益进行谈判,而不是采取两分法。


(5)产业补贴:鉴于美国、欧盟、日本在WTO补贴规则的改革方向上与中国存在严重分歧,为了取得有实质意义的谈判成果,有必要扩大谈判事项范围,并采取更加灵活而不是一刀切的做法。同时还应推动更多成员参加谈判,有必要以部门为基础划分相关问题,并在多个相关国际论坛上讨论。美国、欧盟和日本有可能在WTO框架下达成强化补贴规则的诸边协议,并要求包括韩国在内的主要贸易伙伴参与该谈判。韩国有必要密切关注补贴规则发展动向,确定韩方立场,并对谈判邀请进行有效回应。


(6)争端解决:各成员可以根据轻重缓急,优先解决美国相对容易接受的问题,为此可以考虑建立上诉机构运行中的自我约束机制。对于WTO决策方式,可以强化投票规则或者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在协商一致作为主要原则的基础上,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其他决策方式。对于多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及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可能产生的长期影响,有必要进行评估。此外,韩国政府还应特别关注主要贸易伙伴通过自由贸易协定(FTA)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问题的新趋势,与其密切合作和沟通,建立和强化国内机制,以便有效履行FTA义务。


WTO危机与韩国谈判策略新方向:https://www.kiep.go.kr/gallery.es?mid=a20301000000&bid=0007&list_no=9524&act=view,吴婕整理




编者按:


当前,多边贸易体制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重构国际贸易规则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一些国家在多边层面提出WTO改革建议的同时,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不断纳入新规则,并在国内层面持续修改立法和实践做法,以实现其利益诉求最大化,形成规则重构的互补之势。基于这一背景,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推动下,我们推出《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旨在及时收集和发布与贸易救济规则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多边和区域规则、贸易争端解决、国外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反倾销与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调查等,供相关机构和人员参考。


本刊由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办,每两周发布一期。稿件由相关人员撰写,用于信息交流,深度研究还请参见来源信息。如有相关分析和反馈,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以适当形式刊载或交流研讨。欢迎转发本刊!



本期统筹与审稿:史晓丽、丁如、车路遥、贾姝娴等

本期参编人员: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和在校生,赐稿专家

公众号推送: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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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1年第8期(总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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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于2002年3月成立,旨在从事WTO规则及其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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