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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网络治理专题(答题纯享版)

班班和花宝! 秃头研究所Monsters 2023-12-07

◼️ 近三年押题请一定抓住「网络治理」这个关键词。不管是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隐私安全与社会协调治理之间的矛盾,还是平台反垄断、社交媒体舆论与舆情管理,以及众多灾难突发事件中出现的“共享文档”,都在预示着网络治理、媒介化治理的重要意义价值。

◼️ 上一期,花花和花宝为大家整理了「舆论专题」,这周,花宝继续从短视频内容治理、数字平台治理、社会治理三个主题内容出发,仍然沿袭了「考点+出题方向+答案思路」的逻辑,更好地帮助小破所的老婆们在最后的几十天时间里夯实基础、拓宽答题思路和提升答题表达。

◼️ 由于本周一些广子安排专题和案例在今日发出,之后仍然会准时在周四发布啦!也可以点击上方的推文合集,查看此前做好的秃头所保姆知识喂饭。

◼️ 在此,班班携花花的花宝,祝大家学得舒心答得顺心背得开心!

◽️
10/29/SAT.

视频乱象/平台垄断/社会治理
出题思路/答题路径/论述语料
@TuTouSuo™️ 
#舞台交给花宝

这次专题的主要内容是网络治理,那其实网络治理下涵盖了许多内容,甚至是当前所有在社交媒体上出现的乱象,都可以包含在这一版块内,而这一专题的答案最常见的也就是简答或者论述的“措施”题,所以这份专题会由很多个措施组成,那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关于措施的内容是完全可以形成一份自己的常用“模版”的。

首先我这里把网络治理的内容分为——短视频内容治理、数字平台治理、社会治理三大主题,这三个主题的划分其实也就是根据当前常考点——短视频乱象、平台垄断、社会治理等内容来选择的,所以三个部分我都会只写乱象和治理措施两个内容。

有一个前提是:这里可能并无法涵盖所有的有关治理的内容,因为朝下细分的话,单单一份专题是完全说不完的,但是大家只需要记得,治理措施类的题目底层逻辑都大同小异,无非是针对具体的乱象或者就是分不同的主体,大家只需要整理1—2个自己常用框架便可以以不变应万变。

以下是本次专题的文字“纯享版” 。




一、短视频治理


角度一:角度比较分散但是问题也相对全面,只需要选择几个自己比较容易论述的内容即可,另外要注意的是这里基本上是以理论为主,融入案例较少,那就要求大家自己去结合我们小破所每次对应的案例库来用啦(小破所真的很贴心很奶妈!)

(一)后短视频时代出现的问题


基于短视频市场规模的发展,提出“后短视频时代”的概念。后短视频时代指的是短视频市场趋向于饱和状态,市场竞争从增量市场竞争转向存量市场竞争的阶段。在这阶段中,短视频内容呈现模式、商业模式逐渐成熟与稳定,市场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 角度一:短视频时代的问题

1、个体迷失:社会景观化背后的虚假幻象
德波认为社会景观化的根本原因是景观以它乌托邦式的幻象,将理想中的“美好生活”呈现在我们眼前,为我们建构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异的虚拟世界。在这种背景之下,我们个体越沉溺于景观之中,越无法融入现实社会,巨大的落差会影响我们的认知心态与行为实践。正如迈克尔·海姆所言:“当我们在自己的编造的世界中越陷越深时,我们便忘记了我们自己。”

2、内容困局:冗余信息累积与泛娱乐化降低信息价值
后真相时代的“拇指运动”表明:冗余化的信息垃圾、碎片化的信息盲点、失忆化的信息黑洞、割裂化的信息茧房、伪装化的信息交流、商业化的信息植入极易导致主体浅层记忆,进而丧失追求真善美的主体理性。

尼尔·波兹曼对电视媒介的娱乐化表达了消极态度,他认为,“电视把娱乐本身变成了表现一切经历的形式,电视把所有的内容都以娱乐的方式表现出来”。短视频作为视听媒介的新发展形式,其去中心化、碎片化的特点进一步加剧了视听媒介的娱乐化现象。线性、完整、宏大的叙事被割裂成诸多碎片,完整的意义表达变成了数量更加巨大但内容趋向分散的信息片段。

3. 认知窄化:算法推荐影响信息获取路径/媒介依赖/单向度的人
*这里我的动词是影响,而不是限制之类完全负面词汇,就是提醒大家,算法并不是造成信息茧房的唯一因素,要时刻谨记辩证思维哈!
算法窄化用户信息获取路径包括两方面:一是信息定制化意味着“自主权”让渡,看与不看看什么由算法决策,从而构建了一个由算法和个人共同决定的拟态环境,平台便通过算法推荐实现算法与商业价值的合谋;二是算法精准推荐的高舒适性收窄了信息获取渠道,在某种特定信息渠道中获得的满足感会影响到信息使用行为的稳定性,导致用户的路径依赖。短视频因此使人沉迷,符合个体兴趣的视听内容一段时间内持续刺激感官,个人感受阈值被算法推高。

4.电商困局:直播市场迅猛发展与交易乱象并存
短视频平台通过“短视频+直播”的方式开展电商经营。直播带货中的互动性、情绪传播等特征促进其迅速发展。监管与自律的缺失,引发短视频直播带货的乱象;一是流量与销售数据造假。部分MCN机构与数据维护商合作造假粉丝量、观看量、销售数量、转化率等关键数据,提高自身与商家的议价能力;

二是质量与售后堪忧。主播带货的形式不同,售后方式也有所不同。有的是商家提供售后服务、有的由主播或MCN机构进行售后。权责不透明、渠道不通畅,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颇受阻力。快手网红“辛巴”团队销售的燕窝被质疑不含有燕窝成分后,声明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由于进一步发酵,职业打假人加入后经专业检测证实燕窝实际为糖水。

三是带货行为的性质界定。MCN或主播作为实际销售方时,代言和销售的角色重叠,易于界定责任关系。当MCN或主播以营销方式带货时,主播该承担何种角色,对产品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若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是否应该承担赔付责任,尚无明确规范。

5.符号消费:景观拜物教下的非理性行为/睡眠的终结
鲍德里亚认为,景观已经脱离了其视觉意义,用其背后巨大的物质价值观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短视频为用户营造出一种梦境,用户渴望与眼前视觉冲击的传播者享有同样的生活, 所以将对“美好生活”的欲望转化成为一种消费行为。受众用“消费”这种行为为自己生产出“抖音同款”的身份认同,也制造出短暂的消费迷幻的快感。个人休闲娱乐时间也异化为资本的剩余价值,甚至逐步步入乔纳森.克拉所言的“睡眠的终结”状态。

6.创作危机:内容生产同质化、抄袭成本与维权成本的矛盾
一种类型的短视频平台流行开来后,众多同款短视频平台扎堆出现;内容雷同在资讯聚合类短视频平台的体现比较明显,内容分类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同时,短视频内容创作所面临的侵权问题形势严峻。短视频平台为带动用户参与内容生产,简化了视频制作的难度和流程,在技术支持下不断降低的视频制作门槛使内容生产者普遍化。

7.“无规范的真空”:政府监管缺失,造成信任危机
当前短视频平台的治理主要针对普遍存在的内容低俗化和版权纠纷等问题,对内容的价值导向和推介产品质量监管等方面还存在缺失。短视频平台具有公共性的传播功能。因此对其治理需要关注价值引导,尤其在内容方面需要进行全方位的规范,使平台发布的内容更符合公众利益,从而构建良好的公共传播模式。但是在监管缺失的生态下,无论是内容生产者还是商家在短视频中都没有被明确要求承担法律责任,这加重了信任危机。

◽️ 角度二:短视频沉寂之因
*这个角度是我根据论文自己分成了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大家在看的时候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尝试重新分类,包括里面的内容有的都可以单独拎出来写一点的,大家按需使用就好啦!

1. 微观审视: 文本良莠不齐与侵犯隐私
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短视频的许多内容过分强调吸引眼球和讨好受众,逐渐变得具有强烈的商业特性和大众娱乐倾向,更加去中心化和碎片化的话语表达形态导致内容良莠不齐,“三俗”内容一再挑战社会大众的容忍底线。短视频公然地收集用户的隐私数据作为文本内容分发的基础,背离了用户的公共利益。

其次,侵犯用户隐私。市场机制认为“数据即资产”,短视频平台的各项技术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再将收集到的信息作为文本内容分发机制的依据,抖音等短视频平台设置了“推荐”板块。这些“推荐”的内容都是基于用户的播放记录、喜爱倾向、关注内容等多项数据综合分析而分发的内容,加剧了对用户隐私的侵犯。侵犯了用户的隐私。市场逻辑将触角延伸到个人信息生产、流通领域,形成福柯所说的“全景敞视监狱”,“在这种封闭的、被割裂的空间,任何微小的活动都受到监视” ,这严重阻碍了个人在网络空间的自主性。

®️ 评论语料/答题语料

用户素质的参差不齐,造成了短视频优质内容的缺失。互联网时代,浅表审美化成为主流的趋势,超越了日常经验的审美享受,“不计目的的快感、娱乐和享受的审美化正与日俱增地支配着文化的总体形式。”为迎合受众猎奇、恶搞的低级审美情趣,获得更高的关注度,短视频平台中眼球效应急剧膨胀,创作者极具狂欢色彩的表演欲望,广泛传播带有庸俗、低俗、媚俗色彩的三俗内容,在以算法为基础的内容分发机制的作用下,伦理责任被忘却,三俗的信息经常被推荐为热门内容,涉及大众民生的严肃和高质的信息却被忽视。

2. 中观质问: 弱关系的入侵与受众消费异化
短视频文本内容的流通搭建了一个具有消费属性的虚拟“弱关系”社交网络,“弱关系”的构建,占据了人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仅影响了人们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而且严重破坏了人们的正常社交。现如今“没有 WiFi 就不去奶奶家”“饭桌上仍然在刷手机”“抖音不能停”已经屡见不鲜。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人情社会,但是在互联网尤其是简单便捷、风趣幽默的短视频冲击,“强关系”的生存空间被压缩了。

其次根据斯麦兹的“受众商品论”而言,当前短视频受众也即是被消费一方——“生产型消费者”,被纳入市场交换体系,正如弗洛姆所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把人变成超人的经济目的的工具”,如今大部分的短视频平台,模糊了用户休闲与劳动的界限。表面上看,短视频满足了休闲娱乐、自我展示、自我表达等多种需求,实际上并无法深入内心情感或丰富观众理性认知,受众只是谋取利益的工具,公众的权益受到威胁。

3.宏观反思: 短视频商品化与结构化
(1)短视频为商业力量推销产品、促进消费搭建了一个便捷的平台,成为商业力量用来销售商品的集散地。短视频通过“弱关系”网最大限度地拓展消费信息的传播空间,通过网络红人或是明星之口,反复强调产品的功效,产生了新的意义和消费空间。短视频视听同步的表现形式,本就制约了受众的想象空间,削弱了受众的理性,更加让受众对产品深信不疑。人们对消费主义物质文化的追求过分强烈,表明“权力的规训和享乐主义不再认为是互不相容的”。精神追求逐渐被日渐强盛的物质主义取代,享乐主义、功利主义等话语大行其道。

(2)公共领域式微。历史已经见证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介是如何在私有化和商业化的时代浪潮中,一步步远离公共领域,短视频的媒介所有权决定了短视频是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为了避免冒犯受众和广告商,会采取娱乐化的处理方式,使得公共信息颇具个人色彩,却丧失了应有的严肃性。

(3)阶层分化与固化。短视频的低门槛、零准入并不意味着可以促进不同阶层间的平等对话,短视频将受众分化,为不同角色的人创造了不同的活动空间,形成等级化结构,这便容易引发阶层的固化和分化。如快手用户被=农村受教育程度偏低的人群,这也就使得一些社会大众对快手嗤之以鼻,火爆全国的抖音被称为“城市版的快手”,形成了两大用户群的对立

(4)垄断不可逆转。“通讯技术正在侵蚀着目前相互孤立的市场界限”互联网从未超越全球市场,从未摆脱资本主义话语体系。纵观短视频的发展历史,都是先由制作团队推出,再由商业巨头收购或是投资,为了扩大业务范围,谋取更多的利益,这些公司通常会在同一行业收购多家技术团队,从而达到横向整合。同时,会通过将新的分销技术运用在短视频行业的不同生产阶段,实现垂直整合,形成以 BAT 为代表的商业力量占主导的几家独大的局面。


(二)治理路径


1.内容治理:强调短视频的公共性价值
短视频平台,具备更强的商业属性,但作为公共表达的平台,应强调社会公共性内容。首先,在实践中应将时事新闻作为信息流推荐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低俗、媚俗等泛娱乐化内容进行治理,内容治理要体现主流价值观。其次,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调整流量激励的权重,向优质内容提供更高的激励系数,从收益层面鼓励创作;部分媒体在短视频平台具有一定的流量效应,一刀切管理则不利于媒体转型发展,要以引导与倡议的方式,鼓励媒体摸索平衡流量与社会效益的方法。因此,可以尝试涉足“中视频”,以时长5-15分钟、更具深度、具备相应的灵活性内容,实现长短效果平衡。

2.算法治理:增加算法的开放程度,增强人的介入
对于算法设计者,应使算法具备更强的弹性,增加算法的随机变量,向用户推荐其喜好之外与具备公共性的内容,拓展分发范围,同时应起到告知与说明的义务,增强算法透明度以便于政府与社会对其有效监督;伦理治理层面,要坚守人对算法的价值观指导作用。算法作为一种人工智能技术,它的开发和利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科技为民”,要避免舍本逐末,防止将物化的产品作为最高理想追求。

3.商业治理:落实短视频直播带货治理责任
商品化逻辑对策——国家需引导市场探索出突破唯流量至上的生产机制,促进短视频的内容生产既能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又能为用户提供具有优秀文化和审美价值内涵的内容产品。平台在内容生产方面需突破唯流量至上的逻辑,将审美文化、价值引导、创新能力等列入智能推送标准,带动优质内容获得更多关注。同时,随着 5G 智媒时代的到来,用户数据的激增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完善,使内容生产机构未来可以在深度运营的基础上以算法为手段开展用户与内容之间的深度关联,使以数据为基础的内容精准营销成为常态

4. 舆情治理:倡导智能监管与公共传播
首先,要加强智能技术在舆情治理中的关键作用,建立完善舆情分析模型,丰富舆情监控手段,使用智能技术实时监控舆情动态。在舆情发展的萌芽阶段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减小舆情事件的震荡扩散。其次,应建立政府与媒体的双向沟通机制。最后,发挥短视频的易传播性与互动性,倡导借由短视频实现公共传播。通过公共传播促进、拓展公共协商,借由公共协商引导、改造公共传播,形成“意见竞争—公共传播—公共协商—共识与秩序”的内生治理机制。

二、数字平台治理


这一版块的内容其实算提升部分,有的学校会考到并且考的比较深,那如果有同学的学校考题不涉及这个范围的,也可以去适当积累一些语料,从批判的角度去探讨当前的平台社会~会很加分!

◽️ 问题一:数字劳工相关


(一)“同意”的主动制造:隐蔽的意识形态与劳动控制


迈克尔·布洛维提出的“制造同意”理论与福柯的“规范理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平台制定的一系列内容与技术规则构成了一种“平台的文化意识形态”,生成了一种与泰勒制相反的内化为日常行为与工作的规范实践。

(1) 情感程控:作为劳动的兴趣爱好掩盖剥削实质
平台的独特之处在于,开放式就业和盈利者的权力相结合,可以自我调度和组织工作,并具有平台软件提供的相当集中的功能。当“兴趣”能够“赚钱”,两者合而为一,构成了内容创作者的理想工作,形塑其对平台劳动的同意。媒介技术模糊了消费与生产、娱乐与工作、兴趣与劳动的界限,工作时空不再像过去那样标准化,出现了多样化、分散化和个人化的倾向,内容创作者将自己“爱好”、“兴趣”的创作过程认知为非工作、非劳动,未能意识到平台资本对自己的剥削与控制。这是一种“隐形的劳动”。

(2)制造梦想:人人皆可成名获利 
平台向内容创作者描绘出一幅实现财务自由和阶层流动的美丽新世界。各大内容平台纷纷推出流量、现金与广告激励计划。平台对“内容创业”与“暴富神话”的渲染,使人人都想成为“咪蒙、罗胖或 papi 酱”,吸引大批后继者趋之若鹜地加入平台内容劳动。在平台塑造的“阶层流动”梦想下,积极、主动地为平台制造内容商品,获取规模用户与巨大流量,平台控制与规训隐藏在劳动者的“自主性”之下。

(3)公平感知:机会、标准与薪资透明下的“假象”
在内容创作层面,平台为内容创作者提供了丰富、全面的辅助创作工具,推动内容创作劳动的“去技能化”(deskilling)。以至于在山东省北部的一个小村庄里,一群农妇成了内容创作者,收入最高的月薪上万。原本追求“创造性”的内容创作演变为讲求“操作性”的信息劳动。降低了劳动者的进入门槛,扩大了劳动力群体,催生了公平感知。“人人都想成为头部”,机会的公平感知让创作者忽视群体内部的收入悬殊。

(二)“同意”的被动接受:平台垄断下的媒介化技术控制


新技术出现伊始往往能够显著地提升生产的效率,但是伴随着技术的不断演进,技术会异化甚至束缚人类。平台技术侵入劳动过程,人类与之做了一个不对等的交易。为了获得劳动力的解放,人类放弃了部分的主体性,让渡了部分控制权。原子式、分布式的普通个体,无力与平台对抗,只能接受平台的劳动控制。

(1)寄人篱下:垄断下的免费劳工
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规避劳动责任,平台提供的主要是非正式工作岗位。寄生于平台上的内容劳动者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存在有法律约束的正式协议,经常会面临工作收入不稳定、缺乏基本社会保障和安全感。(例如《外卖骑手被困在算法里》)事实上,平台媒体上的内容创作者也难以逃脱经济收入上的“金字塔效应”,少数人获得大部分流量与经济收入,更多的内容创作者只是免费劳工。

(2)社会工厂:“不在场”的结果控制

社会工厂用来解释平台资本主义社会关系是如何从传统生产领域扩展到整个社会的。技术的演进模糊了上下班时间的边界,消融了工作与生活空间,让非生产性时间和非生产性空间被消灭,平台资本的劳动控制越发延伸,形成一种“千里眼”式的“超视距”远程监控。平台内容创作者的“工作时间”不能以“工作时间”为标准,而应该以“在线时间”作为基准线,任何线上的“在工作中”都应该纳入劳动成本中。这实际上意味着劳动者出卖的商品不只是他们的内容,而是他们作为内容生产者几乎“永久待机”的眼睛、耳朵、脑力和所花费的时间。

(3)数字控制:流量数值考核机制
平台为了高效、科学地实现对数以亿计的内容创作者的管理,计算机技术辅助下的数据考核是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平台设计出一套以“流量”为核心标准的薪酬考核制度,将追求流量的压力传导给每一个原子式的内容创作者,形成机制化的主导权力关系。基于流量的平台技术控制,将内容产业中的劳动者裹挟其中,成为数字技术控制之下的内容劳工。

(三)平台内容创作者的自我调适


(1)平台摇摆与迁徙:逐“流量”而栖
“逐水草而居,顺天时而动”是游牧社会人类生产生活的基本准则。从游牧社会到信息社会,人类的生产方式得到极大的创新。然而隐藏在人类基因里的“逐利”、“求好”的本性亘古未变。互联网是一个流量牧场,流量大的平台就是水草丰美的好牧场,内容创作者与农牧时代的牧民一样,只不过升级为数字牧民。手持移动终端的“数字牧民”们,只要他们的业务必须通过平台获取,“游牧”的轨迹就注定是逐网络而居,择平台而栖。

不同于打车、外卖、旅游等更加集约化的平台型组织,互联网内容平台的多元化竞争格局,让创作者掌握了有限的主动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内容创作者。内容创作者对某一平台的收益不满,会“用脚投票”,“叛变”并迁徙至其他机会与薪资待遇更优的平台。

(2)“玩转”平台规则:自我调试与进化
兰登·温纳提出“反向适应”——即人的目标的调整,以配合可资利用的技术特点…人们调整自身以适应他们就职的组织的秩序、纪律和步调。我们看到作为“技术装置”的平台对人类劳动的控制,却忽视了劳动者也在主动地进行调试,积极利用平台技术与规则漏洞,创造性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比如,在传统的广告盈利模式之外,电商模式是内容变现的重要途径。然而,平台规则要求内容创作者的商品渠道必须通过平台路径,并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利润分成。内容创作者主动规避平台商业规则,通过私域流量进行商业变现,以摆脱平台的高比例抽成。


◽️ 问题二: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


下面分别是特征/问题部分和对策部分,之所以特点和问题放在一起,其实也就是问你媒体融合的特点和问题一样,本质来说内容都差不多,就是看你怎么措辞了,所以!大家学习专题千万不要“死”学呀,融会贯通!灵活运用!非常重要,这个能力能让你在考场上编出来自己不会的题目的!

“平台公司”并不像传统商业公司所从事的制造行业那样,进行着物化生产,他们更关注用户之间的社会连接,进行着社会关系的再生产,从而颠覆了传统经济模式,促成新的价值态链,最终形成了一种以平台为手段,以数据为资源,以“数字劳动”为生产力,以互联网为结构的新利益循环模式。相较于传统经济,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赢者通吃、多边市场、大数据匹配效应、动态创新性、跨市场性等明显特点,这使得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面临一系列新问题和新挑战。

下面就是一套完整的关于平台的答题(答案来自本花宝去年的模拟考卷子,没错,是的,快来报名模拟考!即可获得班花完整且完美的答案!她们给天花板答案!我们吸收!再来修改自己的答题内容,真的会很牛!)

平台既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多边市场,也是人类学视域下的“转型式”中介,理应承担起哈贝马斯所言的“公共空间”的角色,但在当前算法与资本的合谋下,平台逐渐将自身进化为一个“数字卡特尔”,进而对社会公权力、公民隐私乃至市场的竞争都产生了挑战。因此,《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的出行正当且必要,以下将从“互联网反垄断”的表现、危害及其突破之路进行论述

(一)“群雄逐鹿”走向“合并同类项”:数字围场之困


1.数字“卡特尔”:独立的权威再造,侵蚀政治公权力
得益于巨大的规模用户与算法技术对用户的操纵,在平台体系的话语规则下,从个体乃至第一世界中的绝对权威——政府,都面临着按照平台话语规则行事的困境。正如Facebook、Twitter等社交媒体以“煽动情绪”为由将特朗普进行禁言,在网友嘲讽、吃瓜的背后,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平台权力的“异化”,甚至有操纵舆论乃至民意的风险。

2.寒蝉效应:“上帝之眼”助力监视,市场竞争疲软
伦敦大学教授拉扎奇将平台通过对用户室友社交媒体与其它软件的的路径检测,从而推断其未来“潜在竞争者”这一做法,称为“上帝之眼”,认为平台以大数据的绝对掌握与预测前瞻能力,进步强化了自身对该领域的垄断特权,但同时,以这样的“天眼”对后来者进行掐尖并购式整合,会使整个市场的活力趋于下降,并引发寒蝉效应——用户存量与规模效益都已有限,从而不再有新创业者入局。

4. 算法黑箱:隐蔽式技术滥用,损害用户权益
聚焦于平台之上的用户其行为路径可以被完全“监视”,但也带来了相应的隐私泄露危机,如“滴滴赴美上市被查”,作为用户打车软件的巨头,其所掌握的用户数据及行为地图可以“触达”国家绝大角落,而这不仅对个人隐私产生侵犯,对国家安全来说都存在着巨大隐患,同时,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合谋带来的“歧视”问题也泛滥成灾——苹果手机对亚非地区的用户面部提取率为100%、美团的“大数据杀熟”等案例。

(二)突围之路:互联网反垄断的未来进展


1. 宏观规划:审慎界定+有效引导,合力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反垄断”的界定一直是对某垄断公司“定罪”的难题,因此在《反垄断法》的出台围歼战,对责任主体进行了相应划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需视情况而定,以防过度打压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同时要对其进行合理引导,在事前监管上扼杀垄断苗头,从而保障数字经济长足发展。

2. 平台自治:优化算法+社会效益,以“类公共空间”为价值追求
在相关法律出台后,平台企业作为当前社会运行的基础架构,与“准公共空间”所要承担的责任相一致,所以更应该按行自觉更正,在遵守相关政策的同时,加强企业精神、企业竞争文化的培育,以包容多元的心态应对市场竞争,保障用户权益,而不是“差额定价”“歧视性动态定价”“二选一”这样的强盗逻辑宰割用户,从而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3. 公众主体:素养提升+“反向”抵抗,以主动性摆脱被动操纵
在平台垄断的视角下,公众一直被看作是被动的、毫无抵抗能力的个体,实则不然。平台垄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网络效应——即用户越多、平台价值越大,但当前用户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可以做到”逐平台而居“,从而反向保障自己不被操纵,这一点可以视为用户个体应对垄断的尝试,但在平台强大的锁定效应与转移成本过大的情况下,未来仍需再探索。

社交平台的兴起看似给个体提供了一个“赛博乌托邦”,但在其背后代表的依然是被资本操纵的“华尔街”意识,二者的合谋便会使得垄断资本主义成为常态,数字平权理想幻灭。对此,“反垄断”的执行仍需要进步探索以应对不断演变、进化的“数字卡特尔”。

说实在的,我真的很喜欢这道题目!

三、社会治理


还是唠嗑一句,这块儿的内容有的同学理解起来可能有一定困难,在某种程度上它已经算是和政治学、社会学的交叉了,所以这里建议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再去进行记忆,而不是生搬硬套,如果能吸收好,我个人认为下面有很多内容还是蛮加分的,如果能写到自己的卷子上的话!

“治大国如烹小鲜”,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千百年来的“老问题”,也是新时代背景下的“新考卷”。随着新媒体在使用上的不断升级,以非线性为基础逻辑的新媒体技术除了继续影响新闻传播领域以外,也以“必然”之势逐步渗入社会生产、社会流通、社会消费、商业经济等在内的诸多领域。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当下在更大视野下被频繁提及的社会治理。

◽️ 角度一:偏向于现实层面的影响

(一)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


1.价值体系均衡性不足导致认知偏差
社会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变迁导致人的思维方式与价值取向日益多样化,同时伴随着“新自由主义和泛自由论、个人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拜金主义、官本位思想、平均主义等不良社会价值思潮”影响,社会个体的价值取向认知逐渐出现偏差。这种价值取向偏差尤其体现在范围上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实践上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内容上的物质主义。对社会而言,价值观的多样直接冲击与分散着社会主流价值观,容易产生主流价值观体系弱化、道德理性标准淡化、优秀社会文化的价值认同不足等风险。

2.多元主体博弈易引发利益整合难题(负外部效应)
社会治理作为多元主体集聚和互动的场所,自然也存在利益主体为获得资源、资本、关键社会地位而进行博弈的现实样态,在此种情形下,多元主体自身目标的功利化凸显与公益化退化却成为常态。

纵向来看,在政府系统内部垂直层面,各层级地方政府之间因价值指标和自身利益的潜在冲突可能发生“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偏差。横向层面,政府与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主体在面对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也会因为价值定位、利益取向、资本占有的差异而选择采取不同的博弈策略而可能导致非法行为出现,导致利益体系的难以均衡。“市场失灵”“志愿失灵”“契约失灵”等理论充分说明了各个利益主体( 群体) 存在的风险。

3.公共权力边界不清晰降低治理效能
当前,由于公共权力边界模糊导致的公共权力越位与错位、公共权力与公众权利的不均衡等问题突出,并且影响着多元共治的制度安排和社会治理效能。长此以往,健全有效的社会自治系统难以形成,而政府本身的可能“失灵”又无法维持“全能型治理”的功能,促使政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矛盾、社会治理风险和社会治理成本“埋单”。

从内部权力边界来看,水平层面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度边界较为清晰,但社会治理实践中也无法完全避开政府行政权力膨胀和扩张的“魔咒”。垂直层面可能陷入“放权-收权……”怪圈循环中,权责归属不清极易带来政治博弈,“绩效-压力”关系下的权利归属感弱化则必然要求进一步优化社会治理内部公共权力体系。

4.公众参与渠道少弱化协商共治场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重大的战略指导无疑将“人”格化的社会公众置于社会治理的更高地位。但可以看到,当前保障公众参与“既有的制度性渠道也容易流于形式或被虚置”,导致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不高、以及非制度化和体制外参与成为舆论焦点。时至今日,社会治理中官本位和权力本位的观念并未彻底根除,社会协同的观念也尚未根植于公众乃至一些公权力掌握者心中,这都是导致社会治理体系“公众参与”无法有效实现的深层原因。

(二)社会治理的优化路径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在社会治理层面,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相互博弈、协商、合作的价值共同体、目标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因此从合作治理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科学再造与优化,要求对治理主体参与维度渠道、公共价值伦理、联动治理制度,数字治理技术支撑的强化与重塑。

1.界定治理共同体参与维度及渠道
政府应当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运行规则,不断完善共同体的架构脉络,发挥资源优势和政策导向,激发其他治理主体的能动性。同时推动治理重心下沉至基层,实现精准化、精细化的公共服务供给。当前社会组织、企业的角色定位相较于政府而言则是被动员者,一方面能够填补拓展政府行政边界外的治理空缺,另一方面能够承接政府的相关职能转移,供给优质的公共服务,满足多元化的用户需求。

公民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单元,公民可以借助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载体塑造参与意识、培养参与能力的同时,在选举、决策、监督等民主训练中拓宽参与治理渠道,从而实现深层次、多维度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2. 规范共同体的公共价值伦理导向
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伴随着新旧公共价值伦理导向的转变,即工具理性和公共性的兼容磨合。首先要推动“善治”模式的实现,强调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推进治理理念“从管理到服务、从效率到效能、从法制到法治、从控制到合作”的价值转变。

其次,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还需体现出更多的回应性,即微观的个体在提出希望和诉求后,中观乃至宏观的治理主体应及时做出反馈以应对治理挑战。再者,政府也不应忽视主流意识形态的整合和核心价值观念的强化,通过制度化途径和法制化手段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感和自信力。

3.筑牢共同体数字治理的技术支撑
数字治理就是通过信息化技术为社会治理共同体赋能,以此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治理的效率。传统的数字治理强调以技术为导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数字治理则更加重视人的价值,并突出关注数字治理的伦理导向、数字鸿沟、信息孤岛以及碎片化问题等。

从更高的管理层级实现从中央到地方一体化与多层级的数据交换共享,来规避基层社会治理陷入各自为政、条块分割、信息孤岛的泥沼。数字治理会愈加广泛地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海量收集社会治理所需的数据信息,为政策制定、执行优化、评估反馈提供客观参考,并在风险预警系统、征信系统、社会评价系统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使工具理性和效率优先的价值导向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并重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角度二:人工智能嵌入社会治理带来的风险

(一)人工智能技术给社会治理带来的挑战


1.非对称性:技术独裁与寡头统治 技术赋权与约束并存
人工智能技术向政府与公民双向赋权的同时强化了对他们的双向约束,但赋权与约束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称的。技术并不是中立的、价值无涉的,特别是当公共权力与技术相结合时会产生深刻的政治影响。

拥有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国家政府在掌握和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时拥有巨大优势,可以在国家控制体系中利用技术优势来收集和存储公民信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监管。相反,人工智能技术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赋权是有限的。在现实生活中,民众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还不全是为了民主监督与利益表达,主要是为了满足日益多元化日常生活的需求,如智能教育、智能人居、智能驾驶等。

2.有限性:传统官僚结构难以主动释放数据开放性
人工智能嵌入在促进公民参与和行政吸纳时展现出有限性的特点,传统官僚制结构可能很难主动释放算法和数据的开放性和共享性。行政吸纳的有限性就体现在算法作为新的政治性规则其本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张力,更是公民权利保障机制与国家权力监控机制之间的失衡。

政府通过对平台规则(算法)的编码与建构把国家意志编入技术平台之中,公民作为平台和技术的使用者只能遵守平台规则而无法跨越和重建。这种对民意的吸纳不同于金耀基先生认为的政府将社会精英或精英团体代表的政治力量的利益吸收进行政决策的结构中,这种行政吸纳的本质是被动性的政治纳入,即想要使用平台技术,就必须要遵守平台背后的政治性规则。

因此,国家通过人工智能塑造出的镜像权力“修剪”着社会现实,通过算法滤镜看到的社会可能只是政府自己的影子。

3. 无序性:社会政治力量之间的权力博弈,加剧社会碎裂的潜在风险
人工智能技术为传统科层制的权力体系制造出难以触及的隐秘空间。传统政治空间的最为明显的特点是谁都无法逾越的政治边界如地域区划、部门分工等。而人工智能、“互联网+”等科学技术在数据、网络的掩护下正在创造一些很隐蔽的政治空间,甚至西方将此标榜为民主政治的沃土,对这些空间尽管有一些监管,但这些空间仍然被视为是无界的,并挑战着传统政治权力的运行。如在颜色革命进程中,Facebook作为一种技术平台促成一些国家内部的青年运动。

(二)人工智能时代下的社会治理的出路


◽️ 角度一

1. 以数据与算法治理为基础,加强人工智能风险的根源治理
具体而言,在数据的采集阶段,要最大限度消除数据隐藏的偏差。因为如果基础数据的产生过程中存在有利或不利于某类人群的偏差,那么用这些数据揭示的一些统计关系就会使那种偏差固化。在数据共享和数据安全方面,要积极推动智能技术系统和平台的共建共享,打破数据孤岛,畅通数据交流和共享渠道。同时,要注重数据安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数据泄露侵犯个人隐私权利。

就算法治理而言,核心议题是要规范和监管算法的运作,增强算法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规制算法权力,彰显算法正义。一方面,要加强算法问责。构建有效的算法问责机制是算法治理的重要内容。对算法应用引发的风险设置一定的责任结构,嵌入责任机制,是加强算法规制必要的制度设计。算法问责的基础是提升算法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因此,要求算法运用履行告知义务、参数报备、参数公开和规定算法可解释权等治理手段应纳入算法治理的公共政策。

2. 以优化与完善社会政策为保障,彰显技术治理行为的价值理性

在技术治理的实践中,必须重视对人的尊严、自由和社会民主、平等、公正等重要价值的维护。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社会治理,应有助于实质性推动社会整体“赋权增能”和公共性建构,而那些“智能革命中利益受损的群体,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需要得到充分保障”。

为此,一方面,公民应拥有平等享受人工智能的社会应用带来的成果的权利,尤其是政府部门提供的数字化、智能化基本公共服务,应普惠公众。

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适应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终身学习和就业培训体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应对人工智能发展可能带来的结构性失业等问题。基于此,基本收入制度应提上公共政策议程。“基本收入”是指国家(地区)向所有成员支付一定数额的收入,满足其基本生活的需求。

3. 以风险评估与社会实验为手段,开展人工智能风险的监测预警
人工智能技术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运用多种手段和工具,对其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开展人工智能风险监测预警。一方面,政府可联合高校、社会组织和互联网企业,邀请技术专家和公众代表参与,对人工智能的社会应用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其风险类型、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对策,有效规避人工智能的应用风险。

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研究。为研究工业化社会带来的影响,美国曾通过组织大规模社会实验,称为“霍桑实验”,对工业文明时代人类的心理和行为问题进行深入的解析。

需要补充的是,人工智能风险的有效治理必然要求加强人工智能研发人员的责任伦理意识,引导他们将道德算法融入人工智能研发设计的算法模型。因此,面向人工智能的研发人员,加强技术道德与伦理规范宣传和教育,亦应纳入人工智能发展的相关公共政策。

4.以社会合作与共治为架构,推进人工智能风险的协同治理
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治理应用中必然涉及多元利益主体,因此对其风险的治理亦要求多元主体参与共治,倡导社会合作。具体而言,要打破传统的“命令—控制”式技术风险治理模式,促进政府与技术专家、公众和社会组织的交流和协商,引导多元社会主体和利益相关者参与人工智能技术系统和平台的安全论证、讨论,共同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实现社会资源配置帕累托改进和社会运行系统整体功能的提升。

当前,人工智能的应用风险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因此对其协同治理亦应突破国界。人工智能风险治理需要全球性协调机制、全球性协作平台以及全球性的标准和规则,以及国际范围内人工智能的道德伦理系统和价值理念的碰撞与讨论。

◽️ 角度二

1.政府建立健全开放的治理体系和机制,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的能力,
政府应以人本主义”为核心,打造权责一致的、全新的数据与算法治理体系,让人们自主决定是否、如何以及由谁来使用、开发、监管数据信息和算法,并确保使用者、开发者、监管者对民负责以实现数据共享、成果共享。正如阿克莱特·彭特兰指出的,政府应当建立“将公民自身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控制权和处置权交还给公民自己”的“数据新政”,保持数据权力的谦逊,用技术赋权来对抗权力鸿沟。(我很喜欢这一句!)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防控技术势差和不平等风险
与农业革命、工业革命类似,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智能革命同样会导致社会碎裂、利益分化和社会分层,人工智能及其成果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或公共物品在分配上具有潜在的不平等性,特别是人工智能的负面效应造成的损失需要政府承担、调节和再分配,以缩小不平等和相对剥夺感,增加民众的“参与感”“体验感”和“获得感”。就此而言,一些具体的社会救济和再分配政策设计必须要进入政府议程。

3.重铸“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政府应该基于人本主义的发展理念总体布局人工智能的国家发展方略,引导技术发展,满足人民的生产生活需求,调节技术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同时作为国家利益和人民权益的守护者仍需肩负制定人工智能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责任。企业既要承担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的重任,同时还要肩负起如数据保护、隐私安全等企业社会责任与伦理责任。公民社会更要主动出击,全方位参与到法律与规则制定中,监督政府与企业在各环节中的权责实行情况,夯实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双向协同治理体系。

英国物理学家斯蒂芬·霍金和美国企业家埃隆·马斯克都曾发出对人工智能风险威胁的警告。人工智能的风险之所在,就是人类自我警醒之所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必须以关怀人类为宗旨,创造以人为本的智能社会。在“总体性社会”到“分化性社会”的深刻转型中,人工智能嵌入社会治理有其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我们要在应对人工智能的风险和挑战中推动社会治理变革和创新,促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增进社会福祉和进步。

说在最后:请注意,措施段一定要言之有物,不要说一些空话,制定法律(制定哪方面法律?针对哪些问题?对象是谁?)说到技术相关的治理,就一定要去背诵一些实实在在的语料(你可以不理解,但是你要背下来) 切记切记,措施段绝对不能套话、空话!

关于数字经济那块儿可能有同学还不是特别理解,这里受篇幅限制,推荐一篇论文阅读,非常全面,并且里面也会有很多同学可能需要的语料和框架:【1】程恩富,王爱华.数字平台经济垄断的基本特征、内在逻辑与规制思路[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8(05):1-10.


📖 参考文献

[1] 程雪军,侯姝琦.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规制困境与治理机制[J/OL].
[2] 张铤.人工智能嵌入社会治理的风险及其规避[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2,(03):120-126.
[3] 花宝2021年模拟考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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