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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懂就问:加重行贿处罚,受贿不应该加重处罚吗?
        7月25日,刑法修正案草案25日已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补充七条刑法,其中一条是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同时还特别说明,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的犯罪条款。
       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方面,草案增加了一些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
        解释中称,现在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一些人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行贿,试图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草案提议,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两档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草案规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将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有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我拍手欢迎。包括家族企业,如果有人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在家族企业中有腐败行为,对其入刑就是保护其他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想透露太多,我本人就是家族企业因产生腐败遭受重大损失的受害者,当你认为不可能发生的一些事,一切皆有发生。
        刑法修正草案休息被媒体发布后,网民反映不一,大多人认为行贿罪判的重了,行贿的人就不敢再举报受贿人,怕举报后自己也受到重判。行贿受贿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应该出台一些对公职人员的受贿加大惩罚力度,不能只提高行贿者的判罚。如果对受贿者进行严惩,使其不敢接受贿赂,只要公职人员依法办事,行贿者就无机可乘。

        我认为法律应该对受贿者加大处罚力度,行贿者举报受贿者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鼓励公民对腐败分子进行举报,并给予举报人一些奖励。官员不敢腐败天下才安,人情关系不能影响公权,更不能干扰司法。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举报官员腐败将得到与腐败资金相挂钩的奖励,例如案值的5%或10%用于奖励举报人,行贿者对受贿者举报可免于刑事处罚。当然,受贿者也可以举报行贿者,让双方的权力对等,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那些违法犯罪的脏手就不敢轻易伸出。
        另外,还有一种索贿,在别人不愿意行贿的情况下进行索要贿赂,类似情况与抢劫性质同等,靠自己的权力资源威胁别人或间接暗示对其行贿。
       既然政府要出台新的法律严惩行贿者,不如直接来个干净利索的,把行贿受贿都列入重刑。行贿受贿金钱或物质超过十万元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行贿受贿案值超过100万元者执行死刑,既不能减刑也不能缓刑。不要给任何行贿受贿的人留下逃避处罚的机会,让所有人提到行贿受贿都瑟瑟发抖。

       我也提一些想让法律修改的草案,为了扶正社会风气,杜绝社会乱象发生,凡是公职人员在与其相关工作中说谎,必须开除公职。只要没有人敢说谎,社会风气一定会得到好转,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也能得到制止,没有人愿意为别人的违法犯罪让自己承担严重后果。
       近些年,在一些焦点事件中,有些人试图掩盖真相,用一些谎言想糊弄过去,但最后都被后来的调查推翻。像这种情况因为一些人的说谎,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增加了国家投入后续调查的人力和财力成本,必须让撒谎的公职人员受到严厉处罚,开除公职。
        此外,破坏社会风气的碰瓷行为,也应该列入刑法,碰瓷如同讹诈,还有一些拦婚车索要钱财,也被视为拦路抢劫。小恶不惩必成大患,社会风气被带坏,还有什么文明可言?人人都可以找一个耍赖的理由索取钱财,好人在社会上将寸步难行。

        公职人员在与别人发生冲突时,别人还没碰到就倒地装伤,这种人败坏政府整体形象。如果被确认装伤倒地试图讹诈别人,对其应该开除公职,因为他们在败坏社会风气上起了一个坏头,使整个社会进入了一个躺地讹诈的时期,破坏我中华民族形象。
       公民权利方面,私闯民宅殴打主人,主人所做出的反抗是否强烈,都应该被法律视为正当防卫,法律原本就规定老百姓的私宅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如果司法部门案件所需,必须出示相关证明,否则都被视为非法闯入,后果自负。包括没有执法权的公职人员越权执法和暴力执法,也应该被列入寻衅滋事,因为国家没有授权给他们执法权,更不会允许他们暴力执法,是他们的个人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不应该受到不“执法”名义下的保护,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有网友还提出,“互殴”判罚破坏了社会公平,所谓的两人打架不愿一个这种说法完全错误,凡是发生肢体冲突者,一定会有一个先出手者,法律应该对先出手攻击别人者严惩,后者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过程中,如果不造成特别明显的过分后果,都应被视为正当防卫。我赞成网友的说法,凡事都有因果,不能糊涂官办糊涂案,不认真调查事发原因的“互殴”,就是懒政,就是不分是非的破坏法治公平。
        拐卖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属于重罪,会给失去亲人的家庭造成精神终身损害,承受长期痛苦折磨,拐卖妇女儿童仅次于行凶杀人,获刑起点应该在十年以上至死刑,且不得减刑。

        强奸罪的3~10年有期徒刑,应改为一定年数,如5年或7年,不在3~10内伸缩就不会给人情枉法机会,伸缩性大,必然有人可钻法律空子。强奸幼女和未成年,死刑不缓;与未成年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同意,都按强奸罪判罚。
       搞形式主义者,破坏政府形象,让公信力下降,应当开除公职,并将搞形式主义所消耗的公共财力,由其个人承担。
        法官审理案件,一审判决被终审推翻,年内周期一次处分,两次开除公职,三次获刑,运用法律错误或人情关系以及其他原因干扰司法,必须付出自己的代价。
        非法强拆被受害人反抗,受害者的反抗行为都应属于保护私有合法财产的正当防卫,免于刑事和民事责任。
        放行醉驾人,放行者与当事人都以醉驾处罚,不能以证据被时间毁掉逃避法律追究,对放行者严办便可杜绝“这个可以走吗?”

       长期包养异性,无论是否是上下级关系,都应按卖淫嫖娼处罚。因为包养存在金钱物质交易,甚至存在权色交易,以各种利益换取对方提供的性服务,原本就与卖淫嫖娼没有区别。因此,无论任何人包养异性都应该按卖淫嫖娼追究责任。
        此外,腐败官员的小三、情妇,在法庭审理腐败官员时,必须公开出庭。她们是非法涉案人员,私权不应该再受保护,只有让其感到丢人并受到法庭审判,才可以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以后就不会有人性贿赂。
       毫无疑问,凡是认为对公职人员要求严格的,都是法律不公既得利益者,也是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他们怕法律没有空隙可钻,才不同意法律对不法者处罚升级,更不想看到法律的公平运用。
        今天就写到这里,有关法律方面需要修改的地方太多了,以后有时间继续补充。修改法律应该着重于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对公职人员进行约束,公职人员不敢违法犯罪,普通老百姓更不敢。关注下方号,分享更多民生故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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