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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撰写|浙江省厅一般科研项目申报通知(9.30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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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

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的通知


一、立项工作

(一)指标数量

高校申报限额指标数量请于2023年6月30日起在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平台查询,并注意分配说明。

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继续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专项,限额数详见附件1。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系统中查询到的限额数含本专项限额数。

(二)时间安排

请各高校于2023年9月30日前组织完成项目的立项工作,并自行发布立项文件(无需上报)。

(三)项目资助

各高校应当根据学校发展和项目研究的实际,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其中,理工类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1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0.5万元。

(四)立项基本要求

1.重点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碳达峰碳中和、海洋科技、农业科技、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以及浙江省相关“十四五”规划阐明的重点研究方向,注重加强基础研究,积极服务我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认真落实《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突出科学精神、创新质量、服务贡献。高校要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实行申请前价值和市场前景评估。

2.项目主要资助高校副教授(或相应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45周岁以下〔含〕)和高校专业学位在读研究生。项目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者,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课题组,有合理的梯队。

3.正在主持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项目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且在处理期内的教师不得申报。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同时在研1个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高职高专院校一线教师主持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60%。

4.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研究期限为2—3年。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专项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应为专业学位在读研究生,且距毕业时间不少于1年;研究生导师应同时作为项目组成员,并加强指导,督促研究生按时推进项目研究工作,于毕业前办理项目结题。

二、结题和清理

2019年起一般项目结题权已下放给高校,省教育厅不再统一组织结题,各高校要完善本校相关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结题管理。2019年(含)之前立项未完成的省教育厅高校科学研究项目(含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将于2024年6月30日进行集中清理。

三、其他要求

(一)各高校应制定符合青年教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科研活动实际的申报条件、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确定适合的项目资助额,并及时在校内公布,确保立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二)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平台网址为www.ky.zjedu.gov.cn,各高校确定的立项项目要在管理平台上完成《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填写。立项项目应与上传至网络平台的项目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

(三)请各高校认真做好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的立项和日常管理工作。

本科高校联系人:高教处童振华,电话:0571-88008980。职业本科和高职高专院校联系人:职成教处史庆滨,电话:0571-88008860。

附件:限额数、申请书请长按二维码查看下载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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