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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原宅基地上或房屋因征收被拆除后又修建房屋,不具有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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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当事人已就案涉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签订过安置补偿协议,即使其所诉的被拆除的房屋客观存在,亦系其在原宅基地上或房屋因征收被拆除后又违法修建的房屋,行政机关拆除该房屋并未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6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霍现民,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军,该区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霍现民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洛龙区政府)确认拆除房屋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40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霍现民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中,霍现民与自家哥哥(霍京民)在1992年国家统一清宅时,在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填写霍现民一人名字,霍现民合法建一幢二层430平方米房屋,洛龙区政府未向霍现民提供征地决定书、安置方案、拆迁许可证等规范性文件,就动用公安200余人于2018年12月29日上午10点40分强制拆除霍现民430平方米房屋。(二)二审法院将与本案无关的2006年455.69平方米房屋拆迁混淆在一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重建。综上,洛龙区政府2005年未告知,未公告,未开村民会议,未开听证会,无征地决定书,无安置方案,无拆迁许可证,以修建开元大道为名囤占土地多年,且一直荒废,霍现民为了儿女们的成婚,于2011年新建二层砖混房屋430平方米。2017年4月26日洛龙区政府委托后河村两委发布一份公告和施工方安全责任协查通知书,公告内容为,接上级通知:从今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和搭建任何设施,先期房屋已拆、房款已领并且按月领取过渡费的农户,不得在原址上重建、加建房屋,重建、加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赔偿。施工方安全责任协查通知书内容为,通知要求:各建房户要充分考虑自家的基础牢固情况再决定加建几层,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方能施工。涉案房屋建于2017年4月26日前,符合赔偿时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驳回霍现民的起诉是否正确。霍现民起诉请求确认洛龙区政府强拆霍现民两层房屋(面积430平方米)的行政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因霍现民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洛龙区政府实施了拆除房屋的行为,故霍现民的起诉没有基本的事实根据。同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霍现民已于2006年6月19日就案涉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与原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人民政府签订过安置补偿协议,即使其所诉的被拆除的房屋客观存在,亦系其在原宅基地上或房屋因征收被拆除后又违法修建的房屋,行政机关拆除该房屋并未侵害霍现民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驳回霍现民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霍现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霍现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杜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鹏


来源:网络、自然资源法律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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