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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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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

你(单位)于  (时间) 实施了         的行为,涉嫌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  (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指南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部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充分调查取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一、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出生年月、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住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自然人的基础上应当包括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与职务、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2个以上的,应当依次列明。

二、要准确列明不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三、不服行政决定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五、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存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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