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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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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中止执行的情形及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止执行     年    月    日作出的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文书名称、文号及简要内容)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机关将依法恢复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制作指南


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中止强制执行时制作的文书。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写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中止执行情形和理由。

三、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四、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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