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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个话题,讲的是有个全国政协委员,接受采访时表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

他说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扶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改革政审方式,对考生或被政审人的政治表现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并注重以实证证据予以证明,而不受他人行为的影响或者由有关单位单方认定。

这个话题有什么好讲的,我看是没有的,本身就是个屁股话题。我没有任何这个话题臭不可闻的意思,我的意思是,对这个话题的态度,涉及到的是读者本身的立场。

但从为人父母的角度来说,读者本身有问题,自然倾向于支持该委员的说法,毕竟谁也希望自己的孩子有个好前途。

读者本身没问题,自然倾向于反对。毕竟谁也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好不容易有个好前途,孩子的同事家里有问题。

但是我们不可能只从为人父母的角度看问题,毕竟只从为人父母的角度看问题,谁说的都有道理,就评不出一个高低来。实践的东西要从实践解决,不能从理念解决。从理念解决,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说都有道理。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个人的命运在不同的时刻,应该拥有同样的标准。于是事情闹得很大,连罗翔老师都站出来讲刑法了蹭热度了。

讲刑法没有问题。但是问题在于,事情是个刑法的事情吗?

这事情说的是连坐邻里,牵扯九族吗?

这不是,这事情本身不是刑法的事情,而是一个公务员录用规定中的事情。换句话说,政协委员不懂法,所以我们要普法,讲法就要好好讲法,而不是讲情绪。

这是个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刑法》又不是《公务员录用规定》的上位法,再怎么来说也管不到公务员录用,讲刑法的教授,出来趟这浑水干什么呢?岂不是要坏自己的口碑?

一个职业的录取规定,归根到底走的是劳动关系,这是民事范畴的事情,涉及到的是本人就业的权利。任何一个单位有权利筛选自己单位认为合适的人参加工作。

人不能因为种族、信仰而被歧视不能工作,但是人因为个人情况和家庭情况被认为不适合参加工作,本身不违法。

其次,公务员录用规定并没有剥夺公民参与劳动,参加工作这样就业的基本权利。

一个职业的准入规定,一没有违反上位法,二没有非法剥夺公民的权利,怎么就不对了?

第三,细细研究就会发现,公务员政审并没有这位代表说的什么情况。什么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以下这三种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第一,曾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第二,曾被开除过公职的。第三:有法律规定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况。

在这三条规定里面,没有提到任何关于父母犯法对考公务员的影响,主要还是针对个人是否受违法犯罪。

只有人民警察等重要岗位,写明了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不能当人民警察。

不管是谈法理,还是谈法条,我们发现了,有些人想要动歪心思,搞坏动作,从法律上搞不通,便只好搞搞政治正确。开始讲理念。

发财的时候,在讲我三代从商,你凭什么十年寒窗,就想赢我三代从商。这是讲理念。

到了落难的时候,就一人做事一人当。这还是讲理念。

人他要讲理念,一定是因为讲现实讲不过,理念没有对错,是非都为双标。人双标到这种程度,怕是狗见了都要骂一声畜生。

讲政治正确,这就是最大的问题。毕竟政治正确总是拿着最正的价值,说最歪的话,最后收获了流量,捣乱了人间,美国人搞出几十种性别,前车之鉴就在那里。

还要搞政治正确,我只能讲,到底安的什么心?

怕不是有的人的圈子,本身没有那么干净,经济犯罪,行贿受贿比比皆是,已经拿了好处,又想千秋万代,所以才有这样的想法吧?

张明杰贪污巨万,曲婉婷回国考公,是这个意思吗?

讲话一点把风的地方都没有,整天在这里提屁股问题,还做不做人了?

刑罚所以为刑罚,就是要有威慑力。现在连这点威慑力都不要了,安的什么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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