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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卖人头”歪风该狠刹!

安徽时评 安徽时评
2024-09-07
据媒体报道,2013年至2023年3月,湖南省郴州市第一职中就业办原主任喻海军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按照每名学生每月300元至600元收取好处费,共计255.37万元。


10年时间,喻海军收受学生的“人头费”达200多万元,令人瞠目结舌。值得追问的是,喻海军疯狂敛财10年,为何没被及时发现?他背后是否还有“保护伞”?

实际上,这样的现象并不鲜见。实习生素质高、工资给得少,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不用给他们交社保,企业自然喜欢用这样的廉价劳动力。一些无良学校拿了企业“好处”,与无良企业沆瀣一气、一拍即合,不顾国家相关规定“卖人头”。一些职校生成了企业的廉价劳动力,成了学校领导牟利、敛财的工具。

这种“实习”,摧残学生的身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让本来出于锻炼目的的实习变质变味,成了无良学校、无良校领导与无良企业对学生进行的一场“围猎”。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学生实习。

但现实是,一些职校或学校领导变成了“包工头”,职校生成了“包身工”,实习活动演变成稳赚不赔的“血汗生意”。一些职业学校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变相强制学生实习,比如规定不参加他们指定的实习就不能毕业等。

要让学生免于被强制实习,让刚性规定从纸上落到实处,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违规职校的查处力度。比如将有违规实习行为的职校纳入“黑名单”,每年招生时对外公示等;充分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畅通学生投诉渠道;学生及其家长也要增强维权意识,不能当“沉默的羔羊”,监管部门也要帮助他们维权。

目前,保障“没身份”的实习生合法权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原劳动部1995年8月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成了一些企业肆意侵犯实习生权益的重要原因。

我们期望,通过强化法治保障,并激励企业承担学生实习的主体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实习管理工作,让实习生尽快走出权益保护困境。



撰稿:戴先任
编辑:陈昌清  蒙国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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