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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WePhone创始人的婚姻悲剧到王宝强的绝地反击,有产人士该如何保全婚姻财产?

2017-09-26 祝愿你婚姻美满的 诺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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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因为离婚失去财产、公司遭遇危机而跳楼自杀,此前王宝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转移,更是成为广受关注的法律焦点。


每个人都希望婚姻长久,但是学好相关法律,不仅能更好地保障婚姻稳定,还能在不幸面临婚姻破裂和财产分割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


今天,我们整理了来自诺亚财富“投资下午茶”中律师的观点,一起来看看,有产人士如何做好婚姻财产保全?


分享 |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文霞

编辑 | 诺亚财富品牌市场中心  刘梦洁

 

苏享茂的悲剧婚姻

 

2017年9月8日晚,一封WePhone开发者苏享茂的“遗书”被曝光并引发大量转发。自称是WePhone开发者苏享茂的社交媒体账号发布文章,表示自己被前妻逼迫,“今天我就要走了,App以后无法运营了。”

 

根据苏享茂的遗书梳理出该事件大致始末如下:


2017年3月14日,苏享茂和翟欣欣通过世纪佳缘相识;


6月7日,双方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同时,苏享茂支付翟欣欣88万元,获得女方之前一段婚姻的调解书


7月18日,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房子归翟欣欣,苏享茂同意赔偿翟欣欣1000万元;


9月7日,苏享茂跳楼自杀。


结婚仅一个月零11天,而相识短短109天,翟欣欣通过各种手段消费了近1300万。


律师观点:

他错在没有区分婚前与婚内财产

 

律师任文霞认为,从婚姻财产保全的视角来看,在这场悲剧的婚姻中,苏享茂主要犯的错误在于,没有搞清楚婚前财产与婚内财产的区别。

 

具体来说,结婚仅仅一个多月,苏翟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少之又少的。所以翟要一千万的精神赔偿也好,要房子也好,实际上都是没有法律基础的。如果能够把这些东西搞清楚了,这件事根本无可畏惧。


相关知识点: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简单来说,结婚了之后各自或共同创造的资产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结婚之后,双方各自的时间、精力全部放在同一个池子里,一旦去花这个池子的时间和精力做一些经营活动,相应所产生的所有经济性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婚前父母买的房子,登记在我的名下,结婚后这个房子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不会。


问:如果十年后房价涨了呢?增值部分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不算,因为是自然增值。但是如果是出租,那么租金部分就算做共同财产,因为出租需要花费时间精力。

 

问:我婚前就开始炒股,婚姻存续期间股票账户有了很大的增值,增值部分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算的,因为炒股需要付出时间精力。

 

问:结婚前我做了一个公司,那时候还不怎么值钱,结婚存续期间它实现了很大的增值,比如说在A股、H股上市了,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如果没有签署任何协议,股权的增值部分,之后产生的所有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之后的所得,除掉婚前小的价值,统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月20日的“诺亚投资下午茶”上,嘉宾们分享了关于“婚姻家庭财产保全”的观点,右二为任文霞律师


  王宝强的绝地反击

 

王宝强离婚案件主要始末: 


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通过微博公开发表了离婚声明,称“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声明中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2016年8月15日,王宝强来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马蓉依法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7年9月13日,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曝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警方控制。


律师观点:

涉及到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认为:从婚姻财产保全的视角来看,在这场王宝强的绝地反击中,主要涉及到的法律要点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与职务侵占。


相关知识点:

 

1、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赋予夫妻在合理的范围内,就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家事代理权。但如果处分的财产超过日常生活开销的范畴,比如购房、办公司等,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需要告知配偶并获得配偶的同意。


如果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转移财产将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其结果是该转移行为无效,或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内分割财产。

 

所以,如果马蓉涉及到已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则结果是该转移行为无效,或无过错方(王宝强)有权提出婚内分割财产。

 

问:日常生活开销,例如柴米油盐这种小的支出都在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内吗?

答:是的,双方可以自由处分。

 

问:购房、开办公司这样大的资产处分,可以自由决策吗?

答:不可以,要告知配偶,并且获得配偶的同意。如果是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转移财产,就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知识点


2、职务侵占: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职务侵占这块,王宝强案给了被转移财产一方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很大的启示,如果在婚内有经营公司的,在离婚诉讼时应当留意公司资产是否存在被侵占的情况。


如果配偶为公司股东或借助第三人转移公司财产,也都可能涉及职务侵占,一旦认定侵占的事实,不仅对方可以涉刑,你还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到这里,苏享茂与王宝强的离婚案件,就从婚姻家庭财产保全的角度给大家分析完了,你是否有所启发呢?(完)

  

*注:两个案件都还在审理中,所以上述案例仅作为案例分析供参考。

 

《投资下午茶》栏目对话行业资深投资人士,深谈投资理念、逻辑和方法论,是由诺亚集团培训部联合歌斐资产、业资中心、研究中心、品牌市场中心、总经办、方舟信托(香港)等共同打造的精品专业培训项目,每周面向诺亚员工和客户定期举办,并通过微信直播在线辐射更多投资人。

 

本期分享人任文霞:具有逾10年在上海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验,在过去数年为中国高净值人士提供了境内信托和境外信托设立的全程服务,在家族信托领域积累了较为全面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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