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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武: 司法公正,请从"司法礼民"开始

2015-10-04 崔武 大案


今日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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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主编按语】

“司法便民”还是“司法礼民”?两岸口号类似,但实践效果迥然不同。

近年来,大陆法院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辩审冲突频发,一批“死磕派”律师依法抗争却为公案司法机关所不容,究其实质,很多都根源于公案司法人员过于强势,甚至有法不依,肆意违反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和律师颐指气使、出言不逊更是常事。笔者近期赶巧分別到两大"文明"法院一一海淀法院和朝阳法院一一代理两起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出庭,发现尽管新一轮司法改革推行三年了,法官还是那么嚣张,无论男女! 不由得感慨系之:现在咆哮公堂的,往往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律师,而是法官,甚至是书记员!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就在几年前,笔者造访台湾地区法院并有幸参访旁听,不管是年轻的法官还是资深法官,总是对律师非常尊重,从来不会出现咆哮公堂的现象,而观其法院网站首页,醒目口号往往是“司法礼民”四个大字,并不同于大陆的司法为民或司法便民。有感于此,笔者很早就想写一篇司细节决定公正的文章,当时的题目就想叫"司法公正,请从司法礼民开始",不想偶然看到崔武律师的大作,虽成文于几年之前河南高院出台《《河南省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之时,但内容并不过时(其后河北等地也出台类似规定,但试试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今特推送此文,以便引起司法系统的关注和反思。


司法公正,请从"司法礼民"开始


作者:崔武(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原标题:看得见的正义:从司法礼仪开始

本文经作者崔武律师授权@大案 发布


“你当法官还是我当法官?”、“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听你的还是听我的?”、“我就这样判了,你去告好了,想找谁找谁,想去哪告去哪告”:这些耳熟能详的“经典语言”经常会从法官嘴中迸出。虽然感受到霸道,但你也奈何不得。法官嘴大,律师嘴小。你有什么办法?最近一位法学教授告诉我,他为一个案子跟法官论理,法官竟然说:不要跟我谈法律。还有,我们经常见到法官开庭打瞌睡、与当事人争吵、酒后审案、公开接受当事人一根香烟这些细节更是在庄严的法庭上屡屡上演。最近《河南省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专门对上述小节问题开出药方。“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不得翻阅与庭审无关的卷宗、书籍、报刊、文件及其他文字或图像资料;不得有打瞌睡、吸烟等不雅行为;不得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屑或厌烦的表情。”“开庭前后、休庭期间,法官不得有主动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打招呼、点头示意、递烟递水、说笑、交谈等足以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法官一般应当在接待室接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来访群众。法官应当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做到来有迎声,问有应声,走有送声。 ”该规范还附上了法官的文明用语和法官忌语。虽然管理的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但违反了也要受到从批评教育到调离法官岗位的惩戒。


图片经作者授权@大案发布


笔者不禁为河南高院制定的这部法官礼仪规范叫好。因为遵守这些礼仪规范,法官才能给社会看得见的正义。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面,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的道德限制。然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公正结果,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尽管如此,人类法律价值中还有一些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或结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当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道德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为当事人所能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察觉。甚至在有的时候,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就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就是程序正义。西谚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通俗地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很显然,一个动辄训斥当事人,不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妄下结论的法官,当事人会对他的公正裁判寄予多少希望?相反,法官在细节问题上处处留心,给当事人合法程序权利充分尊重,尽管结果与期待相差很远,他也会输得服气。

  

在以往的司法伦理中,我们强调得更多的是“法院是诉讼的中心”、“法官是诉讼的指挥者”,而或多或少地将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视为管束的对象。事实上,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是具体的、现实的。司法应当让社会对它的每一个具体过程心悦诚服。因此,法官行为的规范化十分重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举手投足,一言一行都有是非分明的价值评判。河南高院让“看得见的正义”先从司法礼仪上体现,可谓抓到点子上。司法正是通过法官规范无数个小小礼仪,凸显程序正义,彰显它的公信力。



当然,如果仅有司法礼仪,而无结果公正,那是做秀。但没有司法礼仪,结果公正也无从谈起。司法常常通过手段文雅来昭示结果正确。因此,我们说,给社会看得见的正义:从规范司法礼仪开始!


附1:河南省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08-03-23 18:2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法官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礼仪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


第三条司法礼仪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着装礼仪


第四条法官执行公务需要证明其身份时应当着制服;开庭时应当着法袍或制式服装。


第五条法官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按规定着制服。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法官二人以上共同执行公务时,穿着制服应当统一。


第六条立案大厅和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制服。


第七条着制服时应当佩戴制式胸徽,并不得佩戴其他徽章。


胸徽的佩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制服、衬衣、领带、鞋袜等衣饰应当保持整洁。


第九条不得在审判法庭及其它公共场所当众更换制服。


第十条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外露衬衣下摆,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运动鞋、旅游鞋等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


第十一条着制服时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链)、领饰、信物等饰物。


第十二条着制服时不得有与他人勾肩搭背、挽手、嬉闹等不雅行为。


第十三条非执行公务期间,不得着制服出入宾馆、饭店、休闲娱乐等场所。


第十四条法官在工作时间,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短裤、背心等服装,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除眼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五条法官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纹身、染彩甲。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剃光头。


第十六条法官参加集会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主管(主办)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开庭礼仪


第十七条开庭一般应当在法庭进行。


法庭应当保持庄严、整洁。


第十八条严禁法官酒后开庭。


第十九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因特殊情况迟到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事由需要更改开庭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因特殊原因无法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开庭时间、地点向其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第二十条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法官应当给予其说明原因的机会,一般不宜简单按撤诉或缺席处理。


第二十一条开庭前,书记员应当以立正姿势清晰、完整地宣读法庭纪律。


法官、法警不得代替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第二十二条设有法官通道的,法官应当从法官通道进出审判法庭。


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同进出审判法庭。


第二十三条法官在出、退庭时,两人以上的应当成单列行进,姿态端正。


第二十四条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入座,审判长不得宣布开庭;合议庭成员确因特殊情况离席的,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待合议庭成员到齐后再继续开庭。


第二十五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不得翻阅与庭审无关的卷宗、书籍、报刊、文件及其他文字或图像资料;不得有打瞌睡、吸烟等不雅行为;不得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屑或厌烦的表情。


第二十六条法官在庭审时一般应当使用普通话。


有一方当事人不懂本地方言的,法官不得使用方言与另一方当事人交流。


第二十七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法言法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理解的法律名词或者术语,法官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释。


第二十八条庭审中,称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时不得直呼其名,应当称“原告﹙上诉人、申诉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证人×××”等。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简称时应当当庭说明。


第二十九条法官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一)谩骂、讥讽、哄骗、威胁、压制或乞求、讨好当事人等有损法官形象的语言;


(二)其他不文明、不礼貌、不规范有失法官身份的语言。


第三十条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发言与本案无关的,法官应当予以提醒。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制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争论、争吵。


第三十一条使用法槌时,一般每次敲击一下,敲击法槌的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第三十二条宣判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全体起立,审判长应当以清晰、洪亮的声音宣读判决。


第三十三条开庭前后、休庭期间,法官不得有主动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打招呼、点头示意、递烟递水、说笑、交谈等足以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


第四章 接待礼仪


第三十四条法官一般应当在接待室接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来访群众。


法官应当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做到来有迎声,问有应声,走有送声。


初次接待、会见时应当主动说明身份。


第三十五条各级法院在立案大厅内应当设置便民窗口,摆放座椅,提供饮水,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引导。


第三十六条法官接打电话应当语气平和、语言文明,对重复来电不得态度冷淡、厌烦;对方语言粗鲁、态度蛮横时,不得以同样方式对待。


第三十七条法官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关于案件审理和执行进度的问询,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解释,不得武断拒绝。


第五章 其他礼仪


第三十八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谨慎对待社会交往,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与法官身份、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法官不得有贬低其他法官、法院的言行;不得随意对其他法官、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议论。


第四十条法官应当保持办公场所整洁。


第四十一条法官工作时间应集中精力办理公务,不得有打牌、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法院警用车辆的使用应当遵法守纪,文明行驶,不得随意乱用;不得随意使用警灯、警报、警笛和喊话器。


第四十三条法官用语应当文明,不得使用法官忌语。


第六章 惩戒


第四十四条法官违反本规范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惩戒: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追究纪律责任;


(六)免除或者提请免除法官职务。


第四十五条法官首次违反本规范第二章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六条法官首次违反本规范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法官首次违反本规范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法官首次违反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法官违反本规范,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经书面检查仍未改正的,应当通报批评;经通报批评仍未改正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十条当年惩戒记录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给予第四十四条﹙二﹚、﹙三﹚项惩戒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给予第 四十四条第(四)、(五)、(六)项惩戒的,年度考核一般应定为不称职。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范所称制服包括制式服装和法袍。


第五十二条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五十三条本规范由政治部(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规范由省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范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2:河北省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2年8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树立法官良好职业形象,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文化,提高司法公信与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司法礼仪是司法活动主体在司法形象、司法审务、司法政务等方面的行为规范与准则,是法院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精神和法院文化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行政人员均系司法活动主体,在司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本规范,切实维护法院和司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司法礼仪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自觉自律、文明规范、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司法形象礼仪


第一节 仪容仪表


第五条 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做到整洁、端庄、得体。


第六条 面容应保持清洁,不得浓妆艳抹,不得蓄胡须,不得纹身、涂染彩甲等。


第七条 发型应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相符,端庄大方。


第八条 工作时间应着制服或正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着制服,并佩戴制式领带、法徽:


(一)参加全院大会;

(二)上级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院检查、视察工作;

(三)举办“现场会”、经验交流会、“法院开放日”等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

(四)通知统一着装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制服应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着制服时,应配穿制式皮鞋或其他深色皮鞋、深色袜子。法官开庭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手链等饰品。


第十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


第十一条 非执行公务时,禁止着制服出入宾馆、饭店等休闲娱乐场所。不得着制服从事职务外活动。不得向系统外人员出借、赠与制服。


第十二条 不得在工作场合穿超短裙、吊带衣裙、背心、短裤、拖鞋,不应披衣、敞怀、卷裤腿等。


第二节 言谈举止


第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中应使用准确规范、文明礼貌的语言,提倡使用普通话。


第十四条 与人交谈时应当语气平和,语音、语调、语速适中。应充分考虑到对方的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力求通俗易懂,便于沟通与交流。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不当行为或失礼、过激的言辞,应宽容、体谅、包涵。


第十六条 接听电话时,应先问候对方,并自我介绍。通话过程中应热情大方、声音清晰、言简意赅。结束通话时应礼貌道别。


第十七条 工作中要精神饱满,行为得体,举止文明大方,保持良好的站姿、坐姿与行姿。


第十八条 工作场所不得有与他人勾肩搭背、挽臂、揽腰、嬉闹等不雅行为。


第三章 司法审务礼仪


第一节 立案


第十九条 坚持便民利民、快速高效的原则,为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诉讼服务。


第二十条 导诉服务、诉前调解、立案审查、诉讼收费等窗口岗位人员及值班法警应着制服上岗,准时上下班,保持工作场所干净整洁。


第二十一条 导诉人员应问明当事人的来意,主动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引导。按照当事人不同诉求提供法律咨询、介绍办案程序、联系办案干警、指引其到相关办公区位或约谈室等候、接谈。


第二十二条 立案工作人员应态度认真、工作细致、语言规范、热情文明,平等对待每一位来访群众。在立案和审判法庭应该设立无障碍通道、对老弱病残孕等优先接待,必要时提供上门立案服务;对电话预约立案、网上立案要做好法律释明、信息审查、登记等工作,方便群众诉讼。


第二十三条 立案工作人员接收诉讼材料后,应认真审核,详细登记,及时处理。因故不能立案的,应当耐心、详细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告知有权处理的单位或法院。


第二十四条 接受咨询时应认真听取提问,耐心回答问题,详细解释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


第二节 调解


第二十五条 坚持依法自愿原则,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第二十六条 调解人员应保持中立、公平、公正。注意自己的语言、手势、表情和眼神,避免引起当事人的误解。


第二十七条 调解工作应注重增强亲和力、透明度,用问候、让坐、递水等贴心举动营造和谐的调解氛围,提高调解效率。


第二十八条 应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求,不随意打断。根据案件的性质、起因、发展过程全面把握案情,调解时做到依法有理、有节、有度。


第二十九条 用语文明和善,用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的语言释法明理,用当事人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调解,努力营造融洽的氛围。


第三十条 应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当事人的理解能力、性格等因素找准调解的切入点和平衡点,对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方法,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促使当事人自愿和解。


第三十一条 调解应保持中立、公正,不可站在一方立场批评指责另一方。


第三十二条 调解过程中应给当事人留下思考和权衡的空间,不能因操之过急引起矛盾激化,更不能武断专横,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第三节 庭审


第三十三条 除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外,开庭一般应在法庭进行。法庭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整洁。


第三十四条 开庭前,书记员应当以站立姿势,清晰完整宣读法庭纪律,保证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听清法庭纪律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设有法官通道的,法官应当从法官通道进出审判法庭。


第三十六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开庭时间的,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说明原因,表示歉意。


第三十七条 法官入座后,书记员应及时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是否开庭。


第三十八条 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入座,审判长不得宣布开庭;合议庭成员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确因特殊情况离席的,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待合议庭成员到齐后再继续开庭。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法官应当给予其说明原因的机会,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一般不宜简单按撤诉或缺席处理。


第四十条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法言法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理解的法律名词或术语,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释;称谓应规范,对当事人应当称“原告”、“被告”等,不得直呼其名,也不得称“你”、“他”等。


第四十一条 法官在庭审中应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言,询问时应语气平和,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


第四十二条 庭审中法官目光应当平视,询(讯)问当事人时目光应直视。不得有不雅行为。


第四十三条 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其发言重复或与本案无关的,法官应当提醒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发言。不得随意打断、制止当事人的发言。


第四十四条 开庭前后、休庭期间,法官不得有主动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打招呼、点头示意、递烟递水、交谈等足以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法庭宣判时,合议庭成员必须全体到庭,宣读裁判文书声音要洪亮、清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起立。宣判后,对败诉方提出的质疑,应当在闭庭后耐心做好答疑释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应当按规定使用法槌。使用法槌时,一般每次敲击一下,敲击法槌的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不得连续敲击法槌。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庭秩序。要精神集中,态度严肃,举止端庄,行为文明,处置有力。


第四十八条 法官开庭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法庭组成人员酒后开庭;

(二)翻阅与庭审无关的卷宗、书籍、报刊、文件及其他文字或图像资料;

(三)对当事人发脾气、耍态度;

(四)使用通讯工具;

(五)其他影响庭审的不雅行为。


第四十九条 法官开庭时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一)哄骗、诱惑、压制、威胁当事人的语言;

(二)乞求、讨好当事人的语言;

(三)谩骂、讥讽、污辱当事人的语言;

(四)其他不文明、不礼貌、不规范等有失法官身份和有损法官形象的语言。


第四节 执行


第五十条 坚持文明执行,平等保护,讲究方式方法,慎用戒具和强制手段,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十一条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第五十二条 对当事人有关执行问题的询问,应当态度热情、认真回答。当事人因对审理或执行有异议而向法官和法院表达意见时,应耐心细致地解释,避免与当事人发生争执或冲突。


第五十三条 执行过程中应当称谓适当,举止文明,不得简单粗暴,防止因行为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等激化矛盾。


第五十四条 要善于沟通,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积极作用,化解纠纷,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


第五十五条 如遇意外事件,执行人员应当冷静对待、沉着应对、依法处置,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节 接访


第五十六条 接访人员应强化群众观念,做到服务热情,态度诚恳,说话和气,为来访人提供应有的便利。


第五十七条 接访时,应主动表明身份,做到来有迎声、问有应声、走有送声,严格落实首问首接负责制。


第五十八条 接访人员应耐心听诉、认真记录、及时交办、定期催办、按时反馈,努力实现息诉罢访。


第五十九条 接访人员应尊重和理性对待来访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歧视,不得与来访人发生争执。对来访人的无理要求,应耐心解释和说服,防止矛盾激化。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来访的,要求来访者选派代表,集中表达诉求,接访人员要做好现场稳控工作,并及时汇报、耐心疏导、妥善处置,避免事态扩大。


第四章 司法政务礼仪


第一节 办公


第六十一条 办公场所应保持安静整洁、窗明几净。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抹乱画、大声喧哗,办公室垃圾及时清理。


第六十二条 工作时间应勤勉敬业。不得有打牌、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现象。


第六十三条 树立配合意识,院属各部门之间、同志之间对待工作应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第六十四条 增强节约意识,及时关水关电,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六十五条 工作日时间严禁饮酒,非工作日时间严禁酗酒。办公场所禁止吸烟。


第六十六条 要保护环境,爱护公物,严禁乱拿乱放,随意毁坏。


第六十七条 公车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工作需要或非执行公务时不得动用公车;

(二)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三)不得随意使用警灯、警报、警笛和喊话器;

(四)不得随意停放;

(五)驾驶人员不得着装不整;

(六)严禁酒后驾驶。


第二节 会议


第六十八条 会议议程和时间、地点确定后,会议承办部门和人员应做好会前筹备、会中服务、会后总结,避免出现疏漏。


第六十九条 会前应做好筹备工作。及时发放会议通知,合理布置会场,准备好会议资料和会议用品,检查会议视听设备,安排会议食宿、接待,做好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十条 会中应做好服务工作。安排好签到、引导和服务工作,做好记录,及时编发简报,安排好新闻采访。


第七十一条 会后应做好总结落实工作。及时引导与会人员离场并清理好会场,安排与会人员返程,及时做好会议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及时下发会议文件,做好会议经费的结算,跟踪反馈会议落实情况。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衣着整洁,精神饱满,大方庄重,口齿清晰,思维敏捷,发言简明扼要,把握好会议进程,调节好会议气氛。


第七十三条 会议发言人应形象得体,从容自信,口齿清晰,观点鲜明,逻辑严密。对参会人员的提问,应礼貌作答;对不能回答的问题,应礼貌地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 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认真听会,遵守会场纪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主持人请假。不得随意走动和出入会场;不得交头接耳、接打手机、看报刊或做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不得在会场外聊天和大声喧哗。


第三节 接待


第七十五条 接待工作应本着平等待人、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精简务实的原则,制定周密的接待计划,尊重每一位来宾。


第七十六条 接待人员要了解来宾的基本情况,确定接待规格。接送来宾应提前安排好时间、人员、交通工具等,提前到达迎宾地点恭候来宾,见到来宾后主动握手、介绍、问候。


第七十七条 合理布置会客室,安排好宾主的座次和相关接待用品。来宾到达后要起身相迎,让座敬茶。交谈过程中要认真专注,不可兼做其他事情,不要打哈欠、伸懒腰等。


第七十八条 活动结束后来宾告辞时应礼貌挽留、握手道别,并送客人至门口。


第七十九条 对采访人员应文明接待,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情况应由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接待,由新闻发言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回答、解释有关问题。


第四节 交往


第八十条 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官职业规范,谨慎对待社会交往。业外活动应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相适应,维护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第八十一条 公务出访应准时赴约。出访人应文明礼貌,尊重出访地的风俗习惯,爱护当地环境。


第八十二条 应谨慎交友,避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不廉洁的印象。


第八十三条 法官与律师之间应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互相尊重,互相监督,共同塑造良好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宴请、送礼和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


第八十四条 应妥善处理私人事务,注意自身言行。在居家生活、休闲娱乐、购物消费等业外活动中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有关纠纷。


第八十五条 不听信、传播、制造谣言;不参与各种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带有邪教性质的活动。


第五章 教育和监督


第八十六条 加强对司法活动主体的司法礼仪教育和监督,教育由政治部(处)负责,监督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八十七条 设立司法礼仪监督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对司法礼仪规范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实行定期检查通报。


第八十八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遵守司法礼仪规范的,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第八十九条 对于严重违反司法礼仪或因违反司法礼仪被媒体曝光给法院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十条 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决定,调离工作岗位、纪律处分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党组会决定后实施。


第九十一条 对不遵守司法礼仪规范的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记入个人考评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时,应当遵守本规定。聘用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参照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规范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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