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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次旺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西藏商报 2024-03-22


12月8日,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集中公开审理5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此次公开庭审全程用时仅一个小时四十分钟,五名被告人当庭对各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经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5起案件中的被告人次旺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五人均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根据五被告人的血液酒精浓度不同及犯罪事实、态度,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4000元不等
整个庭审过程秩序井然、规范高效,用时短、流程快、效果好,有效节约了司法审判资源,提升了刑事审判速度。






【基本案情一】



2023年7月22日08时许,被告人次旺某某酒后驾驶陕EF*3**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贰麻”酒馆出发,并在行驶至桑珠孜区大庆路与黑龙江路交叉口等待交通信号灯时在车内睡着,后被桑珠孜区32号便民警务站民警发现并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24.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基本案情二】



2023年8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藏DM8***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雅叶高速路段行驶,后该车行驶至日喀则市桑珠孜区318国道4750km+400m处时,被该路段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5.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基本案情三】



2023年8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藏DD5***黑色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扎德路附近时,被日喀则市公安交警支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5.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基本案情四】



2023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H2***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吉林路与青岛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15.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基本案情五】



2023年7月15日00时许,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渝A2K***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吉林路“美丽汇”附近时,被日喀则市公安交警支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6.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5起案件中的被告人次旺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五人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95.51mg/100ml至224.58mg/100ml不等,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根据五被告人的血液酒精浓度不同及犯罪事实、态度,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4000元不等。


【法律效果】



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牵涉到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


近年来,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已成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第一高发类案件。本次集中公开审理5起危险驾驶罪案件是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推进完善“轻刑快办”机制的充分运用。


在实体上,精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宽严相济的审判理念,确保轻罪宽处、精准有效治理。在程序上,通过繁简分流,全流程优化程序,轻罪简办、繁案精办,针对案件不同特点优质高效审理。同时,通过集中审理、以案释法的方式达到法律震慑和预防作用,进而达到“审理一次、宣传一片、教育一群”的效果,使广大驾乘人员坚决摒弃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恶习,共筑平安桑珠孜,努力营造全民懂法,人人守法、反对酒驾的良好社会氛围。


【法官提醒】



“醉(罪)在酒中,毁(悔)在杯中”,拒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道德和底线,每个公民都应做拒绝酒驾的劝阻者、宣传者。俗话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车后果严重,法律尊严不容亵渎,违法犯罪必受严惩。岁末年初和“三大节日”来临之际,在此,法官呼吁广大驾乘人员杜绝侥幸心理、共同抵制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不做违法“醉”人!


【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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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黄慧英    编审丨黄伟虎

来源丨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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