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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编造、故意传播疫情和自然灾害虚假恐怖信息相关的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许文君 李等霞)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与编造、故意传播疫情和自然灾害虚假恐怖信息相关的
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20年第5期,总第37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但同时仍有个别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社会民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本期北大法宝推送与编造、故意传播疫情和自然灾害虚假恐怖信息相关的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以供参考。

  1.行为人编造他人有“非典”症状的虚假事实向“120”急救中心进行谎报,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关键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疫情期间;谎报“非典”症状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为图报复,在“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利用人们对于“非典”疫情存在的恐惧心理,编造他人有“非典”症状的虚假事实,向“120”急救中心进行谎报,严重扰乱公共场所和急救中心正常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法惩处。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第一款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修正)》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索引】黄旭、李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规则日期】2003.06.11
  【法宝引证码】CLI.C.227561

  2.行为人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关键词】“非典型性肺炎”;虚假恐怖信息;故意编造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发生期间,故意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并在互联网上将所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发表、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具体案情不应适用缓刑的,对行为人的缓刑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第一款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黄群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2003)一中刑初字第1499号
  【规则日期】2003.06.11
  【法宝引证码】CLI.C.168718

  3.行为人通过手机短信向多人发送虚假地震预报信息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关键词】虚假地震信息;间接故意;手机短信
  【裁判规则】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利用人们对地震的恐慌心理,以开玩笑的心态通过手机短信向多人发送虚假地震信息,并被大量不明真相短信接收者相互转发,造成社会民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开玩笑的心态属于间接故意,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论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第一次修正)》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索引】曹权伟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2009)巩刑初字第561号
  【规则日期】2009.09.07
  【法宝引证码】CLI.C.799701

  4.编造并发布虚假地震信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关键词】虚假地震信息;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裁判规则】
  虚假的地震信息完全具备虚假恐怖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属于虚假恐怖信息的范畴。行为人在发生特大地震后余震不断的特殊时期,非法侵入地震局官方网站,编造并发布虚假地震信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恐慌,其行为性质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修正)》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索引】贾志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2008)雁刑初字第34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6期
  【法宝引证码】CLI.C.1762226

  5.行为人故意传播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关键词】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非法侵入
  【裁判规则】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行为人利用其掌握的计算机技术,非法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政府网站,故意传播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修正)》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索引】陈智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08)南市刑一终字第172号
  【规则日期】2008.12.12
  【法宝引证码】CLI.C.386261


责任编辑:富敬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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