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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两宗重大涉恶“套路贷”案,依法公诉!

广东检察 2023-10-07


近年来,诈骗犯罪高发,诈骗手法层出不穷,如披着“合法”外衣的套路贷、冒充公检法办案人员的电信网络诈骗、冒充国家机关订购货物的电信网络诈骗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江门开平市检察院“打击诈骗犯罪检察办案组”办理了两宗重大涉恶“套路贷”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范某等人采用在汽车上插广告卡片、发微信朋友圈、中介推介等方式推销业务,以抵押不押车、快速放款、手续简单等噱头吸引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员上门借款。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公司业务人员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隐瞒、谎称行规等方式不让被害人清楚了解合同的内容,掩饰合同虚高和扣除部分,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额度虚高、含有违约陷阱的格式条款合同和空白车辆转让协议,且不让被害人留底所签合同资料,以达到收取高额费用和利息的目的,并为日后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任意处置被害人车辆创造条件。
在还款过程中,公司通过故意制造还款障碍、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逾期费用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一旦被害人逾期,即安排实施“拖车”,拖车人员一般使用事先预留的被害人车辆备用钥匙将车开走,并以变卖车辆相要挟,继续向借款人索要高额的拖车费、上门费、赎车费、逾期费、违约金等费用,要求被害人一次性结清借款。被害人为了取回车辆,往往被迫交付上述费用,若被害人无力偿还,贷后公司即将车辆出售获利。范某等人以车辆抵押借贷为依托,实施诈骗犯罪,采取滋扰、胁迫等手段催收欠款,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是广东省公安厅经江门市公安局指定开平市公安局管辖侦查的重大涉恶案件,案件材料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检察官在侦查阶段就依法提前介入,定期听取侦查情况汇报,审查证据材料,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收集、固定、完善证据,确保案件侦查取证质量,为依法追究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打下坚实基础。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多次前往江门市、开平市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政策以及释法说理,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成功分化瓦解该犯罪团伙,促使该案多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后,检察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什么是套路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的具体表现
“套路贷”,顾名思义少不了“套路”,总结起来,主要表现总结为以下六大套路:
套路一:名目繁多的“砍头息”民间借贷案件中,一些出借人为了降低自身风险,确保收回利息或者避免本金折损,在出借时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部分称为“砍头息”。套路二:空白借据借条、欠条、收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的三种借款凭证,三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在一些借款中,出借人往往将草拟好的借条给借款人签署,或者有些借款人出于迫切用钱的需要,在借条上草率签名,而借款金额、利息、日期等借款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内容均为空白。套路三:虚假流水、不断平账放贷人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资金取回。放贷人出借款项并未实际交付,但通过迫使借款人出具借条、让借款人捧着现金拍照等方式制造款项已经以现金交付的假象。放贷人将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又迫使借款人将款项交付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而借款人与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套路四:签订抵押、制造违约放贷人在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出具“借条”,但对已归还款项不予扣除。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特定关系人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套路五:低门槛裸贷“裸贷”是非法分子借用互联网金融和社交工具为平台和幌子,以让贷款人拍摄“裸照”作担保,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套路六:软硬兼施,恶意讨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如何防范套路贷?1.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若有资金需求,务必到合法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
2.不随意签订借款合同。签字前知悉清楚合同,要和自己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借款金额与利息约定要明确。凡是口头承诺却不肯写进合同的,不可签名确认。
3.涉及金钱往来,务必留存证据。尤其是现金往来,可以拍照、录制视频或到有视频监控的地方操作,也可以多找几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充当见证人。
4.发现被“套路贷”后,要毫不犹豫地立即止损、敢于报警求助,同时注意做好被对方暴力恐吓、骚扰滋事等讨债行为的防范与取证。




来源:开平检察

责任编辑:邢曼    编辑:刘雅、梁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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