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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法规解读: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涉嫌刑事犯罪

京师文品部 京师律师 2021-09-27

文:京师合肥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在此危难时刻,全国上下应当齐心协力,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但是,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借机造谣滋事,恶意编造、发布、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利用全媒体时代信息网络的辐射作用,引起公众极大恐慌,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还有部分群众对谣言不加甄别,随意传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京师律师在此提醒:这种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例一

2020年1月26日,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2月4日通报,2月3日晚上,网传“朋友侄儿是居委工作人员,文冲街道累计感染人数已经一千几例”信息,引起市民关注。黄埔警方接报后迅速开展调查。经核查,网传“文冲街道累计感染人数已经一千几例”与事实不符,嫌疑人杨某(男,45岁)为显示其有“第一手资料”而编造虚假信息转发到网上。目前,杨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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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据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局消息,2月3日晚上,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有消息在网上流传,称:“周边部队开始集结,各连锁酒店全部被政府征用,如果10号疫情不好转,解放军进城全面接管,每天的菜解放军按你家人口按需配给送你家里,封户。” 该消息很快在网上网下传播,有市民开始在超市大量购物。武昌警方开展调查后查明,此系李某(男,38岁)在网上发布的虚假消息,已于4日将李某抓获,李某交代所发布信息是自己编造的。目前,李某因编造虚假信息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京师律师分析


近期,针对肺炎疫情的谣言层出不穷,多地已出台文件,严厉打击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对于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91条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也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即使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也会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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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京师律师温馨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的危害巨大,正值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任何人更应遵守法律规定。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散布谣言,其内容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多为道听途说,却给社会大众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希望大家保持理性态度,从权威渠道了解疫情发展情况,对来源不明的消息做到不相信、不转发,坚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为战胜疫情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也避免个人因一时不慎而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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