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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守护耕地红线,101.66亩土地整改完毕!

浙江天平 2024-03-28
“仓廪实,天下安。”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但在现实生活中,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时有发生,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针对上述情况,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对乱占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同时发送司法建议,有效推动全域问题整改,还耕百余亩。

2020年4月,邬某将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的8亩空地出租给徐某用于堆放工程设备。次年5月,属地资规所责令邬某立即整改非法占用的4亩耕地,将耕地恢复原状。后邬某要求徐某搬离案涉场地。因此,在腾退后徐某将邬某告上法院,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相关搬迁损失。

▲实地调查拍摄的工程设备堆放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用地保护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属无效,对于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遂判决邬某与徐某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无效,邬某需退还徐某剩余的租金费用并赔偿给徐某相应搬迁损失。

▲判后法官现场指导设备材料清理和整改

同时,为推进类案源头治理,主动发挥人民法庭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司法保障作用,奉化法院江口法庭依托与街道建立的基层矛盾纠纷联动化解机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送司法建议,联合排查出类似问题25宗,涉土地101.66亩,其中耕地48.13亩,并已全部整改完成。

▲发出司法建议书

寸土寸金关乎国计,一垄一亩承载民生。要确保18亿亩耕地实至名归,就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奉化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让人民群众端牢“中国饭碗”的底气越来越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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