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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监护问题法律解读

汪密、缪祺 泰和泰律师 2023-08-26


前言


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和履行养老服务合同时,常常会面临一些与监护有关的问题,比如:收住当时老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服务过程中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续如要变更、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都需要与老人的监护人来对接,但此时如何确定监护人呢?比如:收住当时老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与监护人签署养老服务合同,此时又如何确定监护人呢?再比如:养老机构能不能当监护人,如果能当有什么权利义务?如果不能当,怎么去切割养护义务和监护义务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律师服务团队向养老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就前述难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解读,帮助养老服务机构更好的预防和应对。



一、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人

监护人的确定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人的监护人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一)

    意定监护人

即老人在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前(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预先以书面形式(通常是与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确定将来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当然,这个监护人本身应当具备监护能力。

实践中,有些老人入住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于自身是孤寡老人,没有其它可信任的人担任监护人,这些老人也可能会提前与养老服务机构签定《意定监护协议》,由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

    法定监护人

如果老人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老人已不具备“意定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此时,往往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哪些人具备监护资格。具体怎么规定的呢?

1. 这个老人如果有配偶(前提是有监护能力),该配偶就是法定监护人(无需另行签署文书);

2. 如果没有配偶或配偶不具备监护能力,该老人的父母和子女(前提是有监护能力)就是法定监护人;

3. 如果没有配偶、父母、子女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均没有监护能力,该老人的其它具备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是法定监护人;

4. 如果没有前述人员或前述人员均没有监护能力,此时,经老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由其它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作为法定监护人;

5. 如果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则由民政部门或老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法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及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三)

   协议监护人

在确定法定监护人时,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可能不止一个(如没有配偶但有几个子女的情况),此时,可否协商确定一个或数个法定监护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给出了答案:多个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确定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监护人,当然,这个过程中需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四)

   指定监护人

如果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无法就监护人人选达成一致协议的,包括争做监护人、都不想做监护人、有不同的监护人人选等,怎么处理?此时,有两种路径可供选择:

1. 由老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的指定;
2. 向老人住所地法院申请指定。

值得的一提的是,在指定监护人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

监护难点问题及预防建议


(一)

    多子女老人的监护问题

案例:

老人张某现无父母及配偶,有三个子女,在和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只有一个子女到场签字。后来另两个子女不同意老人接受养老服务,要求接走老人。导致养老服务机构陷入两难境地。


预防建议:

在签署《养老服务合同》时,如果老人一方能够提供经公证的全部子女共同签署的《监护人协议》,则与该协议中确定的监护人签署《养老服务合同》即可,《公证书》及所公证的《监护人协议》作为《养老服务合同》的附件。

如果老人一方不能提供《监护人协议》,则养老服务机构需要求全部子女都签署《养老服务合同》(为之后联系方便,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个人为指定联系人)。这里有一个问题,怎么确定老人子女的真实人数?一个办法是和老人的送养子女共同到公安机关去核实;另一个是由送养子女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作出真实性承诺(即对老人近亲属关系和人数的真实性负责、对自己具备监护资格负责),违背承诺则需承担由此给养老服务机构带来的全部损失。


(二)

   无子女老人的监护问题

案例:

老人陈某,无父母无子女无配偶,自行到养老服务机构,想要建立养老服务关系。养老服务机构面对这类客户,往往有以下担心:该老人将来如果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养老服务机构怎么履行《养老服务合同》?这里面涉及到很多细节问题,如该老人不付费怎么办?该老人病危了怎么办?达到退住条件时,和谁对接老人退住及搬离事宜?等等。诸多隐忧使很多养老机构对这类老人的接收异常谨慎。


预防建议:

对于这类老人,养老机构可在入住环节要求老人在其近亲属、朋友等比较信任的人中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确定监护人,并要求该监护人也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签字确认在老人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自动成为《养老服务合同》的履行人,同时,将《意定监护协议》作为《养老服务合同》的附件。一旦老人行为能力发生变化,养老机构可与意定监护人沟通养老服务合同履行相关事宜。


(三)

   监护人监护能力问题

案例:

老人母某无父母无配偶无子女,于是他与一朋友孙某签订了《监护人意定协议》,但后来母某因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养老服务机构与孙某联系,却发现孙某自己也已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预防建议:

为避免出现前述情形,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事先考察,这种考察是多维度的,比如年龄、健康状况、诚信情况、社会职务等。

其二,如有条件,可以由老人提供一个备选的意定监护人。即在第一意定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备选人员承担监护职责。或者是与意定监护人约定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的处理方式。


(四)

   养老机构自身作为监护人的问题

案例:

孤寡老人蒋某,以其所持财产为担保,签约委托养老机构作为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全权处理他的生养死葬事宜,并在协议中约定将剩余财产无偿捐献给养老机构。几年后,老人去世。养老机构处理好殡葬事宜后,老人的儿子找上门来,称养老机构伪造意定监护等手续,侵占老人财产,要求养老机构返还财产。


预防建议:

虽然养老机构有资格作为老人的意定监护人,但为避免案例中所出现的这类纠纷,建议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或/和《遗赠扶养协议》时办理公证,由公证机关对老人签约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及这个协议签署的时间、签字的真实性、签字无胁迫欺诈等情形进行背书。


(五)

  养老服务机构的“养护义务”

被扩大理解成“监护义务”的问题

案例:

老人李某与养老机构建立了养老服务关系,后老人从机构出走不慎掉入河中淹死,老人的子女主张养老机构有随时监督看护老人的义务,现未尽到义务,则应当赔偿因老人死亡造成的全部损失。养老机构称老人购买的3000元/月的服务,养老机构没有24小时看护的义务。养老机构的“养护义务”究竟应如何界定?是否参照监护义务来确定?成为了许多养老机构面临的难点和痛点。


预防建议:

在养老服务机构并非意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基于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需对老人承担“养护义务”,当这种“养护义务”的内涵和外延不明时,可能就会产生不利于养老机构的后果。因此,在养老服务合同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监护人有权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和干预,包括养护照看等方面是否服务到位、设施是否适老、被监护老年人的权益和人格尊严是否得到保障。监护人如果在履约过程中没有提出过监督意见,则视为养老机构已妥善履行合同义务。

2. 如果养老机构发现监护人不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则养老机构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不承担养护义务。

3. 当出现急救、过激行为的药控、终极关怀等紧急情况时,老年人及其监护人事先授权养老机构享有相应的处置权,且养老机构不对处置不当承担后果(故意情形除外)。

4. 明确养老服务的项目和标准,在不同养老服务套餐中,根据护理等级的不同,在服务内容上细化、标准上量化。(在履行养老服务合同过程中,养老服务机构只要有证据证明已严格按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履行服务义务,则在出现意外事故等纠纷时,可以免除或减轻过错。)



作者简介

汪密 律师



业务领域:养老健康、房地产建筑、民商事诉讼


缪祺 律师



业务领域:养老健康、房地产建筑、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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