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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额法官”建议院长退出员额,又错了吗?|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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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刘秋苏原创:365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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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日,山东省基层法院的一位“未入额法官” 刘俊峰将其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甲天的《一位“未入额法官”给山东高院张甲天院长的一封诉求信》公开在公众号。诉求信中认为在法院在选任员额法官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他认为自己有资格入额。


2020年10月7日,我通过公众号给刘俊峰写了一篇给“未入额法官”刘俊峰的一封回信:风物长宜放眼量,认为“牢骚满腹防肠断,风物长宜放眼量”,劝他静下心来思考,踏踏实实走好今后的人生路。


如今,刘俊峰在其公众号再次发出一篇《建议阳信县人民法院院长退出员额》,认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阳信县人民法院院长共办结案件5件,同期全院结案6077件,人均约184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0号)第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10%。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绩效应当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院庭长年度办案绩效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应当退出员额。结论是:该院长2020年度办案数量达不到考核标准,应当退出员额。



刘俊峰终究还是坚持自己的心气,执着的走了下去。有这份坚韧,将来做事业,必能持之以恒有收获!

那么,且不论法官员额的考核是否真正公平,我们来分析一下他的建议和结论是否成立。

《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第4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但并没有确定法律后果,因为案件千差万别,办案的绩效不能仅凭数量决定。

为此,在第9条规定了院长庭长的办案绩效,只有办案绩效达不到考核标准的,才应当退出员额。也就是说,虽然办案数量没有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但是如果其办案效率高出平均、办案质量高出平均,案件较为复杂,仍有可能办案绩效达到考核标准。即量不够,质来凑。

此,其结论”因此,入额院庭长只要办案数量达不到上述要求,即应依据《院庭长办案意见》退出员额,其他质效指标在所不问”是错误的。

办案数量不等于办案绩效,办案数量仅仅是办案绩效的一个组成部分,且是次要组成部分。

记得我还在法院的时候,每年法院都要进行考核。

九十年代,什么绩效对于法官最重要?对于法院领导而言,把诉讼费列在第一位。每年会向各个业务庭布置任务,譬如我最初在丰县人民法院赵庄法庭,第一年10万,第二年14万,第三年16万,完成任务了,负责人会提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荣誉都会来。原因在于,收的费用越多,法院自己掌握的金额就越多,到时候多发办案补贴,添置警车、改善办公条件,甚至建设大楼都可以用到。



还有一个指标,一直到现在都很重要,那就是案件发改率,曾几何时被作为先进个人的一票否决。最初的时候,一个法官超百件就是办案能手了,但现在的话要超过400件了吧,不过如果有一件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者重大改判的话,先进个人就别想了。

到了2005年左右,考核法官的绩效要好几十项,包括办案数量、审理期限、当庭宣判、发改率、信访投诉等等。数量多,不一定绩效高,是多种考核指标综合的结果。

此外,案件和案件不同,考核也不一样。譬如系列案,很多劳动者分别起诉一个公司;譬如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要物业费。这类简单的案件,显然不能与复杂的建设工程案件、医疗纠纷案件相比。办十件系列案可能才相当于一件疑难复杂案件。从这个角度而言,院长办理了5件案件,可能是5件疑难复杂案件,显然绩效就高;当然也有可能是一般案件。就算是一般案件,也分三六九等,要看有没有好的效果。

所以,纯粹以案件数量来作为法官绩效的考核依据,不仅是片面的,而且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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