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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工资1000元? 法院公告多处违反劳动法, 招聘前该让劳动法官把关! |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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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刘秋苏原创:365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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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曾经在人民法院工作过近20年的前法官,我总认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律的最后一道关口,和其他所有机关的要求相比,应该是最不容许出差错的。譬如在劳动法方面,人民法院最应该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然而遗憾的是,我却屡次经历或者看到、听到,人民法院违反劳动法律。譬如我曾经代理10余名书记员、驾驶员将省会的中级法院推向被告席,并且在劳动报酬、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方面取得胜诉。


这不,有一则《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法警公告》,出现多处违反劳动法律的内容。下面具体分析一下。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法警公告节选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5年3月25日(含)以后出生)男性;......6.法警同等条件下退役军人和居住地为南芬的优先录取。......

六、待遇及其他  1.根据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接收人选,组织人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后派遣至我院工作,实行合同制管理。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1000元,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聘用,工资1820元(含个人应承担的保险费)并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五险)待遇。......

刘秋苏解读

一、存在严重的就业歧视。

根据《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中男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退役军人和居住地为南芬的优先录取等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涉嫌歧视女性、年龄歧视、地域歧视等。 

关于性别歧视,很多单位存在着重男轻女的现象,我在《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中曾举出两个例子,其中一个是“巨人教育就业性别歧视案”。北京巨人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称:“这个职位只招男性,即使你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曹某(女)以平等就业权被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支付曹某3万元作为补偿。

关于地域歧视的案例也很多。譬如2019年7月3日,闫佳琳(女)通过智联招聘手机app软件就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发布的岗位投递了求职简历。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公司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法院认定公司构成地域歧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判决公司向闫佳琳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闫佳琳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0000元。


关于对就业年龄歧视的抱怨充斥着社交平台,一些媒体甚至为这一趋势起了个名字:“35岁现象”。今年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取消国家公务员报考35岁年龄以下的限制,引发了广大网友对“35岁求职危机”的关注与讨论。其实评价一个人的工作能力,更应当看人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而不是年龄。

二、试用期工资1000元违法。

试用期工资,遵循两个不低于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遵循“两个不低于”的原则即:①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②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①与②为并行关系),这是对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对于单位违法发放试用期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必须依法补齐。


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1820元,则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1820元的80%,即1456元。经查,本溪市南芬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10元。两者取高,则法警试用期工资应当不低于1610元。


因此,法警试用期工资仅仅为1000元是违法的。


三、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才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样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开始,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旦实际用工,用人单位就产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因为实行了劳务派遣,因此法院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派驻到法院从事法警工作,则劳务派遣公司就产生了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不是转正后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实践中,一些单位单方或者和劳动者协商试用期内不缴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再行补缴的做法,都是不对的。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劳动者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不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相互商量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的约定都是违法的。

此外,《公告》中还有一些不规范和不够严谨的地方。譬如“组织人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后派遣至我院工作,实行合同制管理”可修改为“人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至我院工作,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聘用”后应当补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内容。毕竟,劳务派遣公司才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法院,只是用工单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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