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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与值班,你真能分得清吗?|法行天下刘秋苏

2016-02-16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江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春节前后,老刘先后写了《除夕加班,单位不给加班费也合法,真相在这里!》、《老板要求大年初一到初三加班,员工可以拒绝吗?》、《几倍?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2倍还是3倍?【点击书名号里面的蓝字标题可以查看当篇文章三篇文章,谈了春节假期有关加班的问题。那么,作为容易混淆的加班与值班,究竟如何分得清?今天,老刘就来聊一聊。
加班是什么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仍然在用人单位从事经营生产等工作。加班属于劳动法中的法律术语,是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额外增加的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班,实际上包括:(1)加班,即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此时分别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的)和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2)加点,即在延长正常的工作时间(提前上班或者推迟下班),此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值班是什么
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防火、防盗、消防、休息休假日等需要,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承担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联的活动。值班虽然是在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但从事的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工作范畴。劳动法中没有谈到过值班,值班也不属于法律术语。
加班与值班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无论是加班还是值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时间之外都付出了额外的精力和时间。但在本质上却截然不同,即加班是工作,值班不是工作。加班做的事情和正常的工作时间做的事情是一样的,而值班多为接听电话、巡逻、看门等临时性的非生产性、非经营性的工作内容,劳动强度低,往往可以休闲甚至睡觉等。当然,保安、门卫等24小时在用人单位吃住的,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提供休息和睡眠的场所,应当将适当扣除就餐等时间外的时间算作加班时间来计算加班费;如果可以提供休息和睡眠的场所,则除了扣除就餐时间,再适当扣除睡眠时间外,超出8小时则视为工作时间。至于上述扣除的时间,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往往基于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扣除。


最后,老刘反对用人单位以值班的借口代替加班,变相延长增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且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劳动者应有的“加班费”不应成为海市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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