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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打假人提起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如何应对这些趋势提升效率?


 

“向好的趋势是很明显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因为食品过期、非法添加、贮存不规范等原因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后,一些大型连锁超市对于食品经营愈发规范有序。
食品安全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近年来,沙坪坝区法院针对食品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高发的实际,组建专门办案团队,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依法制裁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
随着大型连锁商超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这类责任纠纷案件逐年递减,但与此同时,个体工商户为被告的案件却有所增加,网络购物引发的案件数量也在迅速增加,而这其中少不了民间打假人参与诉讼的身影。
在此背景下,如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好社会经济秩序,也考验着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智慧。

精准高效审理相关案件
调撤结案提高办案效率

2019年,贾某在某医药连锁公司购买两盒某品牌保健品,因认为外包装标识的不适宜人群没有标注儿童,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
沙坪坝区法院审理认为,该产品在标签中未标注“儿童不宜食用”不仅不符合国家规定,还可能导致不宜食用该保健品的儿童食用后健康受到影响,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因此,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判决该医药连锁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10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该案最终也入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对沙坪坝区法院来说,2019年是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分水岭,这一年该院受理相关案件6100多件,达到历史最高。此后,该院针对性地开展相关领域诉源治理工作,实现相关案件收案量逐季度减少。
沙坪坝区法院深入分析后发现,该类案件呈现的特点较为显著:案件主要集中在食品领域,占比近9成,且多为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及农产品等,同时该类案件的被告有向个体工商户扩展的趋势,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败诉率也居高不下。
“一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如标签缺失或存在瑕疵,抑或清理过期食品不及时,贮存条件不严格等;二是市场监管有待加强,法治宣传方式有待完善、效果有待提升;三是民间打假人提起的诉讼案件多。”在分析案件高发的原因时,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后,沙坪坝区法院组建专门的工作团队,将该类案件分流到诉讼服务中心办理,并按照“1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的模式组建多个办案团队,凡有调解可能的暂不立案,先行调解。此后,绝大部分案件都以调撤结案,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同时,沙坪坝区法院针对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具有类案代表性的法律和管理问题,针对性地向经营者提出建议,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及时向相关责任方发出司法建议,尽可能从源头遏制案件快速增长的势头。
效果很快显现。此后两年,该类案件受理相较2019年均大幅下降,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明显提升。


网络消费纠纷逐年增加

大多由打假人提起诉讼


6件、40件、604件——这是近3年来,沙坪坝区法院受理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同样,绝大多数为食品类产品。在传统食品责任纠纷案件大幅下降的趋势下,该类案件增长显得尤为突出。
近日,民间打假人胡某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某品牌解酒糖,后以配料中“玉米低聚肽粉”属于新食品原料,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商家10倍赔偿。
沙坪坝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本案中以该形式制备的含玉米低聚肽粉食品应当属于普通食品进行管理。再加上案涉食品系“解酒糖”,其用途也不会误导婴幼儿食用。原告现主张案涉产品未按照新资源食品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用量等,其理由不成立,故不予支持。
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今年3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等规定。该规定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与传统线下案件一样,沙坪坝区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大部分也是由民间打假人提起的诉讼。
在分析相关案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时,沙坪坝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说:打假人主要针对网络平台小型商家,通过购买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对商家提起诉讼,如假冒伪劣、“三无”产品、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添加添加剂等;打假人通常选择实际经营地不在本地的电商,人为增加涉诉商家参加诉讼的成本,迫使商家接受调解,扩大牟利空间;打假人往往选择售价较高的保健食品,且不易被商家发现是民间打假人,索赔金额相应增大。

统一裁判明确社会预期
明晰具体要件分类治理


民间打假人究竟是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黄忠看来,如果职业打假行为本身不涉嫌违法犯罪,民间打假人可以依法获得惩罚性赔偿。因为相对于民间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在食品药品等关系民生的领域,经营者知假售假行为的恶性及其危害更大。

目前,民间打假人并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黄忠建议,从尽量统一裁判、明确社会预期的角度,一方面需要出台有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晰不同情形或领域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要件;另一方面进一步研究有关标准规范,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产品缺陷的判断,做到分类治理。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市政协委员程德安则认为,从目前涉诉的商家投入更多精力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角度来讲,打假产生的效果是好的,应该发挥民间打假人的社会功效,但对这个群体通过该手段牟利的意图要遏制。

对此,沙坪坝区法院近年来也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比如对一定时期内同一个原告就同一被告针对同一产品发起的多个诉讼,法院将多个案件合并为一起案件审理。针对某些标签瑕疵较小,不影响实质食品安全的,不再作为侵权责任认定,只适用退货退款。

对于如何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减少产品责任纠纷发生,沙坪坝区法院建议:创新激励措施,鼓励全民行动,同时加强行政执法,加大监督力度;尽快完善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生产者、经营者守法经营;统一食品药品相关领域的国家标准及生产质量标准,减少标准不统一造成的责任风险。


来源 | 法治日报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黄圆圆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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