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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规: 高校教师师德“底线”在哪,这回都清楚了!

张卓晶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8-12-10

教育部近日发布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以及《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可谓是史上最严的师德新规了。

长期以来,“师德”作为一个不可实体化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指标体系可以衡量,倘若缺乏合理完善的评价机制,极易导致教育观念的异化与管理的混乱。教育部新规中“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规定一针见血,《准则》中每一条既提出正面倡导,又划定师德底线,同时新规针对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基本底线,为教师严格自我约束、规范职业行为、加强自我修养提供基本遵循。

这十条“底线”,高校教师绝不可打破!

近年来,论文撤稿等高校管理面临的一些问题屡被提起。针对这些现象,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科研管理机构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教学科研人员师德行为的规章制度。

此前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了六种“学术不端”情形,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或代写论文等,同时授权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学校实际,自行规定六类之外的学术不端情形;同时在2014年,教育部曾经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专门为高校教师的师德行为列出“红七条”,包括学术不端、影响教学的兼职、收礼、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违犯“红七条”的高校教师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将面临警告、记过处分、降职、停职、开除甚至被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的处罚。这些文件精神在此次的《准则》中都有所体现。

对于这些现象,《准则》给高校教师规定了十条师德“底线”: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其中尤其需要重视的,是《准则》对于高校教师“遵守学术规范”和“秉持公平诚信”的要求。《准则》规定要“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要“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与此同时,《意见》详细规定了高校教师“触线”行为的种种严重后果,明确指出“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将给予撤销教师资格以及党纪处分。同时《意见》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也做出了要求,即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要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同时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一个学期见不到导师?不允许!江苏省的新规,火了!

无独有偶,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出台《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以下简称《十不准》),以及《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规发布后即被各大网站争相报道。其中人民日报官方微信公众号这样评论新规:这是该省首次就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专门出台的意见,从正面引导和负面清单两个角度发力,构建研究生导师队伍立德树人长效机制。

“研究生一个学期见不到导师,这种情况以后是不允许发生的。”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洪流介绍,意见要求研究生导师必须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注重研究生人文关怀”也明确列入到研究生导师的职责要求。导师要定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和身心健康,努力帮助研究生解决实际困难。

意见明确规范了研究生导师选聘制度。凡存在师德问题的,一票否决。实施评聘分离。对聘期内无项目、无经费、无成果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暂停招生。培养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研究生导师至少三年不得招生。

导师管理制度上,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实行校内和行业研究生导师“双导师制”,博士研究生培养要积极探索境内和境外研究生导师“双导师制”。

造成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可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等方式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还将每三年开展一次抽评。

洪流介绍,“十不准”的出台,将有利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平公正处理研究生导师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与矛盾,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江苏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规定,堪称“史上最严”导师选聘制度。今后,江苏新增研究生导师一律“先培训,后上岗”,培养单位要定期开展研究生导师集中培训或专题研讨,每年不少于1次。

专家:没有高尚的师德,教学苍白无力

中国教育学会原会长顾明远认为,教育部新规是规范教师行为的底线,是每个教师必须遵守的规矩。师德实际是反映教师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毋庸讳言,总有少数教师不能恪守教师的职责,违背师德要求。这些教师沾污了神圣的教师职业。因此推出准则要求,使这些教师明确什么行为是不当的,坚守教师职业的底线。

对于师德的种种新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林崇德认为,师德是一个常讲不衰的话题。加强师德建设,我认为有两个方面至关重要,一个是底线职业道德,相当于法律和国家相关部门所规定的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另外一个是崇高师德。以往我们加强师德建设,强调崇高师德比较多,也发挥了特别好的效果,但是对于底线职业道德,专门强调的不多,这次教育部研制并印发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我想就是旨在加强这方面的师德建设。

山东省教育厅一级巡视员张志勇认为,教师专业发展要走出单纯的技术主义的误区,没有高尚的师德,没有发自内心的对学生的那份爱,教学方法、教学技术往往都是苍白无力的。无论是新任教师,还是在职教师,都必须将师德教育作为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附一:《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附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六、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八、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九、各地各校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附三: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

1研究生导师不准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

2不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3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辅导或培训活动;

4不准挂名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或者非客观原因不履行实际指导责任;

5不准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6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7不准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违规故意迟发、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

8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9不准违反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者答辩等相关费用;

10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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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官网、人民日报、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江苏省教育厅官网

责任编辑:张卓晶  排版编辑: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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