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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轨14年花费379万,14年后,379万如数退还,什么样的骚操作……

法之剑 法之剑 2022-11-27

文|庄志明律师


这个新闻昨晚看到的,来自“星视频”,很有启迪意义,新闻内容不长,建议大家把截图先细看一下:


李女士和王先生是夫妻。王先生出轨小霞14年,“转款147万余元外,还为其花145万购买2套房,花87万买了一辆车”,147+145+87=379,这是14年合计的出轨费379万元。清清楚楚,一目了然。


最终结果是#丈夫出轨14年赠情人379万#妻子起诉返还,法院:全退


看得出王先生是个重感情的人,在同一个女人身上精心耕耘14年,不离不弃,挺不容易的;再说小霞吧,也挺不容易的,没有结婚证,和一个男人陪睡14年,还生小孩,这心也够大的了。两个很不容易的人走到一起,燃烧起经久不息、夺目的感情之火,此处必须为他们点个赞。


除了太阳,没有不息的火,王先生和小霞的火燃烧了14年,最终也还是走到了尽头。


李女士发现王先生赠与小霞379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霞应将该部分财产全部返还给李女士。王先生对此表示认可,承认与小霞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婚外育有一子。


啧啧啧,“王先生对此表示认可”,这句话明白+敞亮吧?


注意,本案是“原配”李女士起诉,李女士以受害者身份起诉的,小霞是本案的被告。王先生是不可以起诉小霞返还财产的,王先生若起诉小霞返还财产,法院不会支持的,因为这不符合公序良俗;王先生的正牌妻子作为原告起诉小霞,法院通常会支持的,因为这符合公序良俗。同样的诉求,起诉主体不同,结果是迥然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出轨方向情人、小三赠与财产,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其赠与行为未取得“原配”同意,损害了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王先生的379万赠与给情人,无论怎么说都是和“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无关的,当然对“原配”李女士不生法律效力,李女士不可置疑地有否定该赠与行为的权利。


这里需要说明下,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一个大概念,而不是一个小概念,“生活”和“生存”不是同一个意思,“生活”比“生存”要丰富得多,所以“生活所需”不仅仅包含了夫妻本身衣食住行等需要,还包括家庭赡养、家庭抚养、家庭发展、家庭交往、家庭社会责任等等需要。那种认为“不花我身上的钱都不算家庭需要”的说法是无知、自私、粗鲁的说法。


啥意思呢,你藏在鞋垫里的500块私房钱给老父亲买了皮鞋,这是家庭的“生活所需”,但花在小三身上就不是“生活所需”了。


实际上赠与小三财产的行为以《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作为依据来裁判,最为充分,最为简洁。就当下的公序良俗和善良民风,包小三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合公序良俗的,故此认定包小三的赠与行为无效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


如果说有障碍,那就是证据之障碍,一是养小三的事实举证问题,二是花钱数额举证问题,这些是需要“原配”原告方去举证的,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


本事件中养小三举证不是什么问题,私生子都搞出来了,铁板钉钉的事实;新奇是新奇在14年来出轨379万,一笔笔的数字原告也能清清楚楚弄出来,不得不说其能力大、水平高,具体怎么搞的,我不好直说。

网上有个“学法律的小孩儿”口无遮拦:“没男的配合,妻子拿不到证据起诉。”这个说法,就当是学术探讨吧。


不过我要说个真心的疑问,假如379万是“原配”靠自己的能力、实力、洞察力扒出来的,这男人还能有本事持续出轨14年?这个问题比吴啊萍供奉战犯还传奇了。


就这个案例,我很快就想到数年前一个知名教授和小三空姐的经济纠纷,这是一个很经典很传奇的白嫖案例,大家可以在百度或者360里输入关键词“教授 空姐  房子”,就知道怎么回事了。白嫖是讲究技术含量的,没技术含量的白嫖,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


请求小三返还财产的主体是“原配”,这个网友们可以理解。同时细心的网友网友有一个疑问:为什么是返还全部财产,而不是返还一半?


这个涉及到非常高深的理论知识,讲清这个问题估计要花我十天时间,写上个八万、十万字的论文,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国家可没给我科研经费哦。我只能简单说说:“返还一半”这说法就没依据,法律上从来没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人一半,一人一半份额的话,还有“共同财产”说法?所以一人一半的疑问本身就不成立。


再言之,民法典所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处的”无效“并无前缀语,比如包含部分无效之说。既然没有“部分无效”,那显然只要定性违背公序良俗就应该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所以,认定是(全部)无效,那涉及赠与的共同财产当全额返还,而不是返还部分。


须注意的是,出轨方赠与小三的财产全额返还后,其财产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原配”个人所有,读者认为,此时小三返还的财产受益人有几个人?


再说个理论探讨问题(目前我没看到司法实践案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可见,如果夫妻书面约定了财产各自所有,老公以约定的个人财产赠与小三的,“原配”是无权向小三提起返还赠与财产之诉的,因为此时老公的赠与行为并未损害“原配”的财产权,本来老公的财产就是老公个人的,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无损害,当然就无诉权。这个角度,倒是给想做小三的人提供了新颖、独特的思路。


我相信,随着骚男骚女出轨实际生活的实践和深入,这些案例也会逐步出现的,生活有时比小说还精彩。


看到这里,恐怕一些人得为被出轨的女性打抱不平了:法律为什么就不能同情同情被出轨的女人?难道她们就不苦?被渣男睡了,还要返还财产,有没有天理了?


我明确告诉你,我国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在全球是名列前茅的,比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此处专门规定了“保护妇女”。但同时该条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那问题来了,一夜情也好,同居也好,这种关系既非婚姻关系,也非家庭关系,国家怎么保护?


这就叫:男女要睡觉,拿证很重要。开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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