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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先后将对方送进精神病院,这是什么大招?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10-06

文|庄志明律师

今晚的一则新闻,让人匪夷所思,不得不上网探讨探讨:

西安市一对夫妻先后将对方送进精神病院的事件引起网友热议。当地卫健委回应称,医院两次收治均没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进精神病院是有很严格的程序的,说句不中听的话,进精神病院比进三甲医院难多了。

我们看看《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可见精神病人的住院治疗有两种:一是自愿住院治疗,二是强制住院治疗。

本事件显然不属于自愿治疗,而是强制住院治疗。强制住院治疗是有严格要求的——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伤害自身行为(危险)或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行为。

据新闻:当事人王女士称其丈夫强某(化名)因长期抑郁症困扰,性格变得古怪而疯狂,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为改善这一状况,王女士将丈夫强行送入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病院)治疗。

问题来了,王女士的丈夫强某严重精神障碍并有伤害或者危害的证据材料证实了没有?反正从新闻中是看不出来强制住院的依据的。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强某若符合该规定强制住院的,在强某不同意住院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那么强某的强制住院到底有没有进行进行再次诊断和鉴定。这一信息也未看到。

笔者对新闻中报道强某住院的信息很是好奇,但更好奇的是“出院后的强某认为妻子也有精神疾病,于2023年2月5日晚委托西安脑康心理康复医院(精神病院)将妻子也送至该院。”

按照《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强制住院是监护人请求并办理相关住院手续,监护人拒绝办理的,有关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本案的丈夫强某将妻子送进精神病院,也即丈夫强某是作为妻子监护人的,问题是丈夫强某刚从精神病院出来,此时他立马就有监护能力了?

精神病人将另一个精神病人送进精神病院,这事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而当地卫健委回应称,医院两次收治均没问题。

从精神病院出来的精神病丈夫将曾经送他进精神病院的精神病妻子送进精神病院。这个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

笔者目前对这两家精神病院办理强制住院的相关手续存疑,此到底是一方精神病院的问题还是两方精神病院的问题,这有待于卫生主管部门的进一步诠释。

当然了,我更希望的是当地卫健委的回应正确,两家精神病院都没问题,是笔者夜间精神病发作、狂言乱语了一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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