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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街头当着女儿面杀妻,离婚冷静期不背锅!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10-06

文|庄志明律师

刚看到#街头杀妻男子当着女儿面行凶# 的新闻:

710日,长沙发生一起刑事案。40岁的男子贺敏(化名)将39岁的妻子张莉(化名)当街杀害。记者了解到,当时,双方正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原本在2天后开庭。一个月前,张莉发现结婚18年的丈夫不仅婚内出轨,还涉嫌重婚罪,贺敏与他人拍摄了婚纱照、办了婚礼,还生了一个孩子。证据被张莉发现后,贺敏对她实施了家暴。目前,贺敏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今天之所以写这文章是因为我看到该新闻下的此类评论:

“离婚冷静期啊。冷你吗”。此画风评论甚多甚多,没办法,必须撰文普法普法,常识性法律谬误有必要唠叨唠叨。

离婚冷静期来自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个三十日的期间就叫离婚冷静期,经冷静后各方可以选择继续离婚,也可选择反悔(不离婚了)。从民法典条文可见,离婚冷静期仅在于走民政部门的登记离婚情况,打官司离婚的,不在此范畴。

笔者对离婚冷静期的抨击很多,但抨击归抨击,抨击要实事求是的,我可没有把脏水全倒在离婚冷静期上。本新闻中,一些网友未谙其道、不解风情,把长沙这个当众杀妻的事归结于离婚冷静期,显然是驴唇不对马嘴了。

本事件中的男女“双方正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原本在2天后开庭。”说明该夫妻并未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离婚,而是在诉讼离婚中,诉讼离婚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程序规定。虽说在实践中,别里科夫式的法官会在有意无意地运用“离婚冷静期”来办理(拖延)离婚案件,但这不是法律的规定,民法典可没赋予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

所以我说,网友对当众杀妻事件,把气撒在离婚冷静期上是非常不对的,这两件事压根没关系,网友的不对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方向性的认识错误,二是有给犯罪嫌疑人“洗地”之嫌,好像是杀妻犯罪不得已的样子了。

如果该新闻调查的情况属实,该男子出轨、重婚、家暴,无恶不作,其杀人行为就是其人品所致,和离婚冷静期,和法院又有啥关系?

离婚冷静期纵有千错万错,但于该当街杀人事件上无错。

最后,笔者在此呼吁一个长久以来人民群众很不满意的司法现象问题,建议司法部门未来对恶劣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要以婚姻家庭纠纷未由头而任性宽宥、从轻处罚,此倾向长期存在给人们带来的认知是伤害(杀害)家里人反正可以从轻的,这是非常危险的思想,说的难听点,这是反人类的认识水平,更是反人类的实操。

仅仅多了个婚姻的壳,便给施害人产生有利的好处,给受害人招致不利的坏处,这是违背法律公平的。希望尽快摒弃这种司法实操,今天不摒弃,明天也得摒弃。强调下,我的说法是针对恶劣的暴力案件,一般性的肢体冲突和伤害不在此列。

婚姻家庭决不能成为坏人作恶的庇护所,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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