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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只能再次放过他们?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说的又是未成年人渣,而且是三个未成年人渣:

【#网传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并将其杀害#村书记:嫌疑人已被公安抓住】3月10日,河北邯郸。网传肥乡区北高镇张庄村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随后将王某某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里。网传信息显示,3名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极佳,直到调出监控视频,其中的主犯才被指认。找到尸体后发现,受害者已经面目全非。

我在网上看到还有说法:“知情人称,王某某经常被这三人欺负,被打死后三名嫌疑人还将王某某手机中的190元转账给了自己。”

但非常蹊跷的是该话题在我查阅时已经显示这样了:

主持人为“暂无”的状态。从这个状态看,该新闻是存疑的,也可能是信息不准确。但这个“新闻”情况还是可以说说的。

如确实存在“杀害”,且三人渣为初中生,我认为追究刑事责任还是大有希望的,三人渣逃脱不了法律制裁。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12周岁以上即可承担刑事责任了。本新闻中三未成年人渣已上初中,达到12周岁是大概率的,其共同“杀害”的犯罪行为致人死亡,追究它们的刑事责任完全有法律依据的。

可惜是对这三人渣不可能适用死刑,这也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三人渣手段再残忍,再触目惊心,也不可能适用死刑,这是笃定的结果。

从刑法层面追究这三个狗崽子的刑事责任没有障碍。在民法层面对三人渣(家庭)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更无障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追究的规定,在刑法,在民法典。但在网上总是有很多网民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归结于未成年保护法,认为未成年保护法宽宥了未成年人渣,比如网络大V“马上谈”先生:

马先生说:“当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不了良善的孩子,却屡屡保护了施暴者,说明这部法到了必须要修改的时候了。

难道未成年保护法还能对未成年人渣的犯事责任年龄修改?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是202012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这次修正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降到12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只能在刑法中予以调整,这次调整距今不到4年。可见,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关系,未成年保护法过去不会、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规定。

每每遇到未成年人渣犯罪便怪罪未成年人保护法,我认为这是极其不公平的。希望放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非议。

笔者在此强烈呼吁对仨未成年人渣严厉惩罚,绝不姑息。。。

最后向网友问一个假如:您认为刑事责任年龄还会下调吗?假如刑事责任年龄再下调,您希望下调到几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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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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