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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举报亲生父亲强奸,这事要不要让子弹飞?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晚上看到一个丧尽天良的新闻:

3月24日,内蒙古赤峰。一女子发视频自述曾遭亲生父亲多次强奸猥亵。当事人刘女士称,自己今年18岁,儿时遭到父亲多次强奸猥亵,其奶奶知道此事但不管不问,还多次被逼无路写下遗书。对此,#警方回应女子遭父亲多次强奸#,目前正在调查,当地妇联也已介入。

对此热点,“时间视频”直接震怒了:

这样的禽兽怎么配活着!#女子实名举报年幼时遭亲生父亲多次强奸#】“时间视频”还报道:“去年10月报警后立案,目前其父亲处于被羁押状态。24日,牛古吐镇派出所表示知道这事,案件已移交给刑警队。目前,当地妇联与警方都已介入。”

时间视频对这个被举报的父亲定调了——禽兽。我对“时间视频”的定性非常诧异,什么个神通广大,警方还没定性,它一个媒体都已经定性了。

而“百姓关注“则比较含蓄:

百姓关注:“13时许,记者从赤峰市敖汉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处了解到,警方已完成对刘海静反映问题的侦查,但不便于透露案件具体情况。”

梳理以上信息可以发现,目前关于该女儿举报父亲性侵的事件,还仅仅是单方面(举报人)输出的信息,如此话需要了解一个术语——孤证不立。

“孤证不立”是一个推理原则,其意思是指如果只有一条证据支持某个结论,那么这个结论是不可接受的。在逻辑学上,这被称为弱命题。

孤证不立”这个原则在多个领域都有应用,包括法律、考古、考据学、科学研究,等等。尤其在法律实践中,如果案件只有一条证据支持某个结论,这条证据不论是被告人的认罪口供、同案人的认罪口供、关键证人的证言或其他,这类单一孤证可能都不足以定罪。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遵循“孤证不立”,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被告人认罪的单一证据,法律层面尚且都不予认定,何况对控告人的单一证据呢。

所以我认为,仅仅是控告人举报父亲强奸这个单一信息源不能证明一定存在强奸行为。虽说我说的这话看起来很残酷,很冷漠,但情况必须如此,这些年来的N多的新闻反转,反转,反转,已让我们有了让子弹飞的经验教训和心理准备,这种心理准备必须有。

如今网上的小作文确实比较多,我随意举一个:

2024年2月,四川省凉山州越西县女子曲某在社交平台上发视频称,她被丈夫木某长期家暴,2023年8月,木某将酒泼在她的身上并点燃,导致其身体被大面积烧伤。

今天,越西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对此事的调查情况进行了详细回应:“经警方多方调查结合心理测试,目前,未发现证据能够证明木某对曲某长期实施家暴,也未发现证据能够证明曲某被烧伤一事系木某所为。对曲某及其亲属报案反映被木某烧伤一事,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予立案。”

开始是女子单方面陈述丈夫家暴,最终经调查,未发现其丈夫家暴,更未发现丈夫烧伤女子的证据。通报里有这么一句话看起来轻描淡写,但其实很有深意,“经警方多方调查结合心理测试”,心理测试四个字很有讲究,笔者点破不说破,自己悟吧。不少的网络举报警方都是要考虑“心理测试”的,不细说。

内蒙古赤峰女子举报父亲强奸一事,“去年10月报警后立案,目前其父亲处于被羁押状态。”如其父亲处于被羁押状态,说明警方已进行了充分调查,如后期能转逮捕,涉罪的概率就很大了。否则,即使前期羁押了,也很难坐实强奸罪。

按照刑事层面“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则,只要存在合理怀疑就没办法认定犯罪事实,所以想认定女子举报的强奸还是比较困难的,这么多年过去了,证据收集就是一个严重问题。而结合警方“不便于透露案件具体情况。”的回应,我隐隐感觉该案有很复杂的不可描述的因素,这种复杂的不可描述的因素并非后面有什么神秘人物,而往往来自复杂的个人情况,或许网民后期甚至都未必能看到该案的情况。

笔者最后认为,该女子的举报如能证实,希望对“禽兽”绳之以法,千刀万剐,让女子的心灵得到慰藉;如女子举报情况未能认定,也希望有关部门对该女子实施一定的救助,如此才能挽救一个家庭。

而当下,少安毋躁,让子弹飞,必须成为我们看纷繁复杂的舆情事件的美德和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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