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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电动车管理动真格了……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一个众所周知、教训惨痛的原因,南京市于今天发布了《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以下简称《电动车办法》)

《电动车办法》共二十六条,涵盖了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停放、充电、换电、报废回收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的系列问题。

在电动车管理分工上,《电动车办法》对政府和部门职责作了明确的安排,市、区政府、消防、市监、公安、住房保障、规划、城建、发改等部门各司其职,环环相扣,形成电动车管理的严密体系。

同时在区域上进行落地管理,明确街镇、村委会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保一方平安、护一地发展、服务一方百姓,是基层组织当仁不让、不可推卸的责任。

改拼装电动车问题是顽疾痼症,此番《电动车办法》对此也予以了规定,不得拼装,不得随意改装,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充电器赋码标配销售登记制度,实现电动自行车与蓄电池、蓄电池与充电器依照识别代码互认协同,通过赋码溯源平台,实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行驶、充停、维修、报废回收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给电动车安全事故的溯源,对人、车、事故的有效关联,提供了有力保障,避免查不到车、找不到人、认定不了责任的窘境。

《电动车办法》对停车、充电场所规划等也作了周到详细的规定,如此实施的话将极大提高电动车使用的效率、方便和安全。

和我们市民有密切联系的是电动车充相关规定,集中体现在九条禁止性规定,比如有常见的“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存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为其充电;”等等,这些都是电动车使用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将电动车常见的禁止性行为进行细化,是《电动车办法》的一大亮点,避免了电动车管理的真空和模糊化。

笔者通读《电动车办法》,认为最大亮点在物业职责。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列示,最重要的在于赋予物业管理的权限——“物业服务人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关部报告。

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约定,定期巡查清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关部报告。”

该处对物业服务人员的权限规定很强的指引作用,让物业有了工作的“抓手”和底气,对违反电动车管理的行为,物业的劝阻、制止于法有据,在电动车管理上物业不再是和尚的梳子当摆设用,其有权劝阻、制止,且劝阻、制止是“应当”的行为,没有推诿的余地。如物业未劝阻、制止,则属于未履行职责。“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关部报告。“从该条款看,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是先后关系,而非并列的选择关系,避免物业一遇矛盾就甩锅。我说亮点就在这里,这样规定的好处是提高了物业对电动车管理的效率,更是安全保障的定海神针。

《电动车办法》在明确物业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还明确了未聘请物业时业委会的责任以及未成立业委会时村(居)委会的责任,无缝对接了电动车管理上的主体责任,杜绝管理真空,一竿子到底。

和广大市民紧密相关的还有一个违规充停的处罚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无有效防火分隔的架层、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住宅、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其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在实操上,对电动车违规充停的处罚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对于电动车用户来说,当物业等有关人员指出你的违规行为,你拒绝改正的,即可认定违法违规,有关部门就可对你罚款了,该条款必须要谨慎对待。注意罚款是二百元一千元,一次违规的钱就可买一块电池了。要不要谨慎充停,自己掂量掂量。

对快递、外卖行业的电动车管理,《电动车办法》也有详尽的规范要求,本文就不赘述了。

总之,《电动车办法》内容丰富,到嘴到肚,和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目前其还是意见稿,网民如有不同意见或者有更好建议的,不妨及时提出,献计献策,人人争做主人翁,或许您的意见能进入《电动车办法》正式版本呢。

痛定思痛,痛定思改,相信有了相关法律规定,南京的电动车管理将更加规范,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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