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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案律师说丨拒不配合防疫工作,造成病毒长时间隐匿传播,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件回顾


2022年10月4日22时许,王某(装修从业人员)驾驶轿车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到合肥市三十头道口下高速,被防疫人员查出并要求隔离。但王某不愿隔离,自行返回。随后,王某将其所驾车辆停放在附近高速服务区,并电话联系在肥朋友王某庆(装修从业人员),两人约定在高速服务区见面。后王某庆驾驶车辆到该高速服务区,两人商量同乘王某庆车辆下高速道口,王某将其所驾车辆停放在服务区。下高速时,王某使用王某庆另一部无中高风险地区行程的手机供防疫人员查验后,于当日23时许从肥东县梁园高速道口下高速,进入新站高新区住处。10月6日,肥东县疫情防控有关工作人员在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开展核查工作中,询问王某当时所在位置,王某谎称自己在省外某地,故意隐瞒仍在合肥的事实10月7日,王某乘坐王某庆驾驶的车辆到高速服务区取车,王某再次使用王某庆提供的无中高风险地区行程的手机供肥东高速道口防疫人员核查后被放行。10月5日至10日期间,两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咳嗽、发热等症状,但仍前往肥东、新站、瑶海、蜀山等地,从事装修维修工作,并在有关商贸城、加油站、家具厂、大排档、超市、洗浴、饭店等公共场所活动。

王某、王某庆在疫情防控中,共同故意规避道口工作人员两码核查及后期跟进核查,且不向社区报备;10月5日至10日期间,两人中仅王某在7日参加一次核酸检测,其他时间两人均未参加核酸检测,并在多处公共场所活动,造成病毒长时间隐匿传播,引发多人被感染。

王某、王某庆行为已严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肥东县公安机关已对两人刑事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一、民事责任



如果瞒报、谎报、不报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且逃避防疫人员检查造成传染病传播,致使多人被感染,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瞒报、谎报、不报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且逃避检查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也是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可以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刑事责任



该行为属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措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了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律师解析


根据肥东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通告来看,王某隐瞒来自省外中高风险地区行程,让朋友王某庆前往高速服务区接其返回合肥,两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共同故意规避防疫人员两码检查及后期跟进核查,且不向社区报备。10月5日至10日期间,两人多次躲避核酸检测,且多次前往肥东、新站、瑶海、蜀山等地从事装修维修工作,在公共场所频繁活动,拒绝执行当地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措施,引起了新冠病毒大范围传播,引发多人被感染,对日常生活秩序带来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影响和不利法律后果。综上,王某、王某庆的相关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予以立案调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简介

 



李丽,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安徽省妇女权益维护志愿者。




大司兄有话说


配合防疫工作,遵守防疫相关规定,是我们必须履行的责任,只有大家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歼灭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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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合肥市律师协会
编辑:李斌、任芳影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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