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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说一点 | 女神节“礼物”!必看!

法治合肥 2024-04-12

丈夫出轨和家暴,该怎么办?

离婚时如何多分割财产给无错方?

如何获得损害赔偿和家务补偿?

“三八”国际妇女

大司兄奉上一则经典案例

作为一份特殊的节日“礼物”

送给大家~

案例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199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已读研究生;二人从相识、恋爱、结婚近三十年里,夫妻感情和谐,两人白手起家,共同打拼换来了如今的财富,但家中经济一直被王某控制。好景不长,妻子赵某因积劳成疾患上了重病,可是王某不尽丈夫义务,婚内出轨,与第三者李某同居,并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赵某被王某多次致伤。2019年6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时称:双方因感情不和,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坚决要求离婚。

本案经历了6次诉讼庭审,赵某经历了近5年的艰苦应诉维权之路:王某婚内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第一次诉请离婚被驳回;时隔6个月再次诉讼,因原告身份证号码写错被驳回;后再次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离婚,财产五五分成,未支持赵某要求家务补偿、过错赔偿等诉请;赵某上诉,中院发回重审;但重审仍未得到合理的判决,赵某再次上诉至中院,直到2023年12月份中院终审改判:对夫妻共同财产按王某40%、赵某60%的份额进行分割,并判令王某赔偿赵某50000元的损害赔偿款和50000元的家务补偿款。


律师点评

本案经6次诉讼审理,几经周折,5年诉讼之路漫长而险阻、艰难而困苦;赵某因经济困难,无钱交上诉费,无钱交律师费,甚至连生活都困难;只得贷款交上诉费,律师多次免费为其代理维权,不但提供法律援助,更是长期提供心理辅导与温情陪伴,才让抑郁落魄的赵某重拾信心,勇敢地坚持到了最后,终于赢得了公正的判决!这赢的不是金钱,而是比金钱更宝贵的情理!真理!重新开始新生活的底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男方系出轨方家暴方,是过错方,法院判决王某分得40%,赵某分60%的财产份额,依法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经法院查明:赵某婚内近30年照顾2个婚生子,包揽家务,其对家庭付出较多,法院判决王某给予赵某家务补偿50000元,依法维护了全职妈妈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王某婚内出轨且实施家暴,这是导致离婚的关键因素,男方是过错方,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给予赵某过错赔偿50000元。


多说一点

夫妻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出轨、家暴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出轨和家暴也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在配偶出轨、家暴时,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家务补偿等诉请,同时会多分割财产给无过错方,对出轨这种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非法行为给予法律上否定性评价。我们要善于运用国家给予我们的维权“宝典”,撑起妇女维权的“安全伞”。




曹冬梅
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主任     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安徽省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婚姻咨询师、婚姻家庭调解师讲师、安徽省“徽姑娘普法”宣讲团成员。     先后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安徽省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安徽省优秀律师、安徽省三八红旗手、全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来源:合肥市律师协会

编辑:李斌、任芳影

审核:黄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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