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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骗钱百亿该当何罪?造假骗钱与盗窃财产孰轻孰重?

马军生 财税闲谈 2023-02-24

前言:财务造假,即使骗钱百亿,最高也就五年有期徒刑;而盗窃财产百万,会把牢底坐穿。

财务造假骗钱,无论是犯罪性质还是后果,都远甚于盗窃和一般诈骗,刑法相关规定,该改改了。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骗钱,该当何罪?


最近“两康”事件震惊资本市场,上百亿资金凭空消失。

证监会17日通报,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作假,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一是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二是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

很多人说严惩财务造假,那么,根据现有《刑法》,财务造假该当何罪?

涉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主要是下面两条: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上市公司来说,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最高是五年有期徒刑;如果不涉及欺诈发行的财务造假,则最高是三年有期徒刑。

以万福生科为例,公司原董事长龚永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原财务总监覃学军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亦领受两年两个月徒刑至判一缓一不等。

2018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卢汉旺、卢华光、卢文煊等上海首例欺诈发行债券案(发行私募债1亿元)。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对中恒通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被告人卢汉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卢华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卢文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对比美国安然事件,2001年12月,美国经济巨人安然公司几乎在一瞬间倒塌了。随后,涉及安然案的多名被告遭到起诉。公司前首席执行官(CEO)杰弗里•斯基林23日被休斯顿地区法院判决,入狱24年零4个月。

2006年7月13日下午,创维数码前主席黄宏生、其弟黄培升被香港区域法院裁定串谋盗窃及串谋诈骗等四项罪名成立(涉案金额5000多万港元),法官简仕勋当庭宣布两人被判入狱6年。

与我国刑法中其他经济犯罪相比,也能看出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刑事处罚力度偏轻。

二、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该当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罪主观上为故意,就是明知到证明文件是假的还出具,主要表现为专业人员自己参与造假或者得了好处之后明知是假的证明文件还出具)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罪主观上为过失,指中介人员没有勤勉尽责,相关的专业程序没执行到位)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 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收了钱办事的,不管有没有一至三的情形,都要立案)

  2. 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财务造假骗钱百亿Vs盗窃财产百万,孰轻孰重?


再看看我国盗窃罪的量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财物五十万元就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就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盗窃财产和财务造假骗钱,都是通过非法手段将别人钱财装进自己腰包,小偷通常也就偷个几万。300亿元的现金,就算小偷每天偷100万元,还要偷3万天。而对上市公司来说,轻而易举地从投资人募集几百亿资金,然后一纸会计差错就抹去。

这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骗钱,并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但其对社会的危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远远超过几个小蟊贼的。古人所说:“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怪现象,不应该出现在当代司法体系里。

再看看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也是要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现行司法解释,一百万元即构成数额巨大。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财务造假骗钱,应参照金融诈骗予以严惩!


刑法中金融诈骗罪,如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欺诈发行股票难道不是一种后果更为恶劣的金融诈骗吗?但很遗憾,按照现行刑法,财务造假最高刑罚也就是五年有期徒刑,欺诈发行尽管金额巨大,给投资者也造成巨大损失,但并未按照金融诈骗罪进行处罚。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不仅立法层面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处罚偏轻,执法中让财务造假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也不多,这也使得很多财务造假人员缺少敬畏之心。

另一方面,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进行质疑的,反而时有判例。

2015年2月,网名“天地侠影“的汪炜华,墨尔本大学博士,因公开质疑上市公司广汇能源,在新疆被判“损害商业信誉罪”入狱一年六个月。

综上,上市公司利用恶意编造的虚假财务报表,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其行为和持枪抢劫银行、或诈骗他人钱财,在本质上属于一类行为,而且通常上市公司涉案金额都是上亿甚至百亿元,在刑事处罚力度上,不应出现如此不合理的差异。

对财务造假这类欺诈行为,以及其他各类背信行为,除了追究背后获利的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相关责任人必须给予严刑峻法,立法方面,尽快加大财务造假的刑事处罚力度,严格执法,以儆效尤,唯有如此,才能大幅减少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实现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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