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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监察法丨全面覆盖 强化震慑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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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文章指出,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

  监察法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

精选案例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某省纪委监委不断探索深化国家监察全覆盖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努力强化国家监察全覆盖的震慑效应。对监察法规定的内容,省纪委监委组织省市县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加强理解,各自厘清了辖区内相关行业相关领域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范围,坚持做到“三个全覆盖”:一是顺利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委的组建,并完善相应的派驻机构、授权相应的乡镇机构,实现监察机构全覆盖;二是将本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内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逐一分析、全部纳入监察对象范畴,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三是通过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方式,在纪和法的领域均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查处违纪行为、职务违法行为、职务犯罪行为“三管齐下”,实现监督工作全覆盖。通过“三个全覆盖”,该省在辖区内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监督体系,监督监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且延伸到了乡镇、社区和村级行使公权力的“神经末梢”,只要是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都要有人管、有人监督、有人做工作,真正做到监察全覆盖,充分发挥监察全覆盖的震慑作用。实际工作中,该省纪委监委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注重严肃查处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又要坚持瞪大眼睛、拉长耳朵,注重发现轻微违纪违法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督促加强日常教育监督管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只要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都要得到及时查处和纠正,真正使其“动辄则咎”,进一步使“不敢腐”的效果持续强化、使“不能腐”“不想腐”的氛围不断加强。实现监察全覆盖后,该省监察对象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的30余万人增加到90余万人;仅半年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就达3万余件,同比增长30%;立案1万余件,同比增长40%;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000余人,同比增长25%;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2万余人次,同比增长50%,以实际行动展示了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后的震慑效应,促进了当地党风政风的明显好转。



本书围绕监察法9章69条内容,逐条提炼其主旨要义,列举180个案例或事例,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直观、鲜活、具体、深入解读监察法,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准确理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工作程序、自我监督、责任追究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提供了有益参考。


   解   读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要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必须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加强自我监督的重要内容。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党内监督,又要加强国家监察,实现监察全覆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原有的行政监察体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形势需要的问题:一是监察范围过窄。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但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比如,一些单位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既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也不在纪委监督的范围,对其违纪和一般性违法的行为往往没人管、没人监督。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改革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对党员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各方面的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改革后,一方面将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另一方面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攥指成拳、形成合力,极大地提高了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能力,增强了监督全覆盖的震慑作用。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当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重大成效,但是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贪污受贿、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还大量存在,小官大贪、侵吞挪用、克扣强占等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还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离散了党群干群关系,侵蚀着党的执政基础。在这样的形势下,必须通过实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部纳入监察范围,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深化标本兼治,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的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需要指出的是,监察法虽然明确的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但实践中监察机关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一体两面、双重职责,是以合署办公的形式自觉接受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形成了在党的统一指挥下加强自我监督的完整体系,所以是同时对所有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纪律检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合署办公能够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和治理效能,使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使我们党真正解决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这个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跳出历史周期率。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既要注意监督对象是否具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身份,也要注意监督对象是否具有党员身份,既要对其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也要对其违反党纪的问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监督的全覆盖,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内监督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

  实践中,实现监督全覆盖要准确把握三点。一是盯住“关键少数”。重点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一把手,还有处于关键领域、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依据党内监督条例,重点监督他们“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组织部署任务”等8个方面情况,严明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6项纪律。依据监察法规定,对他们“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二是管住“绝大多数”。既认真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也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督促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管理好、监督好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三是向基层延伸。监察法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规定为监察对象,要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基层、村居延伸的有效途径,强化对基层组织中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消除监督空白和死角,确保所有公权力的行使都在严密监督之下,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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