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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企业家:中办 国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全文+解读)|法客帝国

2017-01-01 中办 国办👉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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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 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 整编|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电话/微信: 15210234077 )

  •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


深改·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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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点击→ 中央:抓紧纠正重大涉财产冤案,正视民企产权历史问题,保护合法财产(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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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点击→ 最高院新规:领导干部下列15种干预司法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全文8月20日施行)

  5. 点击→ 最高检:对企业管理者慎用逮捕等刑事措施(人大常委要求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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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点击→ 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检察长为何连续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对干预司法动真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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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点击→ 大事件!最高院:关于解决"涉财产历史冤案"和加强"产权保护"的一揽子意见(全文)

  10. 点击→ 中央首次明确:党政一把手必须对这12种违法乱纪行为承担责任(改善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全文)

简读:企业家财产被剥夺并不是因为缺政策和文件,两年来的情况已经证明这一点


李舒律师按:


  • 不要奇怪,早在两年前的2014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这个文件应该说是中央对涉刑事案件财物处置的努力和诚意表达之一,然而,如上面罗列的十余篇文件和文章一样,这两年来,直至2016年8月30日第二十七次深改组会议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涉及刑事犯罪的当事人/企业家产权保护和财产处置中乱搞的状况并没有真正改观和改善。

  • 熟悉中国历史的读者们都知道,每一个朝代所有被官府盯上的土豪富商和企业家,基本都没一个有好下场的。在动乱时代以革命名义进行的公私合营和改造工作中是如此,改革开放后大量企业家财产被莫名其妙侵占和掠夺更是如此,一笔心知肚明的糊涂账,在主事者看来,一个科长动下指头就能搞垮一个企业的法治环境里,能让企业家们活命就不错了,还妄想拿回财产?家破人不亡也许还算不错的结局。

  • 企业家本人被采取刑事措施,未经法院审理程序和正常的评估拍卖程序,企业的财产莫名其妙被低价处理转让的案件,在山东、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安徽、四川、重庆等我们熟悉或不熟悉的所有省市不断发生。更典型者,我认识的一位企业家朋友,因为得罪当地的县委书记,在2012年底被以抽逃注册资本罪采取刑事措施,不料没多久这个罪名大部分被取消了,旋即又搞一个挪用资金罪,一个身家上亿的民营企业家,竟以十余万莫须有的挪用资金被判刑四年。几年后,等他重获自由时,他企业名下的几百亩老城区土地早已转让给当地一个国企开发成了住宅楼盘。

  • 就在几天前,我们去监狱看望的某位企业家朋友,坐牢多年即将出狱的他,也在面临如何拿回本来属于他和他的企业的财产的焦虑。甚至还有一个更奇葩的案件,没有任何刑事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这家企业名下的几栋楼就被公安局给莫名其妙的低价卖给了内部职工,这位企业家手里,没有任何手续。

  • 这样的案例,在非法集资、非法吸储、挪用资金、抽逃出资、职务侵占等典型的几个罪名下,不知道全国有多少民营企业家因之系狱、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企业财产被洗劫殆尽,不少人更是避走海外远走他乡。当然,就在这些案件发生的同时,中央也在陆续出台防止冤假错案、遏制滥用刑事措施乱处置财产、追究相关主事官员责任的各项政策,然而,如我们所见,尽管我们都应该充满信心,没有真正的有效的制衡和监督,无处不在的权力之手和舆论之钳,但理智和经验也会告诉我们,也许明并不乐观。

  • 在2017年的第一天,我希望与那些被错误采取刑事措施的企业家们一道,写下我们并不卑微的祈求与希望,站在新的一年的起点上,充分利用目前的政策环境和法律武器,或许,还有共同努力的空间和希望,同时要明白,尽管不断出台有利于民企财产和产权保护的文件,但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政策和文件的缺乏。

  • 关于近年来中央出台的与民营企业家财产保护和冤假错案平反有关的各类司法政策和文件汇编,我们团队进行了长期的关注、梳理、研究和总结。如果您需要或有兴趣阅读,可以来电来邮(27588775@qq.com)索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下面,分享这一篇比较重要的中办国办文件,全文: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月2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二、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另行处理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应当收集固定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并随案移送。


三、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涉案财物应当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当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一般应当随案移送,如实登记,妥善保管,健全交接手续,防止损毁、丢失等。


五、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六、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七、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


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应当做到公开、公平。


八、提高查询、冻结、划扣工作效率。办案单位依法需要查询、冻结或者划扣涉案款项的,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探索建立统一的专门查询机制,建立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制度,完善集中查询、冻结和定期续冻制度。


九、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十、建立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制度。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或者由其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案件,涉案财物应当纳入中央政法机关的涉案财物账户;判决生效后,涉案财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一律通过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入中央国库。


建立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办案经费安排制度。凡中央政法机关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案件,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必要时提前预拨办案经费。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后,由中央政法委员会会同中央政法机关对承办案件单位办案经费提出安排意见,财政部通过转移支付及时核拨地方财政,并由地方财政部门将经费按实际支出拨付承办案件单位。


一、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指定履行司法协助职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专门负责境外追逃追赃的机构。


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办案机关应当积极核查境外涉案财物去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应当继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需要到境外追逃追赃的,办案机关应当将案件基本情况及调查取证清单,按程序送公安部专门负责境外追逃追赃的机构,并配合公安部专门机构开展境外调查取证工作。


十二、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十三、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十四、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共同研究解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执法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五、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


十六、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政策标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附: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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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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