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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孔祥文案如此冤,徐昕、周泽无罪辩护均失败,职务犯罪还能咋辩?

王昊宸律师 刑辩在途 2023-08-01
————办案手记摘要————

& 法官说她白天看卷,晚上看录像,你信吗?

& 二审阅卷,除侦查卷11册、一审诉讼卷12册外,孔祥文自书辩解材料足足有21册,比侦查卷还多,令人瞠目

& 孔祥文让我给其夫人带话:“你让她就当我在里面又找了一份工作嘛,一份喊冤的工作。”


(孔祥文)


日前,我作为周泽律师刑辩团队的一员,受孔祥文亲属委托,前往重庆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孔祥文受贿案提出了申诉。本案中,徐昕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周泽律师是二审辩护人,一审法院将6宗受贿指控中的2宗拿掉,以受贿罪判处孔祥文有期徒刑11年,二审法院重庆一中院不开庭即维持原判。


在深入研究全案后,我不禁感慨,孔祥文如此之冤,比窦娥还冤,中国刑辩界的两位实力派律师对全案作无罪辩护,结果却告失败,官员职务犯罪案还有一丝无罪辩护的空间吗?


一、孔祥文其人其案


孔祥文,原重庆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重庆长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我第一次见到孔祥文,是在2019年8月的一天,与周老师一起在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进行会见。当时,已在长寿区看守所关了近四年之久的孔祥文,被重庆市长寿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并追缴405万元“违法所得”。


此前的三年多里,孔祥文家属一直在为孔祥文奔走喊冤。


一个案件久拖不决,往往意味着问题不小。


在孔案一审期间,孔祥文亲属就找过周老师,希望委托周老师做孔祥文的辩护人。因手里案件多,时间上不好安排,周老师没接。一审宣判后,孔祥文的多位亲属一同到北京再次找到周老师,还是希望委托周老师做孔祥文的辩护人。


开始,周老师并不准备接孔祥文案,原因是考虑到本案一审辩护人徐昕老师已经做得足够好,二审自己未必能做得比徐老师更好。而且,一审辩护人因为熟悉案卷,继续做二审辩护,比换新律师更好。


但,孔祥文亲属心怀执念,坚持要请周老师。在周老师将上门求助的孔祥文几位亲属打发走不久,孔祥文女儿小孔又打电话给周老师,哭求周老师接老孔案件。周老师心软,答应会安排时间去重庆会见老孔一次。后来,周老师到重庆会见了老孔,最后才决定接下孔祥文案。


周老师和辩护团队的成员交流说,他之所以决定接下孔祥文案,主要是考虑该案二审辩护空间较大。


一是,不认罪的孔祥文及其家属有坚定的抗争决心;


二是,声称“只接确定无罪的案件”的徐昕老师一审为孔祥文案作无罪辩护,为本案二审辩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检察机关对孔祥文的六宗“受贿”指控,已经一审法院否掉1/3(6宗受贿指控已被拿掉了2宗),整个指控体系实际已经被动摇;


三是,在被告人、辩护人及亲属都在坚决喊冤,加上一审又有证人证实被逼取假证的情况下,二审法官必然会对指控事实是否存在及证人证言是否真实,产生疑问,因而即使不能将所有指控全部拿掉,从裁判心理上分析也可能基于同情,尽可能降低老孔的刑罚,而想办法再拿掉部分指控,正如杜宇平案二审的处理;


四是,“行贿人”樊某一审期间面对当事人亲属及司法机关的证言反复,可能会被二审作为突破口,将指控金额大幅减少,从而实现对老孔的轻判。而且二审期间可能还会有证人站出来揭示真相;


五是,本案由长寿区办理,重庆市级办案机关未必会被裹挟其中配合办冤案。


与周老师预判一致的是,二审期间,确实有多位证人站出来揭示孔祥文案真相,称被检察机关逼取“证言”,对孔祥文作出不实指证。“行贿人”陈某和甘某文在接受调查时均表示,自己根本没向老孔祥文行贿,但在被办案人员关了几天几夜,不说就不让走,不得已只能按办案人员的要求,配合签了“行贿”孔祥文的笔录。但孔祥文案二审的结果,却与预判大相径庭。


二、法官说她白天看卷,晚上看录像,真的吗?


孔祥文案2019年8月中旬即作出一审判决,但在孔祥文上诉后,一审法院却直到10月中下旬才将案卷移送上级法院重庆市一中院。


2019年10月27日,周老师与助理叶小珊律师,到重庆市一中院阅卷。周老师本以为一上午就能搞定阅卷工作,没想到,除侦查卷11册、一审诉讼卷12册外,孔祥文自书辩解材料足足有21册,令人瞠目,光拍这些案卷,就不止需要一天的时间。我跟着周老师学习,接触了太多的职务犯罪案,从没见过当事人写这么多自辩材料,孔祥文此举,堪称“伸冤劳模”了。



除了纸质案卷,一审法院还随卷移送了43张孔祥文、陈发银及樊某的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为尽快完成阅卷,根据周老师安排,我紧急飞赴重庆参与阅卷。


对于基本上靠口供定案的贿赂案件辩护,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可是难得的宝贝。但对于周老师关于复制这些审讯录像的要求,承办法官谢懿并未同意,答复称只能在法院观看,不能复制。为此,我们先后向法庭提交了六次申请,要求复制审讯录音录像,均未获准许,因此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在重庆一中院观看这些录音录像。


由于审讯录像太多,又因还有其他工作安排,我们第一次到重庆阅卷未能完成阅卷任务,不得不第二次赴重庆阅卷。在我于11月6日再来到重庆一中院阅卷——观看审讯录像时,却被承办法官谢懿告知:在11月14日之前必须提交二审辩护意见。


周老师和我均感到情况十分不妙:


”恐怕,合议庭是准备不开庭就直接对孔祥文案维持原判了。”


11月7日一早,周老师与我约见谢懿法官。在近一个小时的时间里,周老师向谢法官反映了孔祥文案中存在的诸多疑问,向其出示了前述证人陈某和甘某文向辩护人出具的书面证言,详细讲述了陈某、甘某文所称自己被办案人员逼取证言的过程,还将陈某、甘某文愿意来到重庆一中院作证的情况告知了谢法官。周老师还当着谢法官的面给前述证人打电话,确认其愿意向法庭作证。另外,周老师还强调了本案属于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开庭的情况,希望合议庭切莫草率结案。毕竟,“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不过,谢法官好像不为所动,仍要求我们按照此前所说的时间提交辩护意见,给出的理由是:这段时间,我们白天看录像,她在看案卷;我们晚上看案卷,她就看录像。她保证自己能在半个月之内吃透这个案件,看完全部的材料,相信我们也可以。


但掐指一算,43盘录像,每盘平均时长四五个小时,就算每天不吃不喝不睡只看录像,也得接近十天了,谢法官真的能做到吗?出于好奇,我事后向刑庭一位书记员核实这一情况,被其告知:


“哪有这回事,没听说晚上有人看这东西。”


当天下午结束观看前,我特意按照特定方式给光盘排了序,并在特殊位置把光盘夹了起来。第二天再来看光盘时,却发现没有任何拆封观看的痕迹。很显然,谢法官是蒙我们的。


无论如何,既然要求已经提了,我们只好在极度不充分的时间内交出辩护意见。以至于那段时间,周老师和团队的小伙伴们,几乎都在准备这个事情。到了截止日期,我们不仅提交了辩护意见,还有二审开庭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证据申请,等等等等。负责任地说,这些材料准备得很用心,也非常全面。但当我们拿着这么一大堆材料特意前往重庆,希望再见谢法官一面,引起其对案件的重视时,谢法官只派了一位书记员出面收下了材料。


此后,二审合议庭再未与我们有任何联系,直到12月底,直接作出了一纸维持裁定,一份刑辩律师最担心看到的文书。


三、建立在谎言上的二审裁定


第一次读完二审裁定,我很愤怒。不仅因为这份裁定像写满了“草菅人命”四个大字,还因为,其中大量的篇幅,如同之前谢法官说自己晚上看录像一样,都是彻底的谎言。比如,关于前述2019年11月7日辩护人向谢法官展示的陈某和甘某文的证言,二审裁定作出了这样的评价:


“经审查,辩护人未就该两份复印材料的来源、原件保存情况等作出说明。其收集程序有瑕疵,无法证实其来源,不符合作为证据的形式要件。在一审中,原审法院依法通知二证人出庭作证,二人在收到出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二人的书面证言已在一审庭审中举示、质证,并作为定案依据使用。经二审审查,二人证言证明的内容与孔祥文的供述等证据能相互印证,真实可信。辩护人提交的复印材料仅简单否认此前证明内容,对翻证事由无合理解释,故该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该复印材料未涉及任何指向明确的有关非法取证的具体内容,故也非相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须提供的线索或材料。”


如果不是因为我对于2019年11月7日当天周老师与谢法官之间的沟通情况进行了全程录音,恐怕将永远百口莫辩。


明明辩护人当时出示了原件,还根据原件上的手机号码拨通了电话,裁定却称“辩护人未就两份复印件来源、原件保存情况等作出说明”。


明明辩护人明确告知谢懿法官,陈某、甘某文是因为并未收到法院及时有效通知因此在一审未能出庭,裁定却称“二人在收到出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明明辩护人详细阐述了陈某、甘某文之所以此前作出虚假证言,是因为受到办案人员以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进行的非法取证,到了裁定中,怎么就变成了“对翻证事由无合理解释”、“非涉及任何指向明确的有关非法取证的具体内容”?


明明辩护人当时留下了两位证人的电话,谢法官也答应会去核实,怎么这样明确的诺言都没有信守?更何况,这不仅是道德上的承诺,更是法律赋予的职责。


这份裁定中,关于辩护人提交的其他辩护证据及辩护观点的评述,在此就不展开说了。但至少从中可以看出一点:二审裁定花了这么多篇幅反驳辩护人的观点,说明认可孔祥文案中上诉人和辩护人对于事实和证据存在很大异议,且这些事实和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那,为什么不开庭,让大家好好辩一辩呢?


四、伸冤、申诉,孔祥文口中的“天命”


收到裁定后,我见到了孔祥文的妻子陈发银女士,也赶在孔祥文被移送到监狱前,在长寿区看守所见到了孔祥文。与陈女士的悲观、伤感相比,孔祥文看起来与之前会见时没有太大区别。甚至,在整个过程中,老孔一直在让我回去劝解他妻子,让其千万不要过于难受:


“你让她就当我在里面又找了一份工作嘛,一份喊冤的工作。反正我在外面也是工作,在里面也是工作。我现在在里面的这份工作,比起我原来做的事情,对于这个社会可能还更有价值。”


“孔子说:五十知天命。我现在五十多了,正好因为这个事情,知道了我的天命。我的天命,就是要通过我的这个案件,为法治进步作出贡献,让全天下人一想起长寿区的反腐,就想起我孔祥文的这个冤案。”


“反正我知道他们早晚要作出这样的违法裁判,那就让这个裁定快点下来,正好让我早点开始控告他们,让我早点开始申诉。”


“我要是在外面工作,可能还不知道注意自己的身体,在里面我为了伸冤,肯定会养好身体。我一定要活得够久,一定要在有生之年把这个案子翻过来。”


孔祥文还告诉我,在我去会见他之前,他就已经又开始写鸣冤材料了。想到在一审期间,孔祥文自书的喊冤材料就被一审法庭装订成了厚厚一大摞的21本案卷,我在想,孔祥文对司法公正是多么的期待啊,可这司法,值得他那么期待吗?(关于孔祥文案,想了解更多,请看:这个一审徐昕代理二审周泽出马的重庆官员喊冤案到底有什么鬼名堂?》



5、官员职务犯罪,到底该如何有效辩护?


这几年,作为周泽老师刑辩团队的一员,有幸见证了周老师办理的杜宇平案、刘荣祥案、孔祥文案、白志刚案、蒋永容案、潘福仁案、林小楠案、王芳案等多个当事人喊冤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过程,这些案件中,虽说冤情各有特点,但一个“难”字,是各案共通的。


对比这些案件可知,似乎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完全就是一门“玄学”:


有时候,“行贿人”明确表示自己没有给领导干部送钱,且清楚地表示了自己的指证证言均是受到办案人员逼迫作出的,法院却仍看似没有任何心理负担地认定了这样的行受贿“事实”;


有时,在并无“行贿人”翻供的情况下,法院却又似乎主动“找个台阶”,对于某些指控内容不予认定。


原本应当极其严格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等这些证据标准,到了每起案件、每个法官、甚至每桩指控事实那里,竟变得大相径庭。常常可能出现在同一个案件的不同事实认定中,所适用的标准完全自相矛盾的情况。


回到孔祥文案,“行贿人”多数已然翻供,甚至十分难得地主动向法院表示愿意证实孔祥文的清白,还详细向辩护人说明了自己遭受逼供的具体情形;“受贿人”孔祥文则更是多年如一日地不懈喊冤。抛开案件本身的因素来看,一、二审辩护人都可以说是在刑事辩护领域极具影响力的知名律师,且就我跟进观察辩护工作的情况来看,私以为不同阶段的这两位辩护人也都为此案尽了最大努力,耗费了巨量的时间、精力。从任何角度来看,这个案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都可以算是一个成功辩护希望较大的案件,然而,这些良好的先天、后天条件,却好像被一、二审法院完全无视了。


如果这样的辩护都无法成功,我无法想象究竟怎样才可以。甚至可以说,孔祥文案的二审维持裁定,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宣告了此类职务犯罪案二审辩护的死亡。


当然,即便如此,每当坚决前来寻找周老师的当事人家属被告知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的不易时,这些家属往往表示:其知道失败的风险,也了解案件尤其到了二审程序后出现转机的困难,但如果不尝试,就等于放弃了最后一点渺茫的希望。并且,其也已经觉悟:如在司法程序中伸冤失败,至少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喊出清白,并以自己的悲剧换来司法机关的警醒和法治的进步。


不过,就本案二审过程中司法人员的表现来看,我也很怀疑当事人们声嘶力竭的喊冤,对他们的内心是否有一丝丝的触动。毕竟,你永远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


从“造冤”到“喊冤”,这样的悲剧循环往复。循环往复的结果,往往是愈发的麻木。麻木之下,无数新的冤屈又应运而生。到底谁能阻挡这样的洪流?


我一直在思考,但恐怕很久都不会有答案。


文/王昊宸律师

写于2020年5月20日


关联阅读:《孔祥文站在重庆5层8方向15匝道的立交桥上凝视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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