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突发!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附:2020年最高法量刑规则】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0〕3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对“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联合印发“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施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20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规范量刑建议。


第二条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


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机关应当收集而未收集量刑证据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侦查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第三条 对于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


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收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评估的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依法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对于没有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没有收到调查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第四条 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是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充分考虑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从事特定的职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六条 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主刑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可以提出确定的数额。


第七条 对常见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量刑指导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可以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个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并依法提出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建议。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的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书中应当写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及其理由和依据。

  

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第十条 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


第十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后,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进行,不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第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当庭发表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第十六条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分开出示的,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

  

对于有数起犯罪事实的案件的量刑证据,可以在对每起犯罪事实举证时分别出示,也可以对同类犯罪事实一并出示;涉及全案综合量刑情节的证据,一般应当在举证阶段最后出示。


第十七条 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对被告人适用具体法定刑幅度的犯罪事实以及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进行质证。


第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第二十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在法庭辩论中,量刑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量刑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法庭辩论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一)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

(二)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

(四)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同意量刑建议的。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量刑说理主要包括:


(一)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

(二)是否采纳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及理由;

(三)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量刑说理。


第二十六条 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的量刑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意见进行。


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审判人员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自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应当注意审查量刑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采纳与调整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2020年11月6日起施行。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则一览表

 

一、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比例

备注

14岁—16岁之间犯罪

减少30%--60%


16岁—18岁之间犯罪

减少10%--50%


未遂犯

减少50%


从犯

减少20%-50%或者以上

犯罪较轻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

减少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减少40%以上或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

减少20%


重大立功

减少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坦白

如实供述的减少20%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减少10%-30%;如实供述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减少30%-50%。


当庭认罪

减少10%以下

认定坦白、自首的除外

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减少30%以下


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减少40%以下


没有赔偿但取得被害人谅解

减少20%以下


刑事和解

减少50%以下,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免除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达成的和解

累犯

增加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有前科劣迹

增加10%以下

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

增加20%以下


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

增加20%以下


 

二、15种常见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1、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

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

3年—5年

同上

逃逸致1人死亡

7年—10年

同上

2、故意伤害罪



致1人轻伤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致1人重伤

3年—5年


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

10年—13年


伤害致死1人


3、强奸罪



强奸妇女1人

3—6年


奸淫幼女1人

4-7年


强奸情节恶劣

10—13年


强奸三人的

10—13年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

10—13年


二人以上轮奸的

10—13年


致被害人重伤等后果

10—13年


4、非法拘禁罪



情节一般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致1人重伤

3—5年


致1人死亡

10—13年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加10%-2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的


加10%-20%

5、抢劫罪



抢劫一次

3—6年


入户抢劫

10—13年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0—13年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10—13年


抢劫三次或数额巨大

10—13年


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10—13年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10—13年


持枪抢劫

10—13年


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0—13年


6、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二年内三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其他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7、诈骗罪



数额较大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无期除外


8、抢夺罪



数额较大或2年内3次抢夺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5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无期除外


9、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

5—6年


10、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或者2年内3次行为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5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11、妨害公务罪



一般情节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暴力袭警


加10%-30%

12、聚众斗殴



一般情节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聚众斗殴三次

3—5年


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

3—5年


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3—5年


持械聚众斗殴的

3—5年


13、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1次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3次(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5-7年


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般情节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情节严重

3—4年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

15年


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

7—8年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

3—4年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


加10%-30%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同上


再犯

同上


受雇运输毒品


减30%以下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减30%以下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减30%以下

好文推荐:


1、突发!曾任中院法院院长的他,退休后被查…

2、四川某在职民警到法院反映问题,在接待室被法警打伤,当地警方称打人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不予治安处罚

3、恶因恶果!十四年前案子被翻出,永济法院审委会委员李某某获刑二年,罚金十万,受贿钱财被悉数没收

4、法官流失的真正原因在于内部晋升机制不公正|司法改革

5、法院院长受贿案:拟提拔3名干部,送5万元的办公室主任成了执行局局长、党组成员

6、法学女博士和律师老公吵架的专业姿势…只有过了司考、法考才看得懂

7、昆明中院法官刀文兵杀人案细节披露!

8、丈夫给前女友转账550万元被妻子起诉,法院判了

9、【最高院】法院按当事人合同“约定送达地址”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送达

↓点击阅读原文购买

2020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
↓↓↓等待您的品鉴↓↓↓

律界观察

长按上方二维码,关注律界观察

中国10万法律人都在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