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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聘请翻译常见问题9问9答

法制吕sir 蜀黍爱学法 2023-11-22

近日,收到一战友提问:在办理一起涉外行政案件时,违法嫌疑人是外国人,且看不懂中文,也不会说汉语,于是派出所聘请一名口语流利的人员(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为嫌疑人进行翻译,在法制审核时,民警对该翻译人员的资质提出了质疑。

那么,问题来了,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聘请翻译的资质是否有统一要求?制作询(讯)问笔录时应注意什么?小编对执法办案中涉及翻译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供广大战友阅读参考。

 

1.问:在执法办案中,对哪些人询(讯)问需要聘请翻译?

答:根据相关规定,询(讯)问两类人员需要为其聘请翻译:一是对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即手语)的人提供翻译;二是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2.问:翻译人员资质有统一标准吗?

答:对于翻译人员的资质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实践中,主要聘请大专院校通晓外国语、民族语言的教师、学生或者聋哑学校教师担任翻译,有时也聘请涉外单位或者公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担任翻译工作,暂无统一标准。


3.问:怎样的翻译机构和人员才能算是有资质呢?

答: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在办案中需要注意识别并收集相关材料:

翻译机构的资质:(1)经工商部门批准并颁发营业执照。(2)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翻译服务”字样,英文名称中包含“TRANSLATION CO.LTD”英文字样。(3)加盖公安部门备案登记的翻译专用章。(4)系中国翻译协会会员单位。

 翻译人员的资质:具有翻译等级证书,如教育部颁发的《英语专业八级证书》,人事部颁发的CATTI笔译、口译证书,上海外语口译考试委员会颁发的中高级口译证书等。


4.问:聘请翻译的情况下,制作询(讯)问笔录时应注意什么?

答:制作笔录时要注明被询(讯)问人的聋哑情况/不通晓我国或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翻译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5.问:涉外案件中,当事人是“中国通”,认识汉字,会说中国话,不需要他人翻译的,需要注意什么?

答:在办理涉外行政案件中,外国籍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中,已无“出具书面声明”的要求。


6.问:为外国人提供翻译,是否一定要提供书面翻译?

答:根据相关规定,在办理涉外案件中,应当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期间形成的《询(讯)问笔录》等法律文书应当使用中文。为外国人提供口头翻译即可,没有必要翻译成书面文字材料。


7.问:送达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诉讼文书,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送达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诉讼文书,应当以中文文本为主本,在文本上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同时,应当附有犯罪嫌疑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8.问: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吗?

答:在涉外行政案件中,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为保证刑事诉讼的客观公正进行,在涉外刑事案件中,外国籍当事人不可以自己聘请翻译。


9.问:翻译人员的费用如何解决?

答:翻译人员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聘请,如果属于有偿聘用,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财政支出)。但注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41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即:经批准,外国籍当事人自己聘请翻译的,费用自己承担。

 


相关法律依据梳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条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七十六条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二百四十一条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其个人承担。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三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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