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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丨财产刑判项履行影响减刑假释的司法实践探讨

蒋昌润 联盛刑事研究 2022-10-18
一、财产刑判项


202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21刑诉法解释》),第536条明确提出:“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对罪犯积极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2021刑诉法解释》相较于《2012刑诉法解释》采用更为精炼的用词系因为2016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2016法释第23号文》)首次对财产刑判项有了明确的规定。而《2021刑诉法解释》中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确定的义务”与《2016法释第23号文》中的“财产刑判项”属于同一概念目前,部分省市刑罚执行机关司法实践操作依据的《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中对财产刑的定义还是延续《2016法释第23号文》


《2016法释第23号文》中提出财产刑判项的概念,是指“判决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二、财产刑判项的履行


《2021刑诉法解释》第四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对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方法以及终身追责可能性给出了明确的依据。


其中第五百二十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司法实践中,一审法院除了对财产刑判项已经查扣冻的财产进行执行,较少地会去进一步核实财产线索。而生效判决人员或者家属想要主动履行财产刑,法院的部分应当主动联系一审法官进行履行并保留相关凭证给予刑罚执行机关,以便减刑。


另外,《2021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执行财产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笔者认为这既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保障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与《2021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相结合作为财产刑判项未履行人员的终身追责依据,即使服刑已经完毕,依然会因为财产刑判项未履行而被查扣冻并被列入失信人员。这与早年的财产刑判项因为服刑完毕而不再追究的司法实践,将形成鲜明的对比。


三、财产刑判项的不履行对减刑假释的司法实践影响


司法实践中,鉴于监狱对减刑假释人员有严格的比例要求,而各级法院也在破解财产刑判项“执行难”各种问题,笔者结合实务情况提出如下可能会发生的影响:


(一)影响减刑假释的申报工作


受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假释人员在机关内比例的限制,个别刑罚执行机关会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申报和筛选的依据,同等荣誉和奖惩条件下,财产刑判项已经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的,会优先于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的人员。


(二)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


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机关曾一度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将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作为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而减刑假释审判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将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而“确有悔改表现”又是一般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必要条件,个别法院甚至认为缺乏法定的贫困裁定(《2021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完全不履行财产刑的行为无法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即一刀切的认为不履行财产刑判项否定减刑。


但是值得欣慰的是两高两部意见》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将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的重点放在了对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的严格审查上。罪犯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但是具有(1)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2)隐瞒、藏匿、转移财产;(3)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三种情形,同时无特殊原因狱内消费明显超出规定额度标准的,一般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综上,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确实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有较大帮助,但是法院也不再勉强服刑人员超出自身能力范围履行,更多的是对有能力而不履行的服刑人员进行严格审查。


(三)刑期直接的限缩


根据《2016法释第23号文》第三条第2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司法实务中,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 (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全面限制减刑,实践中基本三类人员未完全履行完毕就视为不具备“确有悔改表现”,而假释的司法实务也有类似规定。对于普通减刑人员(非三类和无期死缓),个别法院对于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会直接缩减一个月减刑刑期,例如根据荣誉综合考评本来可以减刑九个月的,因为财产刑判项未履行完毕直接就缩减到减刑八个月。


综上,笔者认为现在的减刑假释司法实务已经与财产刑判项的履行高度相关联,也有个别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把该因素作为减刑假释考量的核心因素所以建议有能力的家庭尽早帮助服刑人员履行财产刑判项,确有困难的家庭也应当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贫困的裁定,而不是简单出示社区或者民政机关的贫困证明。只有这样,才能帮助服刑人员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律 师 简 介


蒋昌润律师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与合规

蒋昌润律师,联盛律师高级合伙人,苏州大学法律硕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蒋昌润律师曾任职于江苏某监狱,有近十年的基层执法工作经验,后加盟联盛律师工作并执业至今。蒋昌润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执业以来,注重开拓思维,寻求最优化方案,多角度处理案件,在刑事案件处理方面,蒋昌润律师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办案风格,以其独到的办案思路、机智干练的作风、精彩的法庭表现、温馨的心理抚慰赢得了当事人广泛认可,其成功为“套路嫖”案件嫌疑人进行取保并最终争取缓刑,与严奇荣律师合作某日籍幼儿母亲骗取贷款罪的不起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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