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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法评丨​谈王某聪案背后的法律平等逻辑

唐利春 联盛刑事研究 2023-01-14

王思聪被警方行政处罚起网络热议。这要从上海警方一则通报说起,看了上海警方的通报,才知道王某某怀疑人家对他拍照,对方说没拍,接着就打了起来。而其中打人的王某某,有不权威人士称系“小目标老王”独子王某聪。很快上海静安区公安分局通报决定对王某聪进行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另外三人也均被行政处罚。由于王某聪等人提请复议,公安机关暂时未将四人投放拘留所拘留。

下面小唐律师分析一下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及适用条件:


一、行政裁量方面


1、结伙殴打。王某聪等四人殴打陈某某,造成了陈某某轻微伤,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第二款第一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王某聪作为主要的涉案人员,在公共场所结伙殴打他人,裁量尺幅接近封顶15日,并处罚款。


2、不能调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显然“王校长”结伙斗殴并且造成轻微伤属于情节较重了,不属于情节较轻,所以显然不能调解结案


3、谅解赔偿。由于“王校长”一直没有主动加小唐律师的微信,所以小唐律师不能够确定网上流传的那张209万元和解内容的朋友圈状态是不是“王校长”的。如果是真实的,那也合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王某聪通过赔偿取得谅解,裁量标准可以下降到5至10日内。


4、是否投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如果王某聪当时站在原地,等民警过来处置,或者主动报警,或者离开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只要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就有可能取得上述优惠。


综合上述四点,最终裁量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是适当的。


二、行政复议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方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静安区公安分局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三、一些问题和可能性


1、问:王某聪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


答:其实是可能的。首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但是通报中没有较多描述,并且描述了双方就此吵架,没有明确陈某某有无过错。如王某聪等人主导了事件的暴力升级,是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其次,关于陈某某的鼻骨骨折,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单纯鼻骨骨折是属于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有鼻骨粉碎性骨折等情况才是轻伤。


2、问:王某聪行政复议之后行政处罚会不会被撤销?


答:有可能,但可能性不大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处罚可能被撤销有五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本案中,有可能被撤销的原因就是违反法定程序。但是本案是一个舆论关注案件,静安公安分局在受理本案之初,就会谨慎办理,参看行政处罚的结果,可知道程序上会比较严格,程序漏洞会比较小。另外本案时刻被舆论关注,一旦王某聪的案件被认定为行政违法,不予行政拘留,势必会引发全社会的舆情风暴,在深化反腐的当前,违法违规的成本太高,还不如在拘留所想想办法予以适当照拂。


3、问:王某聪为什么要支付209万元和解?


答:当然是不差钱啦。其实这个话题在上面说过了,如果没有主动投案的减轻情节的话,不取得谅解是不可能降低处罚档次至拘留5至10日的,所以209万元在法律上是为了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并且取得对方的谅解。这笔钱也能够保证陈某某在王某聪等人暂缓执行拘留期间没有意见,也能够接受将来有可能的撤销行政处罚的结果。


4、主动去被王某聪打会赔偿209万元吗?


答:你可能会被认定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


四、小唐律师对此事的看法


不羡鸳鸯不羡仙,羡慕王总每一天。事实上,小唐律师对王某聪的印象并不差。王某聪是一个很真实的富二代,真实既体现在他父亲的上千个小目标上,也体现在他本身的率性而为上。作为和王某聪的同龄人,他比我拥有更好的教育,脚踏更高的平台,掌握更多的资源,现在他极有可能在前科劣迹方面也再次领先。


小唐律师对于这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行政处罚颇感欣喜。虽然从公安机关通报和朋友圈内容中能够依稀看到各方的努力以及王家的“钞能力”,但是权力、关系、人情都被压缩在了法律之下,依旧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处置,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王某聪案件是一块试金石,部分检验出了反腐倡廉和扫黑除恶的成色,也希望我们这些初入律师行业的年轻律师,能够在更加平等的平台上表达自己的观点!



律 师 简 介


唐利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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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利春,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在某市公安机关办案查控一线工作十年,曾主办、参办数起部督食药环、电信诈骗、出入境管理等有难度、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并先后荣获三等功一次、嘉奖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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