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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英法院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判了!





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后,秀英法院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本案中,杨某系独生子女,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及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且无证据证明其外祖父母尚在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户籍所在地为海口市秀英区的杨某突发疾病去世。杨某生前曾向窦某借款,杨某去世后,债权人窦某了解到杨某并无继承人,为顺利实现其债权,遂向秀英法院申请,指定秀英区民政局担任杨某的遗产管理人,以便于遗产管理人行使职责,清理杨某的遗产并处理杨某的债权债务。


案件受理后,秀英法院通过实地调查、向有关单位发函等形式充分调查杨某的家庭情况、婚姻登记状况、户籍信息等情况,确认杨某无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经审理,秀英法院依法指定秀英区民政局担任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说法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内容,民法典继承编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原继承法的空白,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争议解决程序、职责内涵、过程责任的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实现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践中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屈指可数,该案的依法审判,不仅维护了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对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具有开创性意义,是秀英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生动案例。



 一、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关于遗产管理人产生的四种情形在《民法典》第1145条中予以明确。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内容,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顾名思义,是指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二、谁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关于遗产管理人产生的四种情形在《民法典》第1145条中予以明确。

1.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若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且明确遗嘱执行人的,那么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继承人推选产生遗产管理人。若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嘱执行人无法履行管理义务或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可能是常态,而随着《民法典》的实施,遗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获得报酬,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多的职业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若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每个继承人都应当相互承担责任,都有整理、保护被继承人遗产的义务。

4.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若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以其遗产进行清偿,若一直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将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三、遗产管理人需要做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法条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THE END




来源:秀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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