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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10个参考案例

法商之家 2023-09-09

来源 | 走近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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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1. 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不能举证证明曾提示的,法院不支持其二倍工资赔偿请求—刘某某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当事人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诉讼请求。 2. 提供汽车救援者基于互联网平台公司提供的信息提供劳务,一般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郑某某诉北京联驾赛德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6辑】 案例要旨:提供汽车救援者基于互联网平台公司提供的信息提供劳务,当提供汽车救援者对于是否提供劳务,劳务给付地、给付时间、给付方式都具有充分的自主权时,不能认定互联网平台公司对汽车救援者提供劳务的行为实施了充分的控制管理,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 劳动者在职期间,无须约定即视为存在的竞业限制义务?—谢某诉广州欧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启慧城市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39辑】 案例要旨:1. 劳动者在职期间,基于忠诚义务,未经用人单位许可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性的同类工作或类似工作,这种竞业限制义务无须约定即视为存在。2.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主要业务部门的核心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己开业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性的同类业务,违背劳动者的基本忠诚义务,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导致双方信任关系根本破裂,劳动关系赖以存续的基础丧失。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认定为合法。 4. 单位以劳动者未准假参加教育培训考试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与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案例要旨:劳动者为提高自己能力参加教育培训考试,在单位规定范围内请假未获同意情况下未参加单位安排的工作参加培训考试,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解除行为违法,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5.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天津市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案例要旨: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治疗的疾病是否属于因工伤引发的疾病,应判断该疾病与工伤是否具有关联性,只有当该疾病与工伤之间存在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依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无过失补偿原则;因劳动者原因增加的工伤治疗费用不应适用无过失补偿原则。 6. 因工致残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可继续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吴某某诉上海锦悦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8期】 案例要旨:因工致残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不当然丧失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权利,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应当以该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为判断依据。若其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则其丧失继续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权利;反之,则能够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7. 案外人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因此不能获得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乔某诉武汉国丹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35期】 案例要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劳动者社会保险不合法。案外人替目标公司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因此不能获得工伤待遇的,目标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8. 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的,法院应予支持—梁某某因医疗期延续劳动合同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辑】 案例要旨: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者终止通知书。 9.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段某某与陕西第一毛纺织厂咸阳市方园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第1辑】 案例要旨:医师变更执业地点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医师到新的用人单位实际从事执业活动,与用人单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即使没有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登记,劳动合同仍可成立并生效,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关系中的相关义务。 10. 因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致劳动者未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就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刘某诉双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8日第7版】 案例要旨:判断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诉请的事项可否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以及诉请的损失是否确定等因素。因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致劳动者未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就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即便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补足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基金仍会以工伤发生时而非补足后的缴费基数计算刘某的伤残补助金。此种情形下,给受工伤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无法通过行政途径补救,且损失数额是确定的。故,此类争议符合受案条件,且诉请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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