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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期丨相邻关系中隐私权的司法保护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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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为公众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这些技术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但对个人隐造成的影响也引起了公众的普遍担忧。可视门铃就是这样一款易引发争议的智能家居安防产品,在现代集合住宅的居住环境中,安装这类门铃极有可能采集到相邻业主的私人空间、私密活动等信息,对他人的隐私造成侵扰。本案审理积极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划分了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规范引导智能化、信息化家居产品的应用,以构建和谐邻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载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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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中隐私权的司法保护

——黄某诉邵某隐私权纠纷案

裁判

要旨

在私有空间内安装具有对外拍摄、存储功能的设备,能够拍摄到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间或私密活动的,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行为人以相邻关系负有容忍义务抗辩的,应平衡考虑隐私权受损程度与安装设备所维护的权益之间的关系,经审查非必要安装的,不予支持,被侵权人要求拆除设备的,应予准许。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邵某系同一小区相邻楼栋的业主。被告家入户门正对前栋二楼原告家卧室和阳台,直线距离约20米。2020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入户大门上安装了一款可自动拍摄并具备存储功能的可视门铃。该门铃还可通过手机app控制,不间断录制长达48小时的视频。原告认为,被告可通过该门铃观察到原告室内陈设及人员作息等情况,并实时远程监控,致使原告个人隐私及生活安宁都受到侵犯。原告先后通过物业、居委会及派出所与被告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可视门铃、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辩称:因发现有陌生人员在家门周围徘徊,才安装可视门铃保障安全。该门铃采用人脸识别技术,感应到门前异常后才会自动录制视频,且自动感应距离仅为3米,视频中原告处的影像十分模糊,难以辨认其中内容,清晰度还不及现场所见,没有达到侵害原告隐私权的程度。此外,被告也不可能长时间操作手机监控窥探原告隐私,故不同意拆除可视门铃。

审理中,经法院至现场勘查,原被告均系争议发生时居住房屋的产权人,原、被告所在楼栋为南北向的前后幢,原告楼栋在北向,被告楼栋在南向,楼间铺设消防通道。被告房屋系复式结构,一楼大门外即为消防通道,大门内为露天院落,院落最里端为连接至二楼的露天楼梯,楼梯口正对被告入户门(距离两米左右),楼梯口东侧为入户电梯。被告入户门朝向正对原告房屋南面(该侧为卧室及阳台),被告入户门与原告阳台距离为20米。在被告房屋的门栋入口处、入户电梯处以及大门外的消防通道内物业均安装有监控摄像头。  

2020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入户门中间位置安装了可视门铃,感觉个人隐私被侵犯,后原告多次通过物业协商,要求被告拆除门铃,还曾报警处理,未果。被告将其门铃从入户门中间部位平移至靠东位置,原告认为仍有影响,曾提议将门铃移位至入户门侧面的墙体,物业公司也愿意协助,被告未予配合。  

另查明:本案所涉门铃镜头对角视角162度,水平110度,垂直100度,红外夜视距离:3米,感应角度:130度,感应距离:最大3米,监测范围远、中、近用户可调,支持逗留徘徊监测,人脸身份识别,存储为云存储及本地TF卡存储。根据产品介绍,云存储的时间为48小时,若有人在门口停留时间超过15秒,门铃立即拍摄短视频推送到用户手机,内置人体传感器可感知门前动态,3米内有人出现,会录制视频等。原、被告一致确认,如门铃电量充足,并购买了云存储服务或安装存储量足够的TF卡,且保证相应程序始终在手机前端运行情况下,可通过手机不间断录制,最长录制时间为48小时。
    审理中,法院于晚间至现场勘查,原告将卧室、客厅及阳台的灯光打开,窗帘拉开,被告通过手机操作门铃录制视频,视频可见:原告家中人员在阳台处拉动窗户、家中人员抱着小孩在阳台走动(面目均无法看清),原告卧室因窗外有大树阻挡,所见有限。另原告房屋楼下一楼家中灯光较原告家中昏暗,室内陈设及人员活动更为清晰。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1560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安装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某号某室入户门处的可视门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被告亦自觉履行判决,拆除可视门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

关于安装可视门铃是否构成对相邻业主隐私权的侵害。个人于住宅大门上安装可视门铃,是其在可支配空间内行使权利、发挥物的效用的体现。然而,可视门铃拍摄的范围广,超出了自有空间,行使权利的范围被不受控制的延伸和扩张。权利的行使相对自由,有其边界,应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特别是在人口密集化居住的环境中,不得侵犯相邻业主的隐私权。本案中,受楼间距、位置和朝向决定,原告住宅包括卧室和阳台在内的部分不可避免地被门铃摄入其中。对一般大众而言,住宅内部是个人不愿为人所知晓的私密空间,住宅内的个人活动都可谓之私密活动,一旦住宅的私密性无法得到保障,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也必将受到侵害。因此,住宅是原告所享有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侵犯。即便视频拍摄影像模糊,由于原、被告相隔较近、相对熟悉,也为辨认视频影像、获取私密信息提供了便利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虽没有窥探原告的本意,但行为的动机及实际损害后果并非要衡量隐私权遭到侵害的构成要件。隐私权是绝对权、支配权,法律保护隐私权的目的是赋予权利人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程度的决定。而安装本案的可视门铃,将使得原告失去对自己隐私的控制。因此,即便被告没有窥探原告的本意,安装至今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也足以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

关于被侵权人是否负有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而有效协调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容忍义务,就是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核心。司法实践中,容忍义务的应用已扩张到人格权领域。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容忍义务忍受的是相邻方行使权利时带来的轻微妨害,应在合理限度内。对轻微妨害、合理限度的判断,则需要在相邻方冲突的权益之间进行平衡、协调,确定哪一方权益受到优先保护,哪一方负有容忍义务,受到适当的限制。本案中,受楼间距、房型及楼层等客观条件所限,原告房屋私密性本就不佳。其与被告作为相邻业主,相互间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是,被告安装的可视门铃除自动感应而拍摄外,还可以通过后台操控、实现48小时不间断录制并存储视频,已经明显超出了原告合理预见及防范的可能。如果过分强调原告的容忍义务,允许被告安装门铃,原告的隐私权随时有被侵害之虞。而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人之为人所必备的权利,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基本要求,保护序位优先于财产权利。至于被告主张的为保障家庭安全,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所在小区已经采取了适当的安保措施,而业主安全问题本已委托承担公共管理之责的机构负责,不需要过于担忧而自我救济,安装门铃对被告而言非谓必需。因此,被告安装门铃既非紧迫又无必要,在原告隐私权已因此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原告并不负有容忍义务。

侵害他人隐私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如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何种程度上妨碍已经排除、危险已经消除,需结合设备性能、四周环境、安装的必要性以及邻里间关系综合考虑,选择将设备移位或者直接拆除。本案中,考虑安装的设备、位置及监控范围的调整确实存在不确定性,可视门铃亦并非生活必需品,如判决移位并不能彻底排除对其他业主隐私权的“妨碍”,为免于诉累,再次引发矛盾,最终判决被告拆除该设备。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因未有证据证明本案对原告已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15600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独任法官: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彭丽颖


编写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彭丽颖


责任编辑:牛晨光

执行编辑:吴涛  范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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