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联合惩戒”异化为“株连惩戒”
今日,《信用中国》微信公众号发出了一篇图示文章《入伍被拒 只因是“老赖”儿子》。
源点君赶紧看了一下日历,今天并不是4月1日。
之前,类似的故事媒体曾有报道,我们都觉得那是基层常见的不懂事。
出现在官方新媒体上,源点君不禁习惯性怀疑人生!
难道又出了新政策?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刚刚回顾了《以法院为主导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回顾》,其中对失信被执行人面临的处境进行了梳理。印象中,涉及到入伍和“老赖”子女的规定只有: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以上两条并没有交集。
也许我们之前的关于政策、文件的梳理有疏漏。源点君又查了一下近年来的司法解释,还是没有发现哪里有过,老爸是老赖,儿子入伍被拒的依据。
图示中说“政审无法通过”,于是源点君又查了公务员政审的有关规定:
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这里说的应该也是清楚的,严格限定了受家人印象的条件和范围。
分析案例到这里。下面是我们的看法。
如同我们之前转过的文章《万字长文 倾情转载 | 罗培新:善治须用良法:社会信用立法论略》的观点,信用管理在被赋予社会管理功能的时候,并不是可以所向披靡,无所不能的。
立法尚需要谨慎为之,在法律还没有赋予惩戒权限的时候,权力更加不可任性。
我们注意到,社会信用在近年来得到实在的推进,联合奖惩也作为这个系统工程的核心。
但信用的尺度和边界值得思考。
点击阅读原文可以看看这篇《入伍被拒 只因是“老赖”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