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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评:标普入华,对评级市场国际化与分工监管意味着什么?

张金波 源点credit 2019-04-18



2019年1月28日15时59分,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站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完成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办理的公告》。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2019年2号公告(具体发布时间网上未显示)。2019年1月28日16时00分,一则资讯《美国标普全球公司获准进入中国信用评级市场》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的头版头条。

这意味着,外资信用评级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而且标普成为中国市场第一个获得监管部门许可的外资信用评级机构。

笔者用“一二三”总结一下就是:

一日两认可,三网发消息。 


1

外资评级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过程


2017年5月12日,中美元首会晤后约一个月之际,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中美经济合作百日计划早期收获》,双方就农产品贸易、金融服务、投资和能源等领域的问题达成十大举措共识。其中,第五条指出,中方将在2017年7月16日前允许在华外资全资金融服务公司提供信用评级服务,并开始申请征信许可程序

2017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 7 号决定:中国银行间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信用评级机构进入

在笔者2018年10月19日发表文章:《关于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的故事》之际笔者在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网站查询到,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穆迪(中国)信用评级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安融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已成为会员,但未完成评级业务注册。

该名单最近一次更新是2019年1月4日,不同的是这个名单增加了惠誉博华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和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正式会员共六家,包括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目前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是第七家,只是未及时更新)。

综上,外资信用评级机构获准进入中国市场,经过短暂地适应中国环境、进行主体的工商注册,以及开展主动评级等热身动作后,标普作为幸运儿,成为中国市场第一个获得监管部门许可的外资信用评级机构。


图片来自网络


2
 

本次事件带来的后续影响


(一)中国信用服务市场会进一步放开

鉴于穆迪、惠誉与标普同为美国三大评级机构,相信穆迪、惠誉获得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业务注册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联想中国个人征信业务2015年1月5日允许8家机构准备,后来在2018年1月4日放开(央行许可百行征信开展个人征信业务);

央行和商务部2016年2月1日印发“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征信机构有关事宜的公告”,后来在2018年9月27日批准第一家外资企业征信机构——益博睿征信(北京)有限公司的备案;

而外资信用评级机构获得许可,也是从2017年5月12日起步到2019年1月28日获得正式批复。

让市场等待多年的机构市场开闸基本上都是在改革开放40周年的2018年实现的,这足以显示中国扩大改革开放的决心、中国市场的自信,以及中国社会的包容。

与此同时,笔者提醒的是,债券市场规模是有限的,也容不得过多的信用评级机构进入。

(二)信用评级的“走出去”与“引进来”

2010年9月25日媒体报道,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申请成为美国官方认可的债券评级机构,被SEC驳回。而后,中国主要信用评级机构借道香港和欧洲辗转“走出去”。

为了积极参与国际评级市场,大公2010年7月首次发布国家主权信用评级,后在香港注册世界信用评级集团(2014年获得香港证监会颁发信用评级业务牌照),2013年以大公欧洲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通过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的批准,获得欧盟信用评级机构(CRA)执照;

中诚信国际2012年7月31日首次发布国家主权信用评级,并于当日举办中国诚信(亚太)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揭牌开业仪式(2012年6月28日由香港证监会颁发信用评级业务牌照,其官网称其“成为中国第一家在中国大陆以外合法运作的信贷评级机构”);

联合资信2016年4月首次发布国家主权信用评级,后成立联合评级国际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7月16日获得香港证监会颁发信用评级业务牌照。

而经过2018年中国对外资信用评级机构的开闸,到2019年1月标普正式获得许可,标志着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国际化进程加速。

与常见说法“引进来、走出去”说法不同的是,中国信用评级市场是先“走出去”后“引进来”。联想发生在2018年8月17日的大公事件,这“一走”“一出”“一停”标志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国际交流的加速。

(三)中国信用评级市场管理体制逐步达成分工共识

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呈现“九龙治水”的特征,如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监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企业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债券市场(或称“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监管。

针对这种现象,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征信电视电话会议,首次提出“建立跨市场的评级监管基础性规则”。请读者注意,这是中国人民银行自己提出的。

针对这种现象,2016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委起草《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法律效力级别为部门规章),提出中国信用评级业的监管主体分工为:监管主体包括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信用评级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实际上,虽然“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文件尚未发布,以上内容已经显现出“主体+业务”分工的端倪。即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信用评级机构的主体管理,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本领域的业务管理。

今次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网站《关于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外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结果的公告》指出,先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后接受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注册。就很好地说明,“主体+业务”分工,主体被弱监管、业务被强监管,已然成为监管部门的一种分工方式,当然也非常符合新时代“放管服”精神。

图片来自网络

附:中国资本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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